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关于转发《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件编号:冀发改投资〔2017〕1648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关于转发《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的通知
当前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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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发展改革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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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关于转发《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00021798X/2017-03964
发布机构:
省发展改革委
文号:
冀发改投资〔2017〕1648号
主题词:
发布日期:
2017年12月14日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关于转发《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发展改革委(局)、雄安新区改革发展局,省直有关部门:
现将《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工作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指导和规范全国工程咨询行业发展,制定工程咨询单位从业规则和标准,组织开展对工程咨询单位及其人员执业行为的监督管理。省发展改革委负责指导和规范本省区域内工程咨询发展,实施对工程咨询单位及其人员执业行为的监督管理。
二、工程咨询单位实行告知性备案管理,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备案《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规定的信息,其基本信息由国家发展改革委通过在线平台向社会公布。备案信息有变化的,工程咨询单位要及时通过在线平台告知。
三、工程咨询单位资信评价等级分为甲级和乙级两个级别,具体标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省发展改革委负责指导有关行业组织开展乙级资信咨询单位的评定工作,并通过在线平台和“信用河北”网站将工程咨询单位资信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
四、省发展改革委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制订工程咨询单位监督检查计划,按照一定比例开展随机抽查,并及时公布抽查结果。对实施行业自律管理的工程咨询行业组织开展年度评估,提出加强和改进自律管理的建议。
五、工程咨询单位订立服务合同和开展相应的咨询业务,应当与备案的专业和服务范围一致,并对咨询质量负总责,实行咨询成果质量终身负责制。工程咨询行业有关单位、组织和人员的违法违规信息,将列入不良记录,及时通过在线平台和“信用河北”网站向社会公布。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