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永宁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宁县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件编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永政办发〔2015〕14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永宁县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第十七届四十九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各自职能,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永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0月25日
永宁县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
实施方案
为加强小型水利工程管理,充分发挥工程效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以下简称2011年中央1号文件)、《水利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水建管〔2013〕169号)和《自治区水利厅财政厅关于印发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水建发〔2014〕5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小型水利工程管理现状,特制定此方案。
一、指导思想、原则和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2011年中央1号文件和中央水利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明晰小型水利工程权属,明确管护主体和责任,落实管护经费,探索以社会化和专业化为主导的工程管护模式,逐步建立科学的管理体制和良性运行机制,确保工程安全运行和效益充分发挥。
(二)基本原则。
一是政府主导。强化政府责任,加强组织领导,调动各方积极性,综合推进改革。
二是权责一致。明晰所有权,界定管理权;明确使用权,搞活经营权,落实管护主体和责任。
三是突出重点。重点解决管护主体、管护责任和管护经费等问题。
四是因地制宜。根据实际情况,处理好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注重发挥工程效益。
(三)改革目标。
到2017年底,基本扭转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不健全的局面,建立适应我县县情、水情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和良性运行机制:建立产权明晰、责任明确的工程管理体制;建立社会化、专业化的多种工程管护模式;建立制度健全、管护规范的工程运行机制;建立稳定可靠、使用高效的工程管护经费保障机制;建立奖罚分明、科学考核的工程管理监督机制。
二、改革范围
县级、乡镇政府及以下管理的各类小型水利工程(不含当年新建和在建小型水利工程)。具体如下:
(一)公益性工程:小型水库4座;中小河流及其堤防5处(其中:防洪堤防4处,黄河堤防1处);控导工程15座;独立发挥公益性功能的各类小型水闸22座;承担灌区公益性功能的沟道228条772公里,配套建筑物811座。
(二)准公益性工程:扬水渠道245条252公里,配套建筑物4026座,扬水泵站164座,机井120眼;自流灌区渠道380条长755公里,配套建筑物6162座;农村集中式饮水安全工程8处。
三、改革主要内容
(一)分类定性。
县水务局根据工程性质和特点,按照公益性、准公益性标准组织开展改革范围内各类小型水利工程的调查摸底和分类定性,建立小型水利工程管理档案,并按照水利部《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定额标准》,结合我县工程特点,开展工程维修养护经费测算工作,为财政投入工程维修养护经费补助提供决策依据。
(二)明晰产权。
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结合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建设、水管单位管理体制改革、农业水价改革的要求,明确改革范围内小型水利工程所有权。
个人投资兴建的工程,产权归个人所有;社会资本投资兴建的工程,产权归投资者所有;受益户共同出资兴建的工程,产权归受益户共同所有;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入为主的工程,产权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以国家投资为主兴建的工程,产权归国家所有。
县水务局牵头负责工程确权工作,代表县政府向明晰产权的工程所有者颁发产权证书,产权证书要注明工程功能、管理与管护范围、产权所有者权利与义务、有效期等基本信息。
(三)明确管护主体和责任。
工程产权(所有权或经营管理权)所有者是工程的管护主体,要健全管护制度,落实管护责任,确保正常运行。涉及公共安全的小型水利工程要明确安全责任主体,落实安全责任。
公益性水利工程,涉及公共安全等重大问题的,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直接组织管理;已批准管理机构且落实人员编制的,要责任到人,切实履行管理职责。
其他水利工程,产权或经营管理权界定为农村集体和其他投资者所有的各类水利工程,要明确管护主体,落实日常管理和公共安全责任。
县水务局及基层水利服务机构要加强对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与运行维护的监管和技术指导,督促工程产权所有者切实履行管理责任,确保工程安全长效运行。
(四)多渠道筹措管护经费。
公益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实行“县级财政配套+区级财政补助+国家财政补助”的维修养护经费保障机制,每年随财政收入同比增长,纳入财政年度预算。
准公益性工程维修养护经费,按照“工程收益筹集主导+政府补助过渡”的资金筹措办法,重点用于灌区支斗渠、高效节水灌溉设施、集中式农村人饮、小型扬水以及灌区机井维修养护经费差额部分。
同时,要加快灌区水价改革,逐步推行农业灌溉用水终端水价,力争2017年底前与自治区水价改革试点接轨,灌区全部实行终端水价,从根本上解决灌区支斗渠及其建筑物配套、高效节灌设施维修养护和灌区机井运行管理等方面经费不足的问题。在灌区水价改革未实施前,以村集体为主导,通过“民办公助”、以工代赈、“一事一议”等方式,筹集准公益性工程维修养护资金。
通过公共财政预算、政府性基金以及其他水利经费收入,筹措小型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按照规定的比例和范围,从土地出让收益中安排部分小型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
(五)严格资金管理和使用。
小型水利工程维修管护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专项投入小型水利工程管护和维修。资金要做到财务公开、公正透明、严格监督。
四、工程管理模式
在保障工程主要功能不变的前提下,鼓励农户、农民用水者协会、专业合作社等参与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小型水利工程所有者可以通过合法途径,在充分尊重受益群众集体意见,确保受益群众合法利益不受损害的前提下,以承包、拍卖、委托管理、农民用水者协会管理等多种形式,灵活转换工程运行管理权。
承包:保持人饮工程、机井工程等小型水利工程所有权不变,采取承包经营方式,落实管护责任,明确权利义务。承包者与县水管单位通过签订承包合同,按合同规定进行经营管理。经营管理期限根据工程特点和实际情况确定,原则上为3-5年,期满后,原经营管理者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续签权。
拍卖:对灌溉机井等小型水利工程可根据工程设施的资产结构和规模,将工程的产权公开竞价出售,由其自主经营管理。
农民用水者协会管理:灌域内支级渠道以下的小型水利工程,管理权交给农民用水者协会管理,确保工程高效运行。
委托管理:对堤防、控导工程等公益性小型水利工程,由县水务局管理或委托乡镇政府进行管理。对工程进行委托管理的,委托时限为3-5年。
五、重点工作
(一)加快改善基层水管单位工作条件。按照“五个统一”的标准,开展基层水管单位办公场所规范化建设,即统一规划设计、统一行业标识、统一建设和服务标准、统一设施配备、统一人员配置,以提升水管单位服务水平和对外服务形象。2016年底前,完善6个水利工作站办公场所。
(二)落实公益性工程维护人员工资待遇问题。相关部门要积极与区、市主管部门协调,落实公益性工程维护人员的工资待遇;同时,要积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模式,解决公益性工程维护人员的工资待遇。
(三)扶持农民用水者协会。加强政策引导,利用3年时间,建立用水者协会的考核评价体系,加强技术与业务培训,提高协会工作人员素质和自我管理能力,完善村级水管员管护机制。
(四)加强业务指导和行业监督。县水务局机关各站和基层各水管单位要加强业务指导和行业监督,有计划的组织技术培训,提高人员技能,增强基层水管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用水协会等管护能力。
六、改革方法和步骤
采取试点先行、重点推进、规范运作、全面实施的方法,分阶段推进改革工作。
第一阶段:调查摸底、分类定性(2015年2月1日—2015年6月31日)。
1.制定改革方案(2月1日—3月31日)。县乡(镇)两级成立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强化组织保障,指导做好方案制定和宣传动员工作。
2.开展调查摸底(2015年2月1日—5月31日)。县水务部门及乡镇抽调人员专门组成工作组,对全县辖区内小型水利工程进行摸底调查,并登记入册建立档案。
3.工程分类定性(2015年6月1日—9月31日)。在摸底调查全面完成的基础上,针对小型水利工程类别进一步明晰产权,初步确认管护主体责任。
4.维修养护经费测算(2015年10月1日—12月31日)。按照工程类别,完成公益性和准公益性工程的维修养护经费测算工作。
第二阶段:确权颁证(2016年1月1日—5月31日)。
1.工程产权界定(1月1日—3月31日)。由县水务局牵头,相关部门配合完成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工程设施、四至界限范围界定等工作。
2.颁发产权证书(4月1日—5月31日)。由县政府授权县水务局向明晰产权的工程所有者颁发产权证书。
第三阶段:重点推进(2016年6月1日—8月31日)。
1.公开公示(6月1日—7月7日)。对已确权的灌溉机井、农村人饮等符合改革范围的小型水利工程进行分类定性,确定承包、租赁、拍卖等形式,根据工程类别选择试点,面向社会公开公示,鼓励个人、专业合作社、种养大户、家庭农场等参与竞标,转让工程经营管理权。
2.签订合同(7月8日—8月31日)。在改革试点公示后,由县小型水利工程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监督,以公开、公正、公平方式组织实施。属乡镇及村所有的小型水利工程,由乡镇政府主持改革,属县管的工程由县水务局主持改革。通过改革确定工程使用管理权后,工程使用者须依法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违约责任、使用或经营期限、工程维护标准和管护制度、防汛抗旱调度和工程安全运行责任等内容。合同一式三份,报县小型水利工程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四阶段:全面实施(2016年9月1日—2016年12月31日)。
全面推开(9月1日—12月31日)。试点改革完成后,及时总结试点改革经验,以点带面,全面深化小型水利工程主体责任,明晰小型水利工程的使用权和经营管理权。
第五阶段:总结验收(2016年9月1日—10月31日)
1.规范建档,统计信息(9月1日—9月31日)。建立电子信息档案,准确录入相关信息,逐级整理汇总上报县小型水利工程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自查自纠,迎接验收(10月1日—10月31日)。各乡镇、部门于10月31日前开展自查自纠,总结经验,形成材料汇报小型水利工程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迎接自治区水利厅验收。
七、绩效考评
建立小型水利工程运行管理考核制度,实行分级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县政府补助经费的重要依据。县水务、财政部门要对改革后县级及乡镇辖区内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进行监督考核,根据管护实效、考核结果兑现财政补助经费。
八、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稳步推进。为切实加强对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由县长担任组长,分管县长任副组长,县监察、发改、审计、编办、人社、财政、民政、国土、水务、农发等部门和各乡镇负责人为成员的改革领导小组,负责领导、组织和协调解决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的重大事宜。领导小组成员如下:
组长:李润军县人民政府县长
副组长:杨宝文县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
周峰县委常委、政府副县长
满红县政府副县长
成员:王晓森县政府办公室主任
伍庭利县监察局局长
王学霞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主任
王长宏县发展和改革局局长
陈丽娟县民政局局长
邹光新县财政局局长
常惠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曹文县国土资源局局长
丁志县水务局局长
金海平县审计局局长
胡军县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主任
赵建明李俊镇镇长
郭旭宏望洪镇代镇长
杨志星杨和镇镇长
徐军胜利乡代乡长
孙伟国望远镇镇长
马跃林闽宁镇镇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水务局,丁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日常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主要协调各相关部门,制定改革时间表,落实工作职责,制定切实可行、针对性、操作性强的改革方案,完善和制定资产评估、供水水价标准、经费管理等规章制度,并精心组织实施。
(二)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农村小型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是公益事业,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将此项改革任务纳入目标管理,签订责任书,明确目标责任,形成齐抓共管、各负其责的工作格局。
(三)强化指导,加快推进。县水务局要加强对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的指导,成立工作组深入各乡镇现场指导工作,确保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四)广泛宣传,营造氛围。落实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是一项探索性的工作,政策性强、情况复杂,涉及到农村千家万户的利益。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使改革政策家喻户晓,人人皆知,深入人心。
(五)加强考核,严格奖罚。建立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绩效考核奖罚机制,实行年度考核评比制度,确保改革稳步实施。县政府将加大对小型水利工程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力度,对改革工作成效明显的乡镇进行奖励,对改革推进不力的乡镇和部门要严肃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