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出台《关于进一步做好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有关工作的通知》公共交通换乘枢纽必须设置自行车停车设施

法律法规网 佚名
法律法规网 住建部  法律法规网 2018-02-26 10:22:49  评论()

文件名称:河北省出台《关于进一步做好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有关工作的通知》公共交通换乘枢纽必须设置自行车停车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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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时间:

近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有关工作的通知》提出,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会同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牵头部门,统筹安排停放设施建设,合理确定和施划停放区域。轨道交通车站、公共交通换乘枢纽必须设置自行车停车设施,集散量较大的公交车站要尽可能设置自行车停车设施,并为自行车驻车换乘提供良好和方便的条件。

通知要求,各级城市规划主管部门要加快编制和完善城市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规划,重点落实和细化城市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的设施布局,结合城市地形地貌、自然条件和城市交通发展实际等,合理规划步行、自行车道及停车设施,并提出近期建设方案。城市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规划要与城市轨道交通、公共交通、停车设施等专项规划相衔接。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依据专项规划,加快城市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建设。新建及改扩建城市主次干道,要按规划要求设置步行道和自行车道。结合旧城改造、环境整治等,打通断头路,打开封闭街区,加密路网,完善步行和自行车微循环系统。在城市河道整治、园林绿化建设过程中,尽可能规划建设自行车路网。在郊野公园、湖泊周边设置步行和自行车专用道。对不按规划建设步行道和自行车道的建设项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予办理规划许可,项目施工许可审批部门不予办理施工许可。(有修改)

摘自《河北日报》2018.02.24记者贾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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