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2669号(经济发展类129号)提案答复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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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兆华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大幅度减轻小微高科技制造型企业运营成本负担从而促进双创经济繁荣的提案收悉。经商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建立灵活性用工制度的建议
劳动合同法是调整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一部重要劳动法律。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全国劳动用工情况总体平稳,法律颁布前存在的劳动合同签订率低、劳动合同短期化、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等突出问题,正在逐步得到解决。企业依法用工意识逐步增强,劳动用工管理日趋规范,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职工民主参与企业管理的程度稳步提高,这些都对构建和谐劳动关系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针对这部法律贯彻实施中,有的反映对劳动者倾斜过多、灵活性不足等问题,特别是您提出的小微企业解雇程序不灵活、经济补偿支付较高等问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正在会同有关部门深入研究论证。
二、关于设立双创政府特别资助基金的建议
为发挥财政资金在创业投资领域的引导作用,切实吸引社会资本助力我国创新创业事业,按照国务院批复精神,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推动设立了国家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该引导基金按照市场化模式运营并已投入实质运作,截至2017年5月8日,引导基金总规模已达到760亿元,共有68只创投基金通过引导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总规模611.3亿元,其中引导基金拟出资105.1亿元,投资领域覆盖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高端装备制造等战略新兴产业。国家新型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设立运作,切实撬动了社会和民间资本,为我国创新创业快速发展注入了金融活血。
此外,为支持中小企业健康发展,2015年9月,国务院正式批复设立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基金规模600亿,中央财政出资150亿,其余部分向社会募集。根据国家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目标,基金通过市场化运作,扩大对中小企业的股权投资规模,支持种子期、初创期成长型中小企业加快发展,为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建立支持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的市场化长效运行机制。目前,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完成了4支实体基金的设立工作,总规模195亿元,中央财政认缴出资48亿元。目前,4支实体基金以投资项目50个,投资金额12.4亿元,涵盖先进制造、互联网+、节能环保、文化创意、新材料和新能源、生物医药及大健康、信息技术等领域。
下一步,财政部将督促已设立的实体基金加快投资,尽早发挥政策效益;继续推动新的实体基金设立工作,撬动更多社会资本支持中小微企业创新发展。
三、关于大幅度实质性减轻高科技制造型小微企业税赋的建议
目前,党中央、国务院采取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为小微企业减负。
(一)免征增值税。经国务院批准,自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的月销售额标准由2万元提高至3万元。为了继续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引导政策预期,2015年,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继续执行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96号),将上述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17年12月31日。营改增后,原营业税免税政策相应过渡为增值税免税政策。
(二)减征企业所得税。一是为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扩大政策优惠面,2017年4月19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从30万元提高至50万元,小型微利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维持原标准不变;对符合上述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二是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自2017年1月1日到2019年1月31日,将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的比例,由50%提高至75%。
(三)其他税收优惠政策。一是2014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4〕78号),自2014年1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二是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3号),对金融企业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可按规定税前扣除。
四、关于进一步完善涉及高科技制造型小微企业设立与运营的行政审批方式和方法的建议
2014年,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先后印发了《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税〔2014〕10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财税〔2014〕122号),对满足要求的小微企业取消土地登记费、房屋登记费等42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4项政府性基金。2017年以来,又相继印发了《财政部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8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号),取消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和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两项政府性基金,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取消、停征或减免41项中央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都可按规定享受上述政策。
感谢您对中小企业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7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