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甘肃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省地方病防治协调小组组成人员的通知
文件编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
因工作需要和人员变动,经省政府研究,决定对省地方病防治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组成人员予以调整,现将调整后的组成人员通知如下:
组长:
咸辉副省长
副组长:
张正锋省政府副秘书长
刘维忠省卫生厅厅长
成员:
王泉清省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旦智塔省教育厅副厅长
陈继省科技厅副厅长
于光明省工信委副主任
马学智省民委副主任
姚远省公安厅副厅长
沙仲才省民政厅副厅长
张智军省财政厅副厅长
栾维功省水利厅副厅长
黄全成省农牧厅副厅长
曾效先省林业厅巡视员
常继乐省卫生厅副厅长
陈其寿省工商局副局长
马平省质监局副局长
崔新生省广电局副局长
王冠军省扶贫办纪检组长
华文哲省残联副理事长
高玉宝省盐务管理局局长
徐莉省地方病防治办公室主任
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卫生厅,常继乐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协调小组成员如有变动,报经组长同意后,由成员单位接任工作的同志替补,不另行文。
附件:甘肃省地方病防治协调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附件:
甘肃省地方病防治协调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卫生部门:
负责制定全省地方病防治工作方针、政策和技术标准,组织开展病情监测、防治、健康教育、技术培训和考核评估等工作。向有关部门和单位提供病区范围、病情资料和相关技术支持。
发展改革部门:
负责将地方病防治工作列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根据有关部门和单位建议,在地方性氟中毒、砷中毒病区结合农村饮水安全规划安排改水工程。并结合异地扶贫搬迁机制,统筹考虑安排缺水病区人口搬迁。
科技部门:
负责对地方病科研立项和成果鉴定等工作给予必要支持。
民族事务部门:
负责少数民族地区地方病防治工作及救助政策宣传,教育当地群众配合卫生等部门开展地方病防治工作。
公安部门:
负责控制无主犬数量。
民政部门:
负责将符合条件的地方病患者和麻风残疾人员及时纳入城乡低保及医疗救助范围,做好救助工作。
财政部门:
根据财政收入增长情况,逐步加大地方病防治专项资金投入,并通过与中央重大公共卫生专项资金整合,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会同有关成员单位全程监督资金使用情况。
水利部门:
负责将地方性氟中毒、砷中毒病区改水工作纳入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并组织实施。
农牧部门:
负责将生活燃煤污染型地方性氟中毒、砷中毒病区改灶纳入农村能源建设项目。开展人畜共患病类易感动物屠宰管理及包虫病、布病等疾病宿主类动物日常监测工作。
林业部门:
负责对纳入退耕还林、退牧还草规划的大骨节病病区进行重点扶持。
扶贫部门:
负责国扶县、省扶县地方病防治工作和救助政策宣传,对地方病病人给予必要关怀。
工信、工商、质监、盐务部门:
按照各自职能依法对碘盐生产、流通、销售等各个环节进行质量监督,加大违法行为查处力度,提高缺碘地区合格碘盐普及率。
教育、广电、残联部门:
负责配合卫生部门开展多种形式地方病预防知识宣传和健康教育活动,做好特需人群补碘教育工作,预防智力残疾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