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同意山西省长治市等16个单位建设国家可持续发展实验区的通知

法律法规网 佚名
法律法规网 科技部  法律法规网 2017-06-14 18:03:23  评论()

文件名称:关于同意山西省长治市等16个单位建设国家可持续发展实验区的通知

文件编号:国科发社〔2009〕578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国科发社〔2009〕57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厅(委):

根据《国家可持续发展实验区2009年度工作要点》的安排,国家可持续发展实验区办公室组织完成了对山西省长治市等16家省级可持续发展实验区的考察,并于9月2日至3日,在北京组织召开了由科学技术部会同国家发改委等17个部门的相关司局代表组成的“国家可持续发展实验区部门联席评审会”。

依据评审结果,并经我部2009年第24次部务会审议,同意山西省长治市、山西省右玉县、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辽宁省本溪市南芬区、江苏省宜兴市、江苏省昆山市、江苏省常熟市、江苏省太仓市、浙江省宁海县、浙江省安吉县、湖北省宜昌市点军区、湖北省谷城县、贵州省毕节地区、贵州省都匀市、陕西省榆林市、青海省海南藏族自治州等16个单位开展国家可持续发展实验区建设工作。

请各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厅(委),按《国家可持续发展实验区管理办法》的规定,认真组织做好新建实验区规划(规划实施期为2009年-2013年)的落实和优先项目的实施工作,创造有利的政策和社会环境,充分发挥科技的支撑和引领作用,支持实验区的探索与实践工作,及时总结和凝炼实验区建设的经验,使实验区切实成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载体和平台,在推进区域可持续发展中发挥示范和带动作用。

科学技术部

二〇〇九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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