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山东胜星化工有限公司使用进口原油有关问题的复函(发改办运行〔2017〕1127号)

法律法规网 佚名
法律法规网 发改委  法律法规网 2017-07-19 14:24:45  评论()

文件名称:关于山东胜星化工有限公司使用进口原油有关问题的复函(发改办运行〔2017〕1127号)

文件编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山东胜星化工有限公司

使用进口原油有关问题的复函

发改办运行〔2017〕1127号

山东省发展改革委、经信委:

报来《关于山东胜星化工有限公司申请使用进口原油的请示》(鲁发改工业〔2016〕1268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经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核查评估,山东胜星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胜星化工)现有1套符合条件的炼油装置,原油一次加工能力220万吨/年,可使用进口原油220万吨/年。

二、胜星化工应按照我委发改运行〔2015〕253号文件要求,淘汰广饶胜荣化工厂20万吨/年、40万吨/年、50万吨/年、东营市广北炭黑有限责任公司50万吨/年、东营利海化工有限责任公司60万吨/年炼油装置共五套。

三、使用进口原油后,胜星化工应按照现行规定报送原油进口、加工使用及主要产品情况,严格执行流向管理,并相应承担成品油市场保供责任。

四、胜星化工须严格执行炼油产业政策和国务院发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有关要求,未经审批不得新建、扩建炼油装置;严格执行国家质量、环保、安全及能耗等标准和规定。

五、具体进口事宜由胜星化工按照相关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申请办理。

请加强监督检查,督促企业切实执行相关政策规定,兑现落后产能淘汰及产品质量升级等承诺。未兑现承诺的,将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特此函复。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2017年6月27日

站长推荐:

网站首页 关于我们 友情链接 广告服务 联系我们 网站地图 免责声明 WAP
Powered by LC123.NET 8.5  © 2009-2015
本站常年法律顾问 王正兴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