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莆田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莆田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文件编号:莆政办网传〔2017〕65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和省发改委省住建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方案》(闽发改能源〔2017〕649号)精神,加快我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推进电动汽车普及应用和产业发展,经市政府同意,决定成立莆田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具体名单如下:
组长:傅冬阳(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副组长:陈金枝(市政府副秘书长调研员)
张志宏(市经信委主任)
成员:
黄元模(市发改委副主任)
陈朝阳(市经信委副主任)
翁志强(市财政局副调研员)
吴金平(市国土局副局长)
郭国成(市住建局副局长)
潘金春(市规划局副局长)
陈金表(市交通运输局总工程师)
黄宏敏(市旅游局副局长)
李洪忠(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支队长)
陈玉通(武警消防支队副支队长)
许天福(市国资委副主任)
卓金通(市质监局副局长)
林国灿(市机关事务管理处副主任)
黄春竹(国网莆田供电公司副总经理)
郑秉忠(仙游县人民政府副县长提名人选)
陈玉源(荔城区人民政府副区长)
施清芳(城厢区人民政府副区长)
刘基棠(涵江区人民政府副区长)
柯名寰(秀屿区人民政府副区长)
严金凤(湄洲岛管委会副主任)
戴超雄(北岸管委会副调研员)
领导小组职责:
一、统筹推进全市充电基础设施发展规划的实施和政策制定落实,组织提出年度重点工作计划;
二、研究制定相关配套政策,落实建设运营、财政奖励、土地供应、建设场所、交通标志、金融服务、电力供给等方面措施,保障我市充电基础设施建设顺利开展;
三、组织监督检查、跟踪评估,协调解决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四、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在市经信委,办公室主任由张志宏兼任,副主任由经信委陈朝阳、发改委黄元模兼任。
附件: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职责分工
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1月14日
附件
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职责分工
一、市经信委:负责新能源汽车产业的发展与培育,研究落实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扶持政策;研究制订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规划与投资管理;负责与省经信委联系、衔接有关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配合市财政局做好部门统筹资金的协调落实;督促企业加快充电桩基础设施建设。
二、市发改委:负责与省发改委沟通联系,配合落实上级有关鼓励扶持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的相关政策。
三、市财政局:会同市经信委研究制定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补助资金政策;负责部门统筹资金的协调落实;负责与省财政厅联系、衔接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政府扶持政策;鼓励创新投入方式,引导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模式支持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四、市国土局:负责统筹将充电设施用地纳入土地利用规划,指导各地优先安排独立占地的集中式充换电站的土地供应;在落实《关于印发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发展指南(2015-2020年)的通知》(发改能源<2015>1454号)中对国土部门相关要求的基础上,配合提出支持我市充电基础设施等配套设施建设的政策措施。
五、市规划局:负责将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的有关内容纳入城乡规划。
六、市住建局:牵头落实居民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指导和监督充电设施工程建设标准及定额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组织发布工程造价信息;按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报建的充电基础设施项目建设过程质量安全监督等相关管理工作;在落实《关于印发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发展指南(2015-2020年)的通知》(发改能源〔2015〕1454号)中对住建部门相关要求的基础上,配合提出支持我市充电基础设施等配套设施建设的政策措施。
七、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在城市公交、出租汽车、客运及运输枢纽等道路运输领域的推广应用。
八、市旅游局:研究制定各旅游景点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方案,指导和监督全市旅游景点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与运营,实现各旅游景点停车场充电设施全覆盖。
九、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做好充电基础设施道路交通标志设置工作。
十、市消防支队:负责在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场所实施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以及备案抽查,并加强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十一、市国资委:指导国有企业率先在内部停车场建设充电基础设施。
十二、市质监局:免费提供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国(行)标准,推进充电基础设施的标准完善,指导做好充电基础设施标准体系建设。
十三、市机关事务管理处:负责指导推进党政机关、公共机构、事业单位率先在内部停车场建设充电基础设施。
十四、国网莆田供电公司:做好充电基础设施接网服务,落实配套电网建设、改造和报装增容等工作,保障充电基础设施无障碍接入;负责按上级每年下达的任务承担充电基础设施工程包建设任务。
十五、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内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推进落实工作。
市直相关单位要积极争取中央、省财政奖励,所获资金用于充电基础设施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