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突发事件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预案的通知

法律法规网 佚名
法律法规网 河北政府网  法律法规网 2017-10-17 11:30:18  评论()

文件名称:河北省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突发事件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预案的通知

文件编号:冀政办字〔2017〕132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突发事件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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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突发事件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预案的通知

索引号:

000217883/2017-01090

发布机构:

省政府办公厅

文号:

冀政办字〔2017〕132号

主题词:

发布日期:

2017年10月12日

主题分类:

其他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突发事件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

《河北省突发事件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预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012年7月1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河北省突发事件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预案》(冀政办函〔2012〕64号)同时废止。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0月12日

河北省突发事件生活必需品

市场供应应急预案

为保证突发事件期间我省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有效预防和控制市场异常波动,确保人民基本生活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预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将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市场运行调控的重大决策部署落到实处,将突发事件情况下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纳入法治化、科学化、规范化轨道,提高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理能力,建立突发事件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应急处理机制,确保市场有效供应和平稳运行。

突发事件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工作本着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科学监测、及时反应和处置得力的原则进行。

二、市场异常波动的监测报告及确认

对县(市、区)以上城市生活必需品市场进行监测并实行信息报送制度,监测范围和报送时间由省商务厅、省物价局确定。本预案所称突发事件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以下简称市场异常波动),是指因突然发生的、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引起粮食、食用油、肉类、蔬菜、蛋品、奶制品、食盐、食糖等生活必需品供求关系突变,在较大范围内引起抢购,导致一类以上商品价格一周内上涨30%以上或出现较大面积商品脱销。

(一)监测的主体、内容和对象。

监测主体:省、市、县(市、区)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及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突发事件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的监测和预警工作。

监测对象:粮食、食用油、肉类、蔬菜、蛋品、奶制品、食盐、食糖等生活必需品的重点供应企业、商场、超市和蔬菜批发市场。

监测内容:生活必需品的供给、销售和价格方面的变化情况,及时掌握市场动态,收集、汇总、分析监测信息,及时提出预警建议。

(二)监测报告制度。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下同)商务部门、价格部门和列入全省市场异常波动监测预警范围的监测对象,按要求及时、准确、完整报送有关数据及市场情况。监测报告实行属地化管理,各市商务部门、价格部门和各监测点原则上坚持日监测、周报告制度,必要时启动日监测、日报告制度。

(三)市场异常波动分级。

市场异常波动分为2级:Ⅰ级(红色预警)为全省或省会城市、两个市以上区域发生的市场异常波动;Ⅱ级(黄色预警)为一个市或两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的市场异常波动。省商务厅负责提出预警的启动、预警级别的调整和预警解除的建议,经省政府批准后实施。食盐市场异常波动级次划分及应急工作,按照我省食盐应急预案有关规定执行。粮食、食用油市场异常波动级次划分及应急工作,按照我省和全国粮食应急预案有关规定执行。其他生活必需品的应急工作,属于Ⅰ级的由省市场异常波动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实施,属于Ⅱ级的由发生地所在市市场异常波动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实施。

(四)市场异常波动的确认。

发现市场异常波动后,监测点必须在1小时内向当地商务、价格部门报告,监测到市场异常波动或接到报告的商务、价格部门,应当立即组织力量对报告事项调查核实、确证,在2小时内向本级政府报告,同时向上级商务、价格部门报告,并抄报有关主管部门。经核实确证为Ⅱ级市场异常波动的,各市商务部门应在核实确证1小时内向当地政府和省商务厅报告。省商务厅在接到报告后要立即向省政府报告,提出启动应急预案建议,经省政府批准后启动应急预案,并在2小时内向各市发布黄色预警警报。经核实确证为Ⅰ级市场异常波动的,省商务厅应在核实确证后立即向省政府报告,提出启动应急预案建议,经省政府批准后启动应急预案,并在2小时内向各市发布红色预警警报。

三、组织机构、部门分工

(一)组织机构。

1.省市场异常波动工作领导小组职责。

省政府成立市场异常波动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本省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发生时生活必需品的生产、储备、调运和投放工作。省市场异常波动工作领导小组由省政府分管副省长任组长,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省商务厅主要负责同志、省政府应急办主任任副组长,省政府新闻办、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粮食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供销社、国家统计局河北调查总队、石家庄海关、河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和铁路、电力、石油等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参加,负责领导、组织、协调行政区域内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工作。在预警状态下,建立定期召开会议制度和联系制度,协调市场供应的有关问题。

2.省市场异常波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省市场异常波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商务厅,具体承担监测、收集生活必需品市场供求信息,分析、预测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发展态势,提出启动应急预案的建议,协调生活必需品生产、销售、运输和储备所需的资金、物资和人员,组织、协调、监督各地各有关部门落实本预案,完成其他临时交办任务。

省市场异常波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设综合信息组、市场供应组、支持保障组和市场监管组,由省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和工作人员组成,履行相应职责。

3.各组职责。

综合信息组:承担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的综合文字工作,协调办公室各组相关事宜;负责有关会议、活动的组织协调工作;负责信息传递及文件管理工作。

市场供应组:负责组织和协调生活必需品的生产、储备和销售工作。

支持保障组:负责组织和协调生活必需品生产、储备和销售所需的资金、能源和交通运输工具。

市场监管组:负责监测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情况,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囤积居奇、哄抬物价、欺行霸市、强买强卖等破坏市场秩序的行为。

4.市市场异常波动工作领导小组职责。

各市比照省市场异常波动工作领导小组成立市市场异常波动工作领导小组,细化各组成部门职责。

(二)各部门分工。

商务部门具体负责市场供应应急工作的综合协调和部门衔接,做好肉类、食糖等商品的储备管理及市场调控工作,完善应急商品投放网络建设,会同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组织应急商品的进口。

新闻部门及时配合商务部门做好新闻发布工作,组织好对外宣传报道。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及时协调应急处理所需生活必需品的综合运输协调,保障电力、石油等货源供应,综合协调粮油等重要商品储备的动用和投放。

公安部门负责维护生活必需品供应场所的治安秩序,依法及时打击扰乱市场秩序的犯罪活动。

财政部门负责保障市场供应应急事项所需的合理费用及时到位,按预算级次提供资金支持和补偿。

铁路、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根据调运方案,及时组织应急商品的铁路、公路、水路运输。

农业、畜牧部门负责根据市场需求,及时组织农产品、畜产品的生产、供应,负责种植、养殖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督。

卫生计生部门负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工商部门负责规范市场主体经营行为,加强市场监管,维护市场秩序。

质监部门负责生产环节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和生产、流通环节的计量监督管理工作,严厉查处生产假冒伪劣产品等违法活动和生产、流通环节的计量违法活动。

粮食部门负责储备粮、油的投放和市场供应,组织粮油企业做好定点生产加工和销售工作。

价格部门负责市场价格监测预警和价格监督管理工作,必要时实施价格干预措施或者紧急措施,开展价格监督检查,坚决打击价格违法行为,保持市场价格稳定。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组织和指导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监督事故查处落实情况。

供销、盐务部门负责省内外食盐的调入、市场销售和市场监管工作,将食盐及时配送到零售单位、食品加工企业和社会集团用盐单位,保障市场供应;负责食盐的生产和销售的监督管理工作,保证货源供应,及时督导食盐定点生产企业根据市场应急需要,将合格的食盐运送到批发单位。

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对应急供应所需进口物资优先办理通关和检验检疫手续,保障渠道畅通。

(三)指挥系统的启动

1.Ⅰ级预警组织领导体系。省政府批准启动Ⅰ级预警后,省市场异常波动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立即进入应急工作状态,办公室人员在预警后4小时内集结到位,办公室各职能组启动工作程序,履行相应职责。

2.Ⅱ级预警组织领导体系。省政府批准启动Ⅱ级预警后,被启动Ⅱ级预警的市市场异常波动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立即进入应急工作状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统一组织、指挥和协调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办公室人员在预警后4小时内集结到位,办公室各职能组启动工作程序,履行相应职责。

四、应急控制措施

(一)按照有利于稳定人心、市场的原则,做好新闻发布工作,强化正面引导。

(二)督导流通企业与生产者、供应商积极组织货源,动用商业库存,保障市场供应。及时向社会通报市场供应情况,为媒体记者提供必要的数据资料,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三)组织从周边未发生市场波动的设区的市紧急调运商品,进行异地商品余缺调剂。

(四)动用储备物资投放市场。首先动用县(市、区)、市储备物资投放市场。县(市、区)、市储备物资不足时,动用省级物资储备。省级物资储备不能保证应急供应的情况下,按规定程序申请中央物资储备。

(五)当国内资源不足时,迅速组织进口。

(六)按照市场异常波动发生前的合理价格紧急调集生活必需品、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

(七)在情况特别严重时,对生活必需品实行价格干预和定量销售制度。

五、应急保障措施

(一)根据市场异常波动情况,必要时对生活必需品实行定点生产、定点储备、定点销售制度。

1.定点生产。

(1)面粉、大米、食用油。省粮食局负责确定省内重点面粉、大米、食用油加工企业作为生产供货单位。

(2)猪肉。省商务厅负责确定全省各级生猪活体储备场作为货源基地。省农业厅负责确定定点屠宰厂作为屠宰加工供货单位。

(3)鸡蛋和奶制品。省农业厅负责确定省内重点蛋鸡养殖企业和乳品加工企业作为货源基地。

(4)蔬菜。省农业厅负责协调各市政府确定蔬菜生产供应基地。

(5)食盐。省供销社负责协调组织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生产,保障货源供应。

2.定点储备。

(1)面粉、大米、食用油。省粮食局负责确定重点加工企业、粮油储备库作为面粉、大米、食用油定点储备单位。

(2)猪肉、食糖。省商务厅负责确定生猪活体储备场、肉类冷藏企业和经营食糖的重点流通企业作为全省定点储备单位。

(3)鸡蛋、奶制品。省农业厅负责确定省内重点蛋鸡养殖企业和乳品加工企业作为承储企业。

(4)蔬菜。由于蔬菜保鲜期短,不宜长期储存,根据“菜篮子”市长负责制原则,我省蔬菜的应急储备由省商务厅协调各市作出安排。

(5)食盐。省供销社负责。河北省盐业专营集团公司作为省级食盐储备承储单位,在全省合理布局储备库点。

3.定点销售单位。

(1)面粉、大米、食用油。将各市的大型商场、超市作为定点销售单位。

(2)猪肉、鸡蛋、食糖、食盐等生活必需品。将各市的大型商场、超市及重点农贸市场作为定点销售单位。

(3)蔬菜。首先将就近各市的蔬菜基地和农贸市场作为定点销售单位,对确定区域保障供应,不足部分由重点蔬菜配送中心供应,必要时从农业部在我省的定点蔬菜批发市场和部分基地县统一调配。

(二)公安、工商、质监、价格部门加大执法力度,依法严厉打击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等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

(三)发展改革、电力、石油等部门及企业对各定点单位所需热、电、油等能源供应,要优先安排,满足需求,不得停供、限供。

(四)公路、铁路等部门要根据调运方案,建立应急商品铁路、公路运输“快速通道”,不得乱设关卡进行检查,确保应急商品运输畅通。对各定点单位所需物资的调运,要优先安排,及时发运,保障运力。

(五)按照各级政府指令组织调运、投放应急商品发生的各项额外费用,分别由各级财政合理补助,以形成快速反应、保障有力的市场调控机制。

六、其他事项

(一)预案更新与管理。省商务厅负责预案的日常管理,并根据情况对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本预案由省商务厅负责解释。

(二)奖励与责任

1.对在突发事件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扬和奖励。

2.对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由于玩忽职守、谎报、知情不报,或拒不履行本预案规定的应急处置职责,致使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本级政府或上级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各市、县(市、区)政府应根据本预案,制定本地的突发事件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预案。

(四)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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