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度地级市政务服务工作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等文件的通知
文件编号:宁政办发〔2012〕160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度地级市政务服务工作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等文件的通知
宁政办发〔2012〕160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2012年度地级市政务服务工作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2012年度自治区部门政务服务工作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办公厅
2012年9月12日
2012年度地级市政务服务工作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
考核项目
目标要求
评分标准
自查得分
核定得分
基础项
(90分)
加强组织领导
(13分)
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有关文件精神,高度重视政务服务工作。
1.未及时认真学习宣传宁政发〔2012〕31号、宁党办〔2012〕51号和宁党办〔2011〕64号、宁营造环境发〔2012〕2号文件精神,未专题研究安排政务服务工作的,扣2分;未制定本市加强和改进政务服务工作意见的,扣2分;未将市直各部门及所辖县(市、区)政务服务及政务公开工作纳入四考核一评议范围或赋分比例低于3%(其中政务服务工作赋分比例低于2%)的,扣3分。(共7分)
2.政务服务中心职能定位不明确、职责不清晰的,扣3分;内设机构不健全、人员编制安排不到位的,扣3分。(共6分)
加强政务服务体系建设
(21分)
进一步加强市、县(区)、乡镇(街道)、村(社区)政务服务体系建设,健全为民服务网络,推进政务服务的规范化、标准化。
3.市、县(区)、乡镇(街道)政务服务体系不健全、服务能力不强的,扣3分;市本级及所辖县(市、区)政务服务中心、乡镇(街道)民生服务中心的机构名称、机构标识、服务标准等不统一的,扣2分;村(社区)为民办事全程代办点建设不能满足群众办事需要的,扣2分。(共7分)
4.未积极开展政务服务窗口服务标准化建设工作的,扣3分;未有效指导推动所辖县(市、区)做好政务服务窗口服务标准化建设工作的,扣1分;市本级政务服务的服务内容、服务环境、服务行为和监督考核不规范、达不到要求的,扣3分。(共7分)
5.未积极开展行政审批标准化建设工作的,扣3分;未有效指导推动所辖县(市、区)做好行政审批标准化建设工作的,扣1分;本级行政审批事项名称、申报材料、办理流程、审批时限与自治区上下不对应、不统一、不规范的,扣3分。(共7分)
基础项
(90分)
完善运行机制
(21分)
全力推进集中审批、集中办理和集中收费工作,做到一个窗口受理、一站式审批、一条龙服务、一个窗口收费,高效优质服务企业和群众。
6.市本级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未全部进驻政务服务中心或分厅(经本级政府批准设立,下同)集中服务的,扣3分;行政审批事项未全部进驻政务服务中心或分厅的,扣3分;项目审批前后置配套环节的公共服务部门未实行集中办事的,扣3分。(共9分)
7.部门的行政审批权未向一个科室(行政审批办公室)集中,也未向政务服务中心集中的,扣3分;对窗口首席代表(行政审批办公室主任)授予的行政审批决定权的比例未达20%的,扣2分;未使用行政审批专用章的,扣1分。(共6分)
8.未认真做好行政审批事项清理、减少和调整工作,未优化行政审批事项的审批流程或审批时限,未做到行政审批事项的项目名称、设定依据、申办条件、申报材料、承诺时限、办理程序、授权类型等公开的,扣3分。(共3分)
9.行政审批相关的收费事项未全部进驻政务服务中心,收费未统一由银行窗口收取的,扣2分;未全面公开收费事项的收费依据、标准及监督渠道的,扣1分。(共3分)
基础项
(90分)
改进服务方式
(21分)
创新服务方式,强化主动服务,大力开展代办服务、上门服务、预约服务等便民服务,切实方便群众办事。
10.未开展重点项目及招商(善)引资项目代办服务工作的,扣3分;代办工作条件不能很好满足工作需要,对上下级交办(委托)的代办事项不能如期完成的,扣2分;未建立并落实具体代办办法、代办服务联席会议制度及监督奖惩机制的,扣2分。(共7分)
11.未有效开展政务服务下沉工作,未开展预约服务、代办服务、上门服务特殊人群等工作的,扣3分;未有效指导督促所辖县(市、区)政务服务中心、乡镇(街道)民生服务中心和村(社区)为民办事全程代办点做好为民办事全程代理工作的,扣3分。(共6分)
12.未依托全区电子政务专网,做好市本级及指导做好所辖县(市、区)政务服务中心与进驻窗口单位行政审批联网应用的,扣3分;未有效推进所辖县(市、区)政务服务信息网络向乡镇(街道)和村(社区)延伸,建立其统一的政务服务信息平台,实现便民服务事项网上办理的,扣2分;未利用自治区政务服务网站在线办事大厅平台,设立公众异地申请窗口,实现异地行政审批就近申请、就近取件的,扣3分。(共8分)
强化监督考核
(14分)
加强制度建设,创新监督方式,健全和完善政务服务监督、考核、奖惩机制,提高政务服务质量和水平。
13.未建立并落实岗位责任制、首问负责制、一次性告知制、限时办结制、考核评议制和责任追究制等政务服务工作制度的,扣2分。(共2分)
14.监察、法制部门未进驻政务服务中心的,扣2分;未有效开展行政监察和执法监督工作的,扣1分。(共3分)
基础项
(90分)
(同上)
(同上)
15.未实行一个窗口受理考核评议机制的,扣1分;未实行一站式审批全程公开机制的,扣1分;未实行一条龙服务督查督办机制的,扣1分;未实行一个窗口收费审计监督机制的,扣1分。(共4分)
16.进驻部门窗口工作人员日常、年终考核办法不健全,日常考核和年终考核未由政务服务中心负责的,扣2分;年终考核指标未单列、评先评优比例低于20%的,扣1分;本级政务服务中心未对分厅进行有效管理、监督、指导的,扣2分。(共5分)
加分项
(10分)
17.在政务服务的内容、方式、运行机制及管理、监督、考核等方面,在全区属创新、具有引领作用或重点工作完成突出的,每项加3分;政务服务工作被中央、国务院表彰奖励的,每项加5分;被省部级表彰奖励的,每项加3分;被自治区有关部门表彰奖励的,每项加2分。
18.本级政务服务工作在国家级主要媒体进行专题报道的,每篇(次)加1.5分;在宁夏日报、宁夏电视台进行专题报道的,每篇(次)加1分;本级政务服务信息被自治区党委、政府采用的,每条加1分;本级政务服务信息被《宁夏政务服务信息》采用的,每条加0.5分;被《市县(区)政务服务工作交流》采用的,每篇加0.3分。
合计
100
分
减分项
19.本级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应进未进的,每发现1个,扣3分;政务服务工作中存在两头受理、体外循环的,每发现1例,扣3分;行政审批出现违纪违规的,扣5分;行政审批事项出现超期办件或群众有效投诉的,扣3分;报送信息、资料、数据弄虚作假的,每次扣3分;未按照自治区有关要求开展政务服务工作或未及时上报有关工作材料、报表的,每次扣2分。
20.本级政务服务工作被自治区通报批评的,每次扣10分;所辖县(市、区)政务服务工作被自治区通报批评的,每次扣2分;本级政务服务工作被自治区有关部门通报批评的,每次扣5分;所辖县(市、区)政务服务工作被自治区有关部门通报批评的,每次扣1分;政务服务工作出现重大失误、产生不良影响的,每次扣3分。
核准得分
备注:
1.核准得分按照(基础项+加分项-减分项)2%计算,即为地级市政务服务工作在自治区四考核一评议中的得分(四考核一评议指,年度工作目标考核、机关效能建设考核、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惩防体系建设考核和民主评议);
2.宁政发〔2012〕31号指《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务服务工作的意见》,宁党办〔2012〕51号指《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的实施意见》,宁党办〔2011〕64号指《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进一步营造风清气正的发展环境活动的通知》,宁营造环境发〔2012〕2号指《关于印发关于开展进一步营造勤廉高效服务优良的政务环境活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3.行政审批事项指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
4.加分项最高累计满10分为止;减分项采取不保底方式。
2012
年度自治区部门政务服务工作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
考核项目
(100分)
目标要求
评分标准
得分
加强组织领导
(10分)
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有关文件精神,高度重视政务服务工作。
1.未及时认真学习宣传宁政发〔2012〕31号、宁党办〔2012〕51号和宁党办
〔2011〕64号、宁营造环境发〔2012〕2号文件精神,专题研究部署政务服务工作的,扣3分;未制定本部门系统加强和改进政务服务工作意见的,扣3分。(共6分)
2.部门主要领导每半年,分管领导每季度到政务服务大厅调研指导,研究解决实际问题,每少一次扣1分。(共4分)
加强政务服务
体系建设
(14分)
加强政务服务标准化建设,推进网上办事,制定本系统行政审批公共服务标准,做到全区行政审批事项上下对应、流程规范、权责明确。
3.未对落实《全区行政审批标准化建设工作方案》(宁政办发〔2012〕126号)进行专门研究部署的,扣2分;未根据《方案》制定本系统区、市、县三级部门的行政审批标准化建设工作实施计划的,扣2分;未形成部门相关处(室)牵头,窗口配合、协调推进工作格局的,扣2分;未按进度和任务要求完成有关工作的,扣5分。(共11分)
4.未按《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务服务网上办事工作方案》(宁政办发〔2012〕82号)进度和要求完成工作任务的,扣3分。(共3分)
完善运行机制
(20分)
全力推进集中审批、集中办理和集中收费,完善一个窗口受理、一站式审批、一条龙服务、一个窗口收费的政务服务运行机制。
5.未严格执行部门审批职能、行政审批权向行政审批办公室或一个处(室)集中,行政审批办公室向政务服务大厅集中的,扣3分;与企业和群众密切相关的行政审批事项(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和公共服务事项)未全部纳入政务服务大厅集中办理的,扣3分;未公开收费依据、标准、监督渠道等内容,主动接受监督的,扣2分;与行政审批相关的收费未统一由设在政务服务大厅的银行窗口收取的,扣2分。(共10分)
6.未建立健全行政审批办公室牵头,相关内设机构参加的政务服务工作运行协调机制的,扣2分。(共2分)
7.对行政审批办公室主任(窗口首席代表)授予的行政审批决定权的比例未达20%的,扣2分;对所有行政审批事项,除法律、法规特别规定需加盖部门行政公章的,应使用而未使用行政审批专用章的,扣2分。(共4分)
8.未按规定选派和调整窗口首席代表及工作人员或综合代办窗口轮值人员的,扣2分;窗口首席代表、窗口工作人员的年度考核指标应在政务服务中心单列,部门仍对其另行考核的,扣2分。(共4分)
强化监督考核
(6分)
健全和完善政务服务监督、考核、奖惩机制,提高政务服务质量和水平。
9.未将政务服务工作纳入部门对内设处(室)责任目标管理和年度工作考核的,扣1分。
10.未建立行政审批办公室牵头的部门内部政务服务工作考核机制的,扣1分。
11.未对本部门系统、内设处(室)开展政务服务监察、督查工作的,扣2分。
12.窗口工作人员被政务服务中心或有关部门问责的,扣2分。
加强窗口管理
(40分)
13.依据《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部门窗口及窗口工作人员考核办法》和《考核实施细则》,窗口季度考评得分之和的平均分按40%比例换算,即为窗口部门该项得分;窗口季度考评基础项分值之和的平均分按40%比例换算,即为委托代办部门该项得分。
加分项(10分,加满为止。)
14.行政审批办公室整建制进驻政务服务大厅集中办公的,加2分。
15.本部门系统全部进驻各级政务服务大厅,对市、县(区)政务服务窗口进行监督指导,积极改进政务服务方式,推进审批下放、服务下沉的,加2分。
16.在并联审批中有效发挥牵头组织协调作用或积极协办推动的,加1分。
17.贯彻落实《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关于重点项目及招商(善)引资项目代办服务办法(试行)》(宁政办发〔2012〕83号),积极开展、支持、配合重点项目行政审批代办、招商(善)引资服务工作的,加2分。
18.明确专门制度,在经费保障、硬件投入、公务用车、工作服装(原则上按年更新)等方面,保障窗口高效运行的,加2分。
19.建立健全窗口人员激励制度,切实把窗口作为培养锻炼干部的一线平台,在干部提拔、职级晋升、表彰奖励等方面优先安排的,加2分。
20.部门窗口每获得一次红旗窗口,加0.5分;年终被评为政务服务先进集体的,加1分。
21.提高行政审批办公室或政务服务窗口审批决定权比例的,加1分。
减分项
22.存在两头受理、体外循环或暗箱操作的,扣5分;行政审批出现违纪违规的,扣5分;办理行政审批事项出现超期或被群众投诉,经查属实的,扣3分;未积极开展政务服务代办工作的,扣3分。
23.政务服务工作被自治区通报批评的,每次扣10分;被自治区有关部门通报批评的,每次扣5分。
24.未按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的要求开展政务服务工作或未及时报送(报备)有关材料、报表的,每次扣3分。
25.有行政审批职能,但未进驻政务服务中心或未委托政务服务中心代受理的,扣30分。
总得分
备注:
1.宁政发〔2012〕31号指《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务服务工作的意见》,宁党办〔2012〕51号指《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的实施意见》,宁党办〔2011〕64号指《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进一步营造风清气正的发展环境活动的通知》,宁营造环境发〔2012〕2号指《关于印发关于开展进一步营造勤廉高效服务优良的政务环境活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2.部门指自治区政府组成部门、政府直属机构、政府部门管理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窗口指部门在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设立的政务服务窗口;
3.行政审批事项指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
4.加分项最高累计满10分为止;减分项采取不保底方式;
5.没有行政审批事项的部门,按照贯彻落实宁政发〔2012〕31号文件的实际情况进行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