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3305号建议的答复

法律法规网 佚名
法律法规网 工信部  法律法规网 2017-09-15 09:45:00  评论()

文件名称:关于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3305号建议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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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时间:

邓晓辉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给予民营企业同等待遇的建议

(一)进一步营造公平发展环境。以民营企业为代表的非公有制经济在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十八届三中全会强调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都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必须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激发非公有制经济活力和创造力。近年来,各部门和各地区围绕商事制度改革,围绕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围绕支持实体经济,围绕深化放管服改革,落实好鼓励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用更大力度的改革、更有效的监管、更完善的服务打造规范有序、公平透明的营商环境,破除各种不合理准入限制,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帮助解决融资难、融资贵等问题,更大程度激发市场主体活力。非公有制企业的规模稳步扩大。截至2016年底,全国个体私营经济从业人员实有3.1亿人,比2015年底增加2782.1万人。

为了改善民间投资环境,根据第132次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促进民间投资专项督查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6〕10号)的部署和要求,2016年5月,国务院组织对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情况开展了专项督查。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和要求,积极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0号)、《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民间投资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6〕12号)等要求,推动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激发民间投资活力。

(二)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近年来我国全面清理不利于民间投资和民营企业发展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开展政策公平性审查,着力放开市场准入,切实破除玻璃门、天花板等各种隐性壁垒,鼓励和支持民间投资进入。

按照我部职责,在鼓励民间资本进入电信领域方面:一是先后印发了《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一步进入电信业的实施意见》(工信部通〔2012〕293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开展移动通信转售业务试点工作的通告》(工信部通〔2013〕191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向民间资本开放宽带接入市场的通告》(工信部通〔2014〕577号),鼓励民间资本进入电信领域。同时,针对《电信条例》中规定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的国有股权不少于51%的情况,正在研究推动《电信法》立法或者修改《电信条例》有关规定,进一步扩大向民间资本开放基础电信市场。二是开展移动通信转售业务试点工作。截至2016年底,我部向42家民营企业发放了试点批文,累计发展用户超4300万,占移动用户总数超过3%,直接吸引民间投资超过30亿元。为下一阶段正式商用做出了有益探索。三是向民间资本开放宽带接入市场。截至2016年底,宽带接入网业务试点城市已从最初的16个扩大到73个,我部共向200多家(次)民营企业发放了试点批文。

在积极推进民参军工作方面:一是先后印发了《关于非公有制经济参与国防科技工业建设的指导意见》(科工法〔2007〕179号)、《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国防科技工业领域的实施意见》(科工计〔2012〕733号)等,鼓励民间资本进入。二是放宽进入领域,减少许可项目。2015年9月1日起实施的《新版武器装备科研项目生产许可目录》所列许可项目,比前版减少62%。三是改进和完善国家军民融合公共服务平台,推动军队与军工需求信息、民营企业能力信息、民用优势技术与产品信息、民参军专业服务机构信息等军民用信息资源共享。四是支持民用先进技术成果在军用领域应用。编制发布年度民参军技术与产品推荐目录,有针对性地向军队用户和军工单位推荐先进的民用适用技术成果和优势民营企业。2009年至今,已编制发布7期军转民目录和民参军目录。

二、关于减轻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负担的建议

近年来,国家不断加大对小微企业的财税支持力度,逐步形成了降低小微企业成本、促进小微企业创新和支持小微企业融资的财税政策支持体系。

(一)免征增值税。经国务院批准,自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的月销售额标准由2万元提高至3万元。为了继续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引导政策预期,2015年,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继续执行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96号),将上述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17年12月31日。营改增后,原营业税免税政策相应过渡为增值税免税政策。

(二)减征企业所得税。为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扩大政策优惠面,2017年4月19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将享受优惠政策的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从30万元提高到50万元;小型微利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维持原标准不变,对符合上述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其他税收优惠政策。一是2014年,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4〕78号),自2014年1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二是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3号),对金融企业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可按规定税前扣除。

(四)实施普遍性降费。2014年先后印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税〔2014〕10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财税〔2014〕122号),对满足要求的小微企业取消土地登记费、房屋登记费等42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4项政府性基金。2017年以来,相继印发《财政部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8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号),取消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和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两项政府性基金,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取消、停征或减免41项中央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都可按规定享受上述政策。

三、关于进一步简政放权的建议

本届政府成立以来,持续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切实转变政府职能。一是公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事项汇总清单,分九批取消下放618项,提前超额完成削减1/3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事项目标。二是公布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汇总清单,分三批取消283项,为地方简政放权进一步打开空间。三是全面清理453项国务院部门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彻底消除了以红头文件等形式设定的非行政许可审批这一类别。四是公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汇总清单,分三批清理规范301项,不再作为行政审批的受理条件。五是规范保留事项的审批行为,明确要求国务院部门逐项制定审查细则、编制服务指南,出台《行政许可标准化指引(2016版)》,以标准化促进行政审批规范化。通过上述措施,大幅减少了审批事项,审批效率大大提高,有效激发了市场主体活力与创造力,切实降低了制度性交易成本。

在加快完善负面清单管理制度方面,自2016年起,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在天津、上海、福建、广东四省(市)先行试点。总的看,试点开局良好,降低市场主体的制度性交易成本作用显著。

下一步,各有关部门将加大简政放权改革力度,进一步削减行政审批事项,规范审批行为,提高审批效率,给市场主体松绑减负,为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清障搭台,同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营造公平有序市场环境,助力实体经济振兴发展。

四、关于突出企业创新发展主体地位的建议

(一)加大对企业创新的税收扶持。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将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由50%提高到75%。

(二)加大对种子期、初创期成长型中小企业支持。2015年9月,国务院正式批复设立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基金规模600亿元,中央财政出资150亿元,其余部分向社会募集。根据国家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目标,基金通过市场化运作,扩大对中小企业的股权投资规模,支持种子期、初创期成长型中小企业的加快发展,为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建立支持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的市场化长效运行机制。目前,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完成了4支实体基金的设立工作,总规模195亿元,中央财政认缴出资48亿元。目前,4支实体基金已投资项目50个,投资金额12.4亿元,涵盖先进制造、互联网+、节能环保、文化创意、新材料和新能源、生物医药及大健康、信息技术等领域。下一步,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门将督促已设立的实体基金加快投资,尽早发挥政策效益;继续推动新的实体基金设立工作,撬动更多社会资本支持中小微企业创新发展。

(三)引导企业走创新发展之路。工业和信息化部编制发布了《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规划(2016-2020年)》,提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培育工程、互联网+小微企业专项行动等六大工程和专项行动,鼓励中小企业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新颖化发展,鼓励加快中小企业从物质要素投入为主向创新驱动为主转变,提高中小企业全要素生产率,推动中小企业新旧动能转换和转型升级,增强市场竞争力。截至2016年底,全国已有22个省(区、市)累计认定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14000多家,产品近4000个。构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数据库,对接中国制造2025、军民融合发展项目,推动中小企业参与产业链和创新链。为进一步提升中小企业信息技术应用水平,增强创业创新活力,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中小企业信息化的指导意见》(工信部企业〔2016〕445号),提出继续实施中小企业信息化推进工程,大力推动互联网+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培育行动,发挥大型信息化服务商的辐射带动作用,进一步完善中小企业信息化服务体系,深入推进基于互联网的信息技术应用,提高中小企业应用信息技术创业创新发展能力。

五、关于建立、完善政府与民企沟通的正常渠道的建议

为改善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环境,我部加强与中央统战部、民建中央、全国工商联的沟通交流与合作,密切关注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动态,共同营造有利于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环境,推动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健康成长。中央统战部与我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商总局、全国工商联等5部门,共同开展了全国非公有制经济人士优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评选表彰活动,树立了一批政治上自信、发展上自强、守法上自觉的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典型代表。2016年与中央统战部等14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综合评价工作的意见》,将综合评价作为非公有制经济人士政治安排和评优表彰的前置程序和必经环节。

我部还充分发挥国务院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机制作用,加强部门联动和政策协调,加强政策宣传和政策落实情况的跟踪、评估及政策储备,提高政策措施的针对性、有效性和可操作性。举办政策宣传月活动,广泛宣传解读促进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有关政策,采取有效措施推动政策落地、落细、落实,切实增强企业政策获得感,推动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

六、关于鼓励金融创新的建议

为了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支持中小企业通过应收账款融资,2017年4月,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国资委、银监会、外汇局七部门联合印发《小微企业应收账款融资专项行动工作方案(2017-2019年)》(银发〔2017〕104号),在全国开展为期3年的小微企业应收账款融资专项行动,聚焦重点支持小微企业开展应收账款融资业务,提高小微企业融资效率,优化银企互信、上下游企业共赢发展环境,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

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于2013年12月31日上线试运行,为资金供需双方提供迅速、便捷、有效的应收账款融资服务。截至2017年5月末,平台累计促成小微企业融资1.67万亿元,占总融资金额的35.5%,拓宽了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新渠道,在提高中小企业融资可获得性,降低融资成本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下一步,我们将加强与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沟通协调,加强对地方小微企业应收账款融资专项行动工作的指导和推动,跟踪和总结专项行动工作进度,加强宣传推广,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感谢您对我部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和建议。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7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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