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关于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5231号建议的答复(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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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遏制新增产能
严禁新增产能、淘汰落后产能、推进联合重组、推行错峰生产是《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材工业稳增长调结构增效益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34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就压减水泥行业过剩产能作出的全面部署。
《指导意见》要求,2020年底前,严禁备案和新建扩大产能的水泥熟料建设项目;2017年底前,暂停实际控制人不同的企业间的水泥熟料产能置换。为严防借开展协同处置之名建设新增水泥熟料产能项目,《指导意见》特别要求利用水泥窑协同处置城市生活垃圾或危险废物、电石渣等固废生产水泥的项目,必须依托现有新型干法水泥熟料生产线进行不扩产能的改造。
对于在建水泥项目,《指导意见》明确,对《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发布前的水泥违规项目,未经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联合公告、认定或明确由地方酌情处理的,停止生产许可受理,已受理的一律不予许可;国发〔2013〕41号文发布后核准或备案的项目,凡是未按规定开展产能置换导致新增产能的,要严肃查处。水泥熟料建设项目的产能置换方案,在2017年底之前的,应按《指导意见》和工业和信息化部有关规定执行。同时,根据新修订的《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下一步,将坚决贯彻执行《指导意见》,强化政策联动,依法依规严禁新增产能,2020年底前,严禁备案和新建扩大产能的水泥熟料项目。鉴于现行产能置换办法将于2017年底到期,我们将抓紧研究制定接续措施,确保2018-2020年间新建熟料项目制定产能置换方案有章可循。
二、关于淘汰落后产能
淘汰落后产能是转变发展方式、优化产业结构、推进节能减排的有效抓手。截至2016年底,依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划定的水泥行业落后产能已基本淘汰,但未达到环保、能耗、质量和安全标准的落后产能仍然存在。为更好地依法依规利用市场化法治化手段建立倒逼机制,达到淘汰落后产能和压减过剩产能的目的,2017年3月,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等16个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产业〔2017〕30号),旨在强化政策法规联动,通过严格执行环保、能耗、质量、安全等法律法规和标准,推动落后产能加速退出。
对于32.5等级水泥产品标准,GB175-2007《通用硅酸盐水泥》标准第2号修改单(从2015年12月实施)取消了PC32.5,暂时保留PC32.5R,旨在推进水泥产品结构调整,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同时,也能维护市场供需平衡,引导有序渐进调整。去年发布的《指导意见》也仅明确停止生产32.5等级复合硅酸盐水泥,引导重点生产42.5及以上等级产品,同时加快研究修订水泥标准、混凝土标准,制修订混凝土掺合料标准、专用水泥标准。目前,正依据强制性标准整合精简要求,组织修订《通用硅酸盐水泥》标准,争取采取适当方式尽快取消PC32.5R。
对于淘汰2500t/d以下熟料生产线和直径3.2m以下水泥磨机,在《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未作修订或调整之前,还应以现行产业政策为准。《指导意见》也要求立即关停退出《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淘汰类工艺技术与装备的产能。下一步,我们将贯彻执行工信部联产业〔2017〕30号文,协同提高行业监管能力,不再简单依据工艺类型、装备规模来淘汰落后产能,将通过严格执行环保、能耗、质量、安全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来淘汰落后产能。同时,视行业结构调整和技术进步情况,研究推动调整产业结构调整目录。
三、关于推行错峰限产
错峰生产作为水泥行业关停压减过剩产能的一项重要举措,实施效果明显,不仅有效关停压减了过剩熟料产能,缓解了区域内产能严重过剩矛盾,同时避免了水泥熟料生产排放与取暖锅炉排放叠加,减轻了采暖期大气污染,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关于坚持和完善北方地区冬季错峰减霾政策,2016年10月,《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水泥错峰生产的通知》(工信部联原〔2016〕351号)对2016-2020年期间水泥错峰生产工作已作全面部署,明确集中采暖的北方15个省(区、市)的水泥熟料生产线,除承担居民供暖、协同处置垃圾和危废外,采暖期内要全面开展错峰生产,对非集中采暖的其他地区,可以参照北方地区做法,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在春节期间、酷暑伏天和雨季开展错峰生产。从各地反馈的情况,去冬今春的错峰生产总体平稳有序,各项措施得到较好贯彻落实,达到了预期效果。下一步,我们将加强舆论引导和监督,增强水泥企业开展错峰生产的责任感、荣誉感和自律意识,营造有利于开展错峰生产的舆论氛围,督促错峰生产平稳有序开展。
对于推行能耗与排放双控双降,逐年减少能耗和排放额,国务院《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国发〔2016〕74号)要求,到2020年,全国万元国内生产总值能耗比2015年下降15%,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在50亿吨标准煤以内。重点用能单位要围绕能耗总量控制和能效目标,对用能实行年度预算管理。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牵头实施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强化约束性指标管理,健全目标责任分解制,将全国能耗总量控制和节能目标分解到各地区、主要行业和重点用能单位。各地区要根据国家下达的任务明确年度工作目标并层层分解落实,科学确定减排指标。环境保护部牵头实施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计划,实行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等量或减量替代,建立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工业企业环境管理体系,推行重点行业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制度。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国办发〔2016〕81号),明确通过实施排污许可制,落实企事业单位污染物排放量控制要求,逐步实现由行政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向企事业单位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转变,控制范围逐渐统一到固定污染源。环境质量不达标地区,要通过提高排放标准或加严许可排放量等措施,对企事业单位实施更为严格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同时要求2020年底前完成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的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下一步,环境保护部将出台水泥行业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规范水泥行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并依证严格开展监管执法,对包括水泥行业在内的污染严重且产能过剩行业企业加大执法频次与处罚力度,推动去产能工作。
关于阶梯电价,《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水泥企业用电实行阶梯电价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75号),明确对利用《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淘汰类工艺以外的企业生产用电实行基于可比熟料综合电耗水平标准的阶梯电价政策。下一步,结合您提的进一步修订完善现行办法,提高实行阶梯电价的电耗标准建议,我们将会同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认真研究,根据情况再适时调整水泥企业用电实行阶梯电价政策的电耗分档和加价标准。
四、关于鼓励支持提高集中度
《指导意见》支持优势企业搭建产能整合平台,利用市场化手段推进联合重组,整合产权或经营权,优化产能布局,提高生产集中度,并支持企业根据市场需求,主动退出过剩产能。
在金融政策方面,《指导意见》要求落实有保有控的金融政策,对化解过剩产能、实施兼并重组以及有前景、有效益的建材企业,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加大信贷支持力度,通过提供并购贷款、并购票据等方式拓展融资渠道,支持各类社会资本参与建材企业并购重组。
对于给予重组骨干企业注入资本金、提供专项低息并购贷款、税收优惠等支持,鉴于水泥骨干企业大多已是股份制或民营企业,且涉及财政资金使用和税收政策,拟充分论证其可行性后再进一步研究。下一步,将按照有保有控的原则,落实差别化的信贷政策,争取并购贷款,支持优质骨干企业实施兼并重组。
对于确定产能集中度指标,力争每个省区3-5家大型企业。目前吉林省正率先开展压减水泥过剩产能加快行业脱困转型发展的试点,力争用2-3年时间,将试点区域内前5家企业的水泥熟料生产集中度提高到70%以上。我们支持骨干企业牵头通过市场化手段组建区域性水泥集团,提高生产集中度,并在联合重组后的经营中,主动关停压减过剩的产能。
五、关于成立结构调整基金
水泥行业市场化程度高,按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应当充分运用市场化、法治化办法做好去产能工作。《指导意见》提出谁受益、谁付费的原则,鼓励由大型骨干水泥企业牵头,联合设立产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奖补主动退出过剩产能。下一步,我们将结合吉林省水泥企业开展的压减水泥产能试点工作,探索以市场化方式联合成立产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创新管理办法和运作模式,奖补主动退出的过剩产能,加快水泥行业结构调整。
六、关于加强舆论宣传、社会监督和行业管理
水泥行业转型发展离不开舆论引导、行业服务和社会各界广泛参与。近年来,我们委托并支持中国建材报社开办错峰生产、绿色建材、建材发展规划大家谈等专栏,旨在集思广益、凝心聚力、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促进水泥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和结构调整。下一步,我们将继续支持相关媒体加强舆论宣传引导和监督,为行业发展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强化行业自律,推进兼并重组,引导企业主动压减过剩产能,遵规守法、诚信经营、公平竞争,不断提高行业管理和服务能力。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7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