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关于印发《市县保留行政审批事项通用参考目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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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市县保留行政审批事项通用参考目录(2016年版)》的通知
吉审改办〔
2016
〕
43
号
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吉林省人民政府
2016
年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重点工作安排》(吉政办发〔
2016
〕
9
号)精神,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推进行政审批标准化建设,省政府审改办组织编制了《市县保留行政审批事项通用参考目录(
2016
年版)》(以下简称《通用目录》),经省政府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组审定同意,现印发你们,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尽快编制确定本级保留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各市县要根据《通用目录》,结合本地实际,尽快按程序调整和确定本级保留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各市县调整确定的保留行政审批事项目录,于
2016
年
12
月
31
日前报省政府审改办备案。此外,设区的市要指导和规范所辖城区确定保留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确保辖区内各城区行政审批事项名称和数量相对统一。省政府各部门要加强业务培训和指导,确保各项审批业务上下衔接有序。
二、加快推进行政审批标准化建设
各市县要把调整后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全部纳入政务大厅,规范项目名称、设定依据和实施部门。各市县政府审改办、政务公开办(政务中心)要在调整本级保留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基础上,加快推进行政审批标准化建设,对行政审批的要素、流程、裁量基准等进行规范、重组、再造和细化,进一步提高行政审批的效率和质量。
三、及时动态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和权责清单
各市县要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简政放权进程以及法律法规立改废释情况,动态调整本级保留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对应调整完善本级政府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及时更新和公布。省政府审改办将在
2017
年第一季度对各地贯彻本《通知》情况进行跟踪督查。各市县在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政府审改办反馈。
附件:
1.
2.
省政府审改办
2016
年
10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