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自治区审计厅图书阅览管理制度》的通知

法律法规网 佚名
法律法规网 宁夏政府网  法律法规网 2017-06-24 16:01:01  评论()

文件名称:关于印发《自治区审计厅图书阅览管理制度》的通知

文件编号:宁审科发〔2014〕99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宁审科发〔2014〕99号

厅机关各单位:

《自治区审计厅图书阅览管理制度》已经2014年9月3日第19次厅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审计厅

2014年9月15日

自治区审计厅图书阅览管理制度

1.阅览室图书只供本厅干部职工借阅,不得对外出借。

2.阅览室开放时间为工作时间。

3.干部职工借书应办理借阅登记手续。每人每次借阅图书不超过3本,借阅期限为15天,需续借者,应办理续借手续。

4.要爱护图书,妥善保管,不得遗失、撕毁、污损、涂写等。图书管理员要认真验收登记还回的图书,损坏严重者应照价赔偿。

5.借出的图书,如遇清点或工作参考时,应随时通知收回,借书人不得拒绝。

6.科培中心要指定专人负责图书阅览室的日常管理,及时负责图书的购买、整理、盘点和推陈储新。

7.图书应按顺序编号,并将书名、出版社名称、作者、册数、购买日期、及其他相关资料详细登记于图书登记本中。

8.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应进行图书盘点核对,做到书“账”一致。

9.阅览室应保持安静、整洁、卫生,严禁喧哗、嬉闹,不随地吐痰,不乱扔纸屑及其他杂物。不准在阅览室吸烟、吃零食。

10.图书管理员应关好门窗,做好防火等安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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