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关于印发《自治区审计厅图书阅览管理制度》的通知
文件编号:宁审科发〔2014〕99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宁审科发〔2014〕99号
厅机关各单位:
《自治区审计厅图书阅览管理制度》已经2014年9月3日第19次厅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审计厅
2014年9月15日
自治区审计厅图书阅览管理制度
1.阅览室图书只供本厅干部职工借阅,不得对外出借。
2.阅览室开放时间为工作时间。
3.干部职工借书应办理借阅登记手续。每人每次借阅图书不超过3本,借阅期限为15天,需续借者,应办理续借手续。
4.要爱护图书,妥善保管,不得遗失、撕毁、污损、涂写等。图书管理员要认真验收登记还回的图书,损坏严重者应照价赔偿。
5.借出的图书,如遇清点或工作参考时,应随时通知收回,借书人不得拒绝。
6.科培中心要指定专人负责图书阅览室的日常管理,及时负责图书的购买、整理、盘点和推陈储新。
7.图书应按顺序编号,并将书名、出版社名称、作者、册数、购买日期、及其他相关资料详细登记于图书登记本中。
8.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应进行图书盘点核对,做到书“账”一致。
9.阅览室应保持安静、整洁、卫生,严禁喧哗、嬉闹,不随地吐痰,不乱扔纸屑及其他杂物。不准在阅览室吸烟、吃零食。
10.图书管理员应关好门窗,做好防火等安全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