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1454号(经济发展类069号)提案答复的函

法律法规网 佚名
法律法规网 工信部  法律法规网 2017-09-15 10:27:35  评论()

文件名称: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1454号(经济发展类069号)提案答复的函

文件编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林树哲等5名委员:

你们提出的关于为中小型制造业企业减负松绑激发活力的提案收悉。经商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减轻企业负担的建议

(一)关于直接降低所得税税率的建议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为支持制造业发展,出台了一系列减税政策,一是普惠型税收支持政策。营业税全面改征增值税后,制造业作为原增值税行业由于可抵扣进项税增加,会在不同程度上进一步降低行业增值税税负。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中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免征增值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即实际税率从20%降至10%。近期,国务院确定将该政策的优惠标准放宽到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二是促进科技创新的税收支持政策。修订《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对认定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适用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允许调整完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政策,放宽研发活动适用范围、扩大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范围并对科技型中小企业适用更高加计扣除比例。调整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扩大了政策使用的领域。实施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并对六个行业、四个领域加大了支持力度。三是特定领域的专项税收支持政策。在节能环保产业、集成电路产业、新能源产业、新材料产业、新能源汽车等制造业领域出台了专项税收支持政策。

(二)关于减低社保五险企业的承担比例的建议

2016年,为了更好地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降低企业成本,以帮助企业轻装上阵,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财政部联合印发《关于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36号),通知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超过20%的省份,将单位缴费比例降至20%;单位缴费比例为20%且2015年底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超过9个月的省份,可阶段性降低至19%;同时,失业保险总费率降低至1%-1.5%,其中个人费率不超过0.5%。

二、关于修订劳动合同法的建议

2016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就劳动合同法实施开展评估,启动专家论证、调查研究等工作,并抓紧对相关重点问题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在此基础上,适时向立法机构提出建议和意见。

对于您提出的条文规定过于死板,企业用工失去灵活性,目前针对这个方面的关注点主要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灵活,劳动合同解除难等问题,这些历来都是讨论的热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劳动者而言,有利于稳定职业,促进劳动者提升职业技能,培养对企业的忠诚度,对企业而言,可以减少频繁更换劳动者带来的损失;对国家而言,有利于促进劳动关系的稳定和谐。在制定劳动合同法时,既考虑了劳动合同短期化给劳动关系和谐造成的不利影响,也借鉴了市场经济国家特别是欧盟国家、日本等国家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占劳动用工主导的做法,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了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但这一规定在社会上引起了不同理解和争议,一些意见认为这是铁饭碗的回归,僵化了企业用工,影响企业用工灵活性。我们认为,需要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进行全面理解和适用:首先,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不是终身合同,用人单位在十四种情形下仍然可以依法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具有相当的用工灵活性;其次,连续两次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第三次签订合同时,劳动者有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主动权,但用人单位可以在之前用工时更加谨慎,以避免被动。再次,从目前一些调查来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一些企业中所占比重并不高,有的劳动者特别是年轻劳动者选择用脚投票,并不愿意与企业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下一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还要对劳动合同法对企业用工灵活性的影响进行全面客观的评估,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具体的调整完善建议。

三、关于抓好制造业创新改革政策落地的建议

(一)关于变更经营范围不需要办理税收手续的建议

自2015年10月1日起,由工商部门牵头,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合一的三证合一、一照一码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实施。2016年,在全面实施企业三证合一基础上,又实现了五证合一、一照一码,并在全国实施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的两证整合。近日,国务院又印发了《加快推进多证合一改革的指导意见》。上述改革有效提升了政府行政服务效率,降低了市场主体创设的制度性交易成本,激发了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

目前,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三证合一有关工作衔接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147号)规定,需要办理税务变更登记的包括生产经营地、财务负责人、核算方式等事项,您提到的经营范围变更不需要在税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二)关于加强技术标准的宣传的建议

我部十分重视标准化工作的信息公开和宣传贯彻。一是加强标准制修订过程的信息公开。对标准立项计划和标准报批材料,在我部门户网站分别进行为期一个月的公示,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2016年,在我部门户网站对标准计划、标准报批征求意见和公布标准文件等共47次。二是加大标准化工作的宣传力度。通过我部门户网站和工信微报等媒介及时宣传报道标准化重大事项和亮点工作,2016年发布工作动态21条。联合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举办了以走进中国、走进标准为主题的第39届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大会展览,向世界各国专家全面展示了我国工业领域(尤其是两化融合、智能制造)等标准化工作情况。三是积极推动标准的宣贯实施。鼓励各行业协会(联合会)、标准化技术组织和专业机构等组织面向使用方、生产方和检测认证机构的标准宣贯培训,对涉及到具体技术指标的标准进行统一明确的解释,引导企业在研发、生产、管理等各环节对标达标。

下一步,我部将继续从标准制修订信息公开、标准化重点亮点新闻报道、民生标准宣贯等方面加大对标准化工作的宣传力度,继续支持标准化技术组织和专业机构对标准进行宣贯解读,引导企业有效实施标准。

感谢你们对我部工作给予的关心和支持,希望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7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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