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政府关于新形势下加强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的实施意见

法律法规网 佚名
法律法规网 河北政府网  法律法规网 2017-06-27 08:54:28  评论()

文件名称:河北省政府关于新形势下加强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的实施意见

文件编号:冀政办字〔2017〕73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新形势下加强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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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新形势下加强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的实施意见

索引号:

000217883/2017-00582

发布机构:

省政府办公厅

文号:

冀政办字〔2017〕73号

主题词:

发布日期:

2017年06月23日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新形势下加强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强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14号)精神,加强我省新形势下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以下简称打击侵权假冒)工作,保障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营造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营商环境,经省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大力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着力推进市场监管体系和监管能力现代化,加快完善相关法规和标准,改革创新监管制度和机制,加强信息技术等新技术新手段运用,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和社会组织自治功能,全面提高打击侵权假冒工作水平,加快建设知识产权强省,为建设经济强省、美丽河北提供有力支撑。

(二)工作目标。到2020年,侵权假冒高发多发势头得到有效遏制,营商环境明显改善;打击侵权假冒法规体系更加健全,机制制度更加完善,方式手段更加有效,市场监管体系和监管能力现代化水平明显提升;企业主体责任和社会组织自治能力有效强化,社会共治水平显著提升;行政执法、刑事执法、司法审判、快速维权、仲裁调解、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等各项工作协调运转,打击侵权假冒工作体系基本形成。

二、推进跨部门跨区域综合治理

(一)强化重点领域集中整治。针对涉及生命健康、财产安全、环境保护的商品制假售假以及危害创新创业和产业发展、损害国家创新形象的侵犯知识产权突出问题,抓住重点时节、重点环节、重点区域、重点领域、重点企业和重点市场,定期组织开展集中整治。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求,加强对农村和城乡结合部等侵权假冒高发区域的市场检查和商品抽检,强化进出口环节侵权假冒商品查验,对互联网搜索引擎、购物网站、互联网媒体和重点网站进行常态化监测。坚持线上线下相结合,及时发现违法违规线索,循线深挖违法犯罪组织者、策划者、实施者,清理生产源头和销售网络,依法取缔无证照“黑作坊”“黑窝点”。(责任单位: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文化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工商局、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质监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石家庄海关、河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省烟草局、省通信管理局、省网信办、省邮政局)公安机关要深度参与和全力支持专项整治,主动加强情报线索收集,组织集群战役,摧毁犯罪网络,斩断利益链条,对侵权假冒犯罪进行常态化打击。(责任单位:省公安厅)

(二)加强部门间执法协作。加快健全监管部门间监管信息互换共享、情况通报、线索移送、案件会商等机制,建立检验检测、鉴定认定互助和结果互认等执法互助制度。对有关部门移送的违法线索,受理部门要认真核查并及时反馈查处结果;对有关部门提出的检验检测、鉴定认定等执法协助请求,受理部门要在规定时限内反馈检测认定结果。(责任单位: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文化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工商局、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质监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石家庄海关、河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省通信管理局、省网信办、省邮政局)加快建立全省统一的行政执法信息平台,为执法信息跨部门共享提供技术支撑。推进跨部门联合抽查、联合执法。(责任单位:省法制办、省工商局)

(三)推进区域间执法协调联动。深化京津冀打击侵权假冒区域协作,有效运行三地联席会议和对口部门间执法信息通报、协调联络机制,建立常态化案件线索通报、案件协办、联合办案、联动处置制度,健全执法证据转移、检验鉴定结果互认等标准规范,统一执法程序和处置标准,推动协调协作向基层延伸。(责任单位:省打击侵权假冒工作办公室、省公安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文化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工商局、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质监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石家庄海关、河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省烟草局、省通信管理局、省网信办、省邮政局、省法院、省检察院)有效运行并深化各领域已有跨省区市执法协作机制,丰富完善协作制度,深化跨省区市执法协调协作。(责任单位:省公安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文化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石家庄海关、河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省烟草局、省邮政局)充分发挥国家部委执法办案信息化系统作用,加强与相关省份打击侵权假冒执法协作。(责任单位:省公安厅、省文化厅、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质监局、石家庄海关、河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与电子商务发达省市探索建立网络侵权假冒省际执法协查机制,互通重大案件线索和信息,增强网络侵权假冒治理能力。(责任单位:省公安厅、省农业厅、省文化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工商局、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质监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石家庄海关、河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省通信管理局、省网信办、省邮政局)

(四)深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强化行政执法调查取证,规范证据固定和移送。(责任单位: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文化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工商局、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质监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石家庄海关、河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省烟草局)强化行政执法部门与公安机关双向支持。(责任单位:省公安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文化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工商局、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质监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石家庄海关、河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省烟草局)健全行政执法部门与司法机关联席会议、信息共享、案件线索通报、案件咨询、重大敏感案件会商和联合督办等制度,完善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标准和程序。(责任单位: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文化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工商局、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质监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石家庄海关、河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省烟草局、省法院)完善法律监督方式,实现全面监督与重点监督有效结合,增强监督实效。(责任单位:省检察院)加快建设全省“两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与行政执法部门办案系统全面对接,实现案件自动传输和跨部门推送。加强平台运行管理,规范案件录入和审查,强化案件办理流程跟踪、监督移送和立案监督,提高衔接工作效率和规范化水平。(责任单位:省检察院、省打击侵权假冒工作办公室、省法制办)完善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中涉案物品处置制度,探索涉案物品保管“公物仓”和有毒有害物品统一销毁处理制度,清除衔接工作障碍。(责任单位:省打击侵权假冒工作办公室、省公安厅、省环境保护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文化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工商局、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质监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石家庄海关、河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三、提高市场监管和预警防范能力

(一)加强执法监管信息化建设。加快建设我省农业投入品、食品药品、卫生计生等领域监管信息化系统,完善河北经济户籍管理系统执法办案模块,加强网络、邮政等市场监管平台及12365举报处置指挥系统、网吧监管平台、版权监管平台、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系统等监管系统推广应用,强化信息监测、线索收集、证据获取、案情研判和指挥调度,对侵权假冒进行有效防范和精准打击。(责任单位: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文化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工商局、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质监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石家庄海关、河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省烟草局)加快推进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实现不同执法部门执法监管平台开放共享,形成监管执法大数据,加强数据分析研判,提升市场监管效能。(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文化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工商局、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质监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石家庄海关、河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推动电子商务平台、互联网接入服务、邮政快递、物流仓储等企业和互联网媒体网站建立举报投诉、违法案件线索报告等制度,用好用活企业数据资源,提高执法监管和预警防范有效性。(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工商局、省通信管理局、省邮政局、省网信办)

(二)强化执法监管制度建设。严格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和持证上岗制度,明晰不同层级、不同岗位人员执法责任,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形成常态化责任追究制度。严格行政裁量基准制度,规范执法程序和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行使。完善涉案物品鉴定方式,建立权利人企业参与涉案物品鉴定制度,进一步提高鉴定效率。(责任单位: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文化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工商局、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质监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石家庄海关、河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省烟草局)研究探索传统文化、遗传资源、民间艺术等领域和新商业模式下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责任单位: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文化厅、省卫生计生委、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知识产权局)抓好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等制度试点,推进行政执法监督信息化建设,实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责任单位:省法制办)全面推进基层综合执法,有效整合监管事项和执法资源,完善部门监管责任清单,消除监管漏洞和空白,确保法律、法规和规章全面严格实施。(责任单位:省法制办,各市政府)

(三)加快推进信用体系建设。全面实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统筹推进省、市两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各有关部门信用信息系统建设,构建覆盖全部信用主体、所有信用信息类别、全省所有区域的一体化信用信息体系,促进信用信息跨部门交换共享。加强市场主体信用记录建设,完善诚信档案,强化信息征集,并及时将归集到的信用信息推送至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施信用联合惩戒措施,推进信用信息应用。依法规范信用服务市场,培育发展信用服务机构,鼓励相关部门使用第三方信用评价结果。(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推进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北)信息化建设,促进涉企信息统一归集、依法公示、联合惩戒和社会监督。(责任单位:省工商局)建立各行业侵权假冒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完善生产经营主体诚信档案和“黑名单”制度,将相关信息纳入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市场主体实行信用分类监管。(责任单位: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文化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工商局、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质监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石家庄海关、河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省烟草局)将打击侵权假冒作为互联网诚信体系建设重要内容,营造依法办网、诚信用网氛围。(责任单位:省网信办)完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内部审核、档案管理、抽查考评制度,持续推进案件信息公开和应用。(责任单位: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文化厅、省工商局、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质监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石家庄海关、河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四、健全法规标准和司法保护体系

(一)完善法规标准。积极推动出台我省专利条例、种子管理条例、农药管理条例、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和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保护规定等地方法规、规章,增强法规、规章的适用性。(责任单位:省农业厅、省工商局、省知识产权局、省法制办)研究制定我省农村地区快递服务规范,规范农村快递业务。(责任单位:省邮政局)研究明确侵权假冒涉税违法案件定性处理的政策法律疑难问题。(责任单位:省国税局、省地税局)

(二)加强司法保护。加快推进知识产权民事、刑事、行政案件审判“三合一”改革,提升案件审判效率和专业水平。(责任单位:省法院)探索建立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制度,深入推进专利民事纠纷诉调对接,完善知识产权纠纷调处机制。(责任单位:省法院、省知识产权局)加大大要案件提前介入力度,加强侵权假冒刑事案件批捕、起诉,强化案件审理、督办指导和刑事制裁措施应用,依法严厉惩治侵权假冒刑事犯罪。(责任单位:省法院、省检察院)强化民事司法保护,推进技术调查官参与知识产权诉讼活动,优化技术事实查明机制,依法减轻权利人举证责任,有效执行惩罚性赔偿制度,提高侵犯知识产权成本。(责任单位:省法院)

五、构建多方参与的共治格局

(一)增强社会组织自治功能。执法部门与行业组织建立双向沟通机制,及时就政策法规、市场监管、预警防范以及行业发展现状趋势、存在问题等沟通情况,提出工作要求和意见建议;通过建议、提醒、公示、约谈等方式,推动行业组织加强行业自律,共同防范打击违法犯罪。(责任单位:省公安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文化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工商局、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质监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石家庄海关、河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省通信管理局、省网信办、省邮政局)支持行业组织制定行业标准、经营规范和行业约束机制,开展行业信用评价、行业数据统计、维权服务和纠纷调解等工作,提升行业自律和服务水平。(责任单位:省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各有关成员单位)指导律师协会加强对律师在知识产权等业务领域的教育培训,密切与有关职能部门、行业组织的交流合作,推动律师担任政府和企业法律顾问工作,提高防范和打击侵权假冒的法律服务水平。(责任单位:省司法厅)支持知识产权信息咨询、培训、法律代理等新业态发展,探索建立知识产权服务标准体系和服务机构诚信评价制度,促进知识产权服务业健康发展。(责任单位: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工商局、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知识产权局)

(二)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推动生产经营企业健全内控体系,严格管理制度,加强产品质量和知识产权管理。(责任单位: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国资委、省工商局、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质监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烟草局、省通信管理局、省邮政局)开展优质产品生产企业质量承诺活动,对企业履行承诺情况进行“双随机”检查,通过网络向社会公开承诺企业和检查信息,培育“重质量、守承诺”企业。(责任单位:省质监局)对流通领域商品质量开展“双随机”抽查检验,倒逼企业加强商品质量管理。(责任单位:省工商局)督促电子商务平台加强网络经营者资格审查,建立对网络交易、广告推广等业务和网络经营者信用评级的内部监控制度,履行对侵权假冒商品信息的巡查清理责任,督促互联网媒体网站健全上传作品和信息审核制度,督促互联网接入服务企业强化网站备案管理和违法信息审查删除,推动寄递企业严格实施“收寄验视、实名收寄、过机安检”,落实质量安全管理主体责任。(责任单位:省公安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厅、省工商局、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通信管理局、省邮政局、省网信办)推动电子商务平台、互联网媒体网站、互联网接入服务、邮政快递、仓储物流等企业落实网上交易记录和日志留存、传输信息内容保留备查、备案网站信息真实性核验、收寄仓储发运信息登记等制度,履行企业办案协助责任。(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厅、省工商局、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通信管理局、省邮政局、省网信办)引导支持生产经营企业践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互联网+”行动要求,加强研发设计、生产控制和营销管理,线上线下协调联动,拓展营销渠道,培育自主品牌,促进企业转型升级。(责任单位: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商务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文化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国资委、省工商局、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质监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省通信管理局、省邮政局)

(三)加强舆论监督和宣传教育。协调新闻媒体加强重要法规政策解读和重点工作重大活动报道,展示工作成果,宣传先进典型,彰显政府打假决心,凝聚打击侵权假冒正能量。支持新闻媒体抓住重大政策与群众利益交汇点加强舆论监督,曝光反面典型,揭露犯罪伎俩,揭披行业“潜规则”,强化舆论震慑。深入推进群众性主题宣传教育,普及法律法规、知识产权、识假辨假等知识,公开重大案件,提升公众法治素养和维权能力,营造诚信守法、崇尚创新氛围。畅通举报投诉渠道,提高举报投诉办理质效,实施举报奖励制度,鼓励企业公众举报投诉。(责任单位:省委宣传部、省政府新闻办、省打击侵权假冒工作办公室及其他有关成员单位)深入推进“法律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进监所、进中介、进军营”等普法活动,提升法治宣传服务水平。(责任单位:省司法厅)开展中小学校知识产权教育试点示范,推进知识产权文化建设进校园。(责任单位:省知识产权局)

六、开展国际交流合作

在国家有关部委指导下,加强与外国驻华机构、跨国公司沟通交流,妥善处理外方关切,努力优化营商环境。探索与我省经贸关系密切国家和地区开展经贸领域知识产权合作交流和知识产权保护合作,为企业“走出去”营造有利环境。(责任单位:省打击侵权假冒工作办公室、省公安厅、省商务厅、省知识产权局、石家庄海关、河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省贸促会)探索公安、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领域执法办案国际交流协作,联合打击跨境制售侵权假冒商品行为。(责任单位:省公安厅、石家庄海关、河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组织企业参加涉外展会、博览会、经贸洽谈会,推进知识产权资源国际交流合作。(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贸促会)研究制定知识产权海外维权指引,增强企业知识产权境外风险管理和纠纷应对能力。(责任单位:省知识产权局)加强涉外知识产权纠纷维权援助,做好涉外知识产权保护和法律服务。积极开展国际商事法律培训和研讨交流,借鉴境外先进经验,提升我省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化水平。(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工商局、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知识产权局、省贸促会)加强与我国驻外经商机构和贸促机构联系,妥善处理省内企业与外方有关经贸纠纷,做好涉外知识产权摩擦预警应对,帮助省内企业在境外申请商标和专利。(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贸促会)

七、加强组织领导

市、县政府承担打击侵权假冒工作属地责任。要强化打击侵权假冒统筹协调机制运行,落实打击侵权假冒办事机构的人员和经费。科学推进市、县综合执法,强化一线执法力量和责任。加大工作经费投入,保障执法监管、涉案物品环境无害化处理等工作开展。(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市、县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组织领导,统筹推进综合治理、能力建设、政策完善、社会共治等工作,形成更加有效的治理模式。加强与知识产权战略实施联席会议工作协调,统筹推进工作。(责任单位:各市、县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将打击侵权假冒工作纳入市、县政府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平安建设)考评体系,纳入综合治理领导责任查究、矛盾纠纷排查调解及重点地区治安突出问题排查整治范围,按年度进行绩效考核,并依据《河北省健全落实综治维稳领导责任制办法》实施问责,推进市、县政府落实责任。(责任单位:省综治办)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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