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同意天津市开展激光灼刻检疫验讫印章试点工作的函

法律法规网 佚名
法律法规网 农业部  法律法规网 2017-12-26 19:00:26  评论()

文件名称: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同意天津市开展激光灼刻检疫验讫印章试点工作的函

文件编号:农办医函〔2017〕30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天津市畜牧兽医局:

你局《关于启用激光灼刻检疫验讫印章的请示》(津牧医〔

2017〕204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同意你市在天津市经武肉类食品有限公司试点使用激光灼刻检疫验讫印章。激光灼刻检疫验讫印章印迹应与现行国家规定的检疫验讫印章印迹的尺寸、规格、内容一致,不能对动物产品产生污染。使用激光灼刻检疫验讫印章的动物产品可在全国范围流通。

特此函复。

农业部办公厅

2017年12月21

附件:

农办医函〔2017〕30号.CE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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