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福建]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华电可门公司2号机组和神华福能(福建雁石)公司6号机组实行超低排放电价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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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福建分公司、神华(福建)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环保部、国家能源局《关于实行燃煤电厂超低排放电价支持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835号)精神和省环保厅《关于华电可门公司2号机组和神华福能(福建雁石)公司6号机组超低排放环保验收情况的函》(闽环总量函〔2016〕38号)有关意见,经研究,同意对华电可门公司2号机组和神华福能(福建雁石)公司6号机组实行超低排放电价,标准为每千瓦时1分钱(含税),华电可门公司2号机组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神华福能(福建雁石)公司6号机组自2016年5月15日起执行。 福建省物价局 2016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