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0859号(经济发展类045号)提案的答复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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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安碧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加大政策扶持力度,促进小微实体企业稳健发展的提案收悉。经商发展改革委、银监会、财政部,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加大政策扶持的建议
(一)在财政资金支持方面,一是通过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培育有利于小微企业发展的创业创新环境。2015年,财政部联合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商务部、工商总局四部门开展了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截至目前,已有两批30个城市进入示范范围,基本实现全国各省份全覆盖。二是设立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通过市场化运作,扩大对中小企业的股权投资规模,支持种子期、初创期成长型中小企业加快发展。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规模600亿元,其中中央财政出资150亿元。三是财政部印发《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通过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及奖补三项等政策,改进中小企业金融服务。工业和信息化部与财政部联合在北京等6省市试点开展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代偿补偿工作,对2015年7月1日起新增单户500万元以下小微企业担保业务发生的代偿,给予一定比例补偿。
(二)在税收优惠方面,今年4月国务院常务会议出台进一步减税措施,包括:将增值税的税率档次由4档简并至3档;扩大小型微利企业享受减半征收所得税优惠的范围,将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30万元提高到50万元;将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由50%提高到75%;在京津冀、上海等8个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地区和苏州工业园区开展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优惠政策试点等。
(三)实施普遍性降费方面,2014年先后印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税〔2014〕10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财税〔2014〕122号),对满足要求的小微企业取消土地登记费、房屋登记费等42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4项政府性基金。2017年以来,相继印发《财政部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8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号),取消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和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两项政府性基金,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取消、停征或减免41项中央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均可按规定享受上述政策。工业和信息化部发挥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机制作用,组织开展了清理规范涉企收费系列行动,推动惠企减负政策落到实处。
二、关于解决小微企业贷款难的建议
(一)在加大小微企业信贷投放力度方面,银监会连续五年印发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专项指导意见,明确银行业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全年工作目标,细化商业银行小微企业信贷计划报送、执行和监测考核要求。对小微企业信贷投放达到监管考核指标的商业银行,允许其发行专项金融债,募集资金专门用于发放小微企业贷款,进一步扩大了小微企业贷款资金来源。
(二)在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成本方面,银监会于2012年出台《中国银监会关于整治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规范经营的通知》,明确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贷款定价应充分反映资金成本、风险成本和运营成本,不得笼统将贷款利率上浮至最高限额。同时督导落实两禁两限,规范服务收费。2016年7月,银监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银行业金融机构民营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专项检查。同时推广无还本续贷业务,降低融资成本。总体看,融资贵问题在银行业层面有效缓解,但第三方收费等融资附加费用高企、推高企业综合融资成本的情况较为突出。
(三)在下放审批权限、降低授信门槛方面,银监会督促商业银行加大小微企业专营机构建设力度,增设扎根基层、服务小微的社区支行、小微支行,提高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批量化、规模化、标准化水平。鼓励银行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通过下放授信审批权限、实行信贷工厂批量式作业、提出限时办结承诺等方式,有效提升小微贷款审批速度。
(四)在解决企业之间担保圈问题方面,针对部分地区出现的企业担保圈贷款风险事件,银监会2017年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排查企业互联互保贷款风险隐患的通知》,要求各地银监局积极配合地方政府防范和化解企业担保圈贷款风险。一是摸清风险底数,排查风险隐患。二是制定完善处置预案。三是统筹分类处置,因企施策。
感谢您对我部工作给予的关心和支持,希望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7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