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2766号建议的答复摘要

法律法规网 佚名
法律法规网 工信部  法律法规网 2017-09-15 09:31:05  评论()

文件名称:关于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2766号建议的答复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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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时间:

陈光辉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特别关注今天的中小微企业发展状况问题的建议收悉。经商财政部、银监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民银行、中央编办,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加大财政资金支持和减税清费力度

(一)在财政资金支持方面,一是通过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培育有利于小微企业发展的创业创新环境。2015年,财政部联合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商务部、工商总局五部门开展了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截至目前,已有两批30个城市进入示范范围,基本实现全国各省份全覆盖。二是设立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通过市场化运作,扩大对中小企业的股权投资规模,支持种子期、初创期成长型中小企业加快发展。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规模600亿元,其中中央财政出资150亿元。三是财政部印发《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通过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及奖补三项等政策,改进中小企业金融服务。工业和信息化部与财政部联合在北京等6省市试点开展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代偿补偿工作,对2015年7月1日起新增单户500万元以下小微企业担保业务发生的代偿,给予一定比例补偿。

(二)在减税清费方面,今年4月国务院常务会议出台进一步减税措施,包括:将增值税的税率档次由4档简并至3档;扩大小型微利企业享受减半征收所得税优惠的范围,将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30万元提高到50万元;将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由50%提高到75%;在京津冀、上海等8个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地区和苏州工业园区开展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优惠政策试点等。

(三)在降低企业社保缴费比例方面,2015年2月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将失业保险费率由3%统一降至2%。2015年6月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从2015年10月1日起,将工伤保险平均费率由1%降至0.75%;将生育保险费率从不超过1%降到不超过0.5%。2016年4月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从2016年5月1日起两年内,一是对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超过20%的省份,将缴费比例降至20%;单位缴费比例为20%且2015年底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超过9个月的省份,可以阶段性降低至19%。二是将失业保险总费率由现行的2%阶段性降至1%1.5%。三是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对高于12%的一律予以规范调整。

(四)在小微企业融资税收政策方面,主要包括: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金融企业中小企业贷款五级分类中的关注类、次级类、可疑类及损失类等四类贷款资产,按规定比例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允许税前全额扣除;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或再担保业务取得的收入3年内免征增值税;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按照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计提的担保赔偿准备,允许税前扣除;延续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并将这一优惠政策范围扩大到合法合规经营的小额贷款公司。

二、关于优化小微企业融资环境

(一)在加大小微企业信贷支持方面,银监会连续5年印发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专项指导意见,深化对银行业小微企业贷款业务的差异化监管要求。一是引导商业银行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加大小微企业信贷投放和产品创新力度。二是推进专营机构建设。指导大中型银行继续加强小微企业专营机构建设,地方性法人银行继续向基层区域增设小微支行、社区支行。支持条件成熟的银行进行小微企业信贷子公司改革。三是落实尽职免责,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小微企业授信尽职免责工作的通知》。四是适当提高小微不良贷款容忍度。商业银行小微企业贷款不良率高出自身各项贷款不良率年度目标2个百分点(含)以内的,或小微企业贷款不良率不高于3.5%的,可不作为监管评级和银行内部考核评价的扣分因素。五是推动完善无还本续贷业务政策。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守住风险底线、落实续贷监管政策的基础上,提高无还本续贷业务在小微企业贷款中的比重,自主决定办理续贷业务的范围。人民银行通过定向降准、支小再贷款、再贴现、宏观审慎评估、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等政策工具,推动商业银行加大对小微企业的信贷投入;通过支持商业银行发行小微企业金融债券和小微企业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等金融市场工具,拓宽信贷资金来源。

(二)在鼓励民间投资方面,银监会始终支持民间资本与其他资本按同等条件进入银行业,未对民间资本进入各类银行业金融机构设置特殊规定和歧视性政策。截至2017年3月末,民间资本在城商行总股本中已超过一半;部分城商行已百分之百是民间资本持股。共批准筹建17家民营银行。

银监会认为,当前成立专门支持中小微型企业的中小微商业银行面临以下问题:一是新成立银行的资本金和融资模式问题。如新设中小微商业银行资本实力不强,融资渠道有限,将难以为中小微企业发展提供持续有力的融资支持。二是筹建中小微商业银行的时间、成本和效用问题。中小微企业数量众多,区域分散,设立一家专门服务中小微企业的商业银行,需要建立庞大的服务网络,配置相应的专业人员、制度和流程体系,耗时较长、成本较高,可能难以满足中小微企业点多、面广、小额、分散和灵活的金融服务需求。综合分析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特点、成本、风险、收益等情况,目前应重在引导现有银行业金融机构更好地发挥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功能。

(三)在建立中小企业信用体系方面,人民银行持续推进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以中小企业信用信息征集、信用评价与应用为主线,以信用培育、政策支持为辅助,开展中小企业信用评价。截至2017年3月末,累计补充完善未与银行发生信贷关系的中小企业信息261.14万户,其中47.89万户中小企业已获得银行贷款,贷款余额10.86万亿元。

(四)在小额贷款公司和担保公司监管方面,一是提升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效能。根据金融监管职责划分,小额贷款公司由中央负责制定统一的监管制度和经营规则,地方负责实施具体监管和风险处置。2014年以来,银监会会同人民银行研究起草了《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但由于其涉及到行政许可等事项,需由上位法予以授权。而拟作为上位法的《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或《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条例》均未被纳入国务院2017年立法工作计划。下一步,银监会、人民银行将与法制办等部门加强沟通协调,推动上位法尽快出台。此外作为2017年重点工作事项,银监会正抓紧研究网络小额贷款相关经营规则和监管要求。二是加强融资担保业务监管。融资担保业务监管体制是由中央负责制定规则、地方负责监管。中央层面,建立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由银监会牵头,发展改革委等八部门参加。联席会议成立后,研究制定了《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及八个配套制度。目前《融资担保公司管理条例》(草案)已经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地方层面,省(区、市)人民政府按照谁审批设立、谁负责监管的要求,确定相应的部门,负责本地区融资担保机构的设立审批、关闭和日常监管。在联席会议指导下,地方监管部门及时建立准入、日常监管、信息统计分析等基础工作制度,推进监管制度化、规范化;逐渐改变重审批、轻监管的做法,日常监管不断强化。

三、关于提升中小微企业自身运营能力

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规划(2016-2020年)》,提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培育工程、互联网+小微企业专项行动等六大工程和专项行动,鼓励中小企业加快从物质要素投入为主向创新驱动为主转变,提高全要素生产率,推动新旧动能转换和转型升级,增强市场竞争力。截至2016年底,全国已有22个省(区、市)累计认定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14000多家,产品近4000个。

感谢您对我部工作给予的关心和支持,希望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7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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