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自治区农牧厅关于印发《全区农牧系统推广随机抽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件编号:宁农(经)发10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宁农(经)发<2015>10号
各市、县(区)农牧局,厅机关有关处室、厅直有关单位:
现将《全区农牧系统推广随机抽查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全区农牧系统推广随机抽查工作实施方案
宁夏回族自治区农牧厅
2015年10月30日
附件
全区农牧系统推广随机抽查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精神,按照《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部推广随机抽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农政发〔2015〕4号)要求,为推进我区农牧部门随机抽查工作,增强执法效能,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2015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政府职能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29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要求,转变监管理念,创新监管方式,规范监管行为,提升监管效能,为农业生产经营主体营造公平竞争发展环境。
(二)基本原则
1、简政放权。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大力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提升执法服务水平,降低服务和监管成本。
2、依法监管。严格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坚持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落实监管责任,确保监督检查依法有序进行,推进随机抽查制度化、规范化。
3、各负其责。自治区农牧厅有监督检查职责的厅机关有关处室和厅直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本处室和单位职责范围内的随机抽查工作。各市、县(区)农牧局负责本地区、本部门的随机抽查工作。
4、公正高效。转变监管理念,深入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提升监管效能,减轻市场主体负担,优化市场环境。
二、工作任务及进度安排
(一)制定发布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梳理法律法规规章赋予农业部门(含法律法规授权的农业执法机构,下同)的监督检查职责,制定发布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事项名称、内容、抽查依据、抽查主体等。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制定、修订情况和工作实际进行动态调整,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凡是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的,一律不得擅自开展检查。
自治区农牧厅有监督检查职责的厅机关有关处室和厅直有关单位各自制定区级农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由厅农经法规处汇总并报厅领导审定后发布。各市、县(区)农业部门负责制定本级农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并对外公布。
进度安排:自治区农牧厅2015年11月10日前完成自治区级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的编制工作。各市、县(区)农牧部门12月31日前完成本级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的编制工作,不迟于2015年12月31日前对外发布本级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二)建立“双随机”抽查机制
农牧部门开展监督检查,除有初步证据或线索证明明显涉嫌违法、由农业部门依法立案查处的外,均需通过摇号、机选等方式,从检查对象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从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
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应当按照全面覆盖、分级负责、动态管理的原则建立。有监督检查职责的厅机关有关处室和厅直有关单位分别负责各自管辖范围内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的制定,并报厅农经法规处汇总、审核后报厅长办公会审定。各市、县(区)农牧部门负责制定本级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
区级农业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由具有监督检查职责的厅机关有关处室和厅直有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能分工,从有执法证件、有办案经验的人员中选取,报厅农经法规处汇总。各市、县(区)农牧部门制定本级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上级农业部门开展随机抽查时,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从下级农业部门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抽调执法检查人员。执法检查人员与检察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依法回避。
进度安排:各级农牧部门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须在2015年11月10日前建立完成。执法对象名录库在2015年12月31日前编制完成。
(三)分类选择随机抽查方式
开展随机抽查,可以根据机构设置和监管工作需要,采取定向抽查和不定向抽查方式。定向抽查是指根据检查对象类型、性质、行业等特定条件,通过摇号、机选等方式,随机抽取确定检查对象名单进行监督检查。不定向抽查是指不设定条件,通过摇号、机选等方式,随机抽取确定待查对象名单进行监督检查。定向抽查和不定向抽查要根据检查工作实际结合应用,确保执法效能。
为确保抽查程序公开公正,农物部门在采取摇号、机选等方式抽取检查对象和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时,应当采取录音、录像等方式记录抽查过程,确保全程留痕,责任可追溯。有条件的地方可探索通过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等方式现场监督抽查过程。
进度安排:2016年1月1日起实施。
(四)合理确定随机抽查比例和频次
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根据本部门监管对象情况和农业(农资)生产经营特点合理确定,以不影响公正与效率为前提,既要保证必要的抽查覆盖面和工作力度,又要防止检查过多和执法扰民。对列入“黑名单”的市场主体,要加大随机抽查力度,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
进度安排:2016年1月1日起实施。
(五)强化随机抽查结果应用
抽查工作结束后,检查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布抽查结果。对抽查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并按照农业部《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办法》的要求,及时公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属于其他部门管辖的,及时移送相关部门查处。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严禁有案不移、以罚代刑。
进度安排:2016年1月1日起实施。
(六)推进与社会信用体系相衔接
各级农牧部门应当将严重违法违规市场主体的行政处罚信息,按照规定途径和程序推送至全区及全国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平台,纳入企业社会信用记录,与相关部门实现信息共享,实施联合惩戒,让失信者一处违法、处处受限。
进度安排:2016年1月1日起实施。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推进随机抽查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各级各部门务必高度重视,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具体抓,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切实加强对随机抽查工作的组织领导、督促指导和业绩考评,确保随机抽查工作取得明显实效。
(二)强化责任落实
厅机关有关处室和厅直有关单位以及各市、县(区)农牧部门要按照本实施方案的要求,具体细化推进随机抽查工作的任务和步骤,明确工作进度要求,落实责任分工,强化过程管控,确保此项工作落到实处,抓出成效。
(三)明确任务。
1、各市、县农牧局负责统一制定本级种植、畜牧、兽医、水产、农机、农村能源、农经等行业的随机抽查工作实施方案。
2、各市农牧局负责汇总本辖区内农牧部门的随机抽查工作实施方案并报自治区农牧厅农经法规处备案。其中,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请于2015年11月20日前上报,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请于2015年12月31日前上报。
3、厅机关有关处室和厅直有关单位请于2015年11月3日前将自治区本级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报厅农经法规处汇总。
联系人:李玉香0951-5169542
邮箱:nmtfgch@163.com
附件:1、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2、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
3、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