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实施意见

法律法规网 佚名
法律法规网 中国福建  法律法规网 2016-08-24 13:30:41  评论()

文件名称:[福建]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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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区)物价局(发改委、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交通局(委),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交建局: 为完善停车服务收费政策,规范停车服务收费行为,促进机动车停放设施建设,提高停车资源配置效率,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5〕2975号),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坚持解放思想。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运用停车服务收费政策,吸引社会资本建设停车设施,化解停车市场供需矛盾,提高停车资源配置效率,缓解城市交通拥堵状况。 (二)坚持因地制宜。各地要结合自身实际,区别停车场性质特点,区别停车供求关系,区别山区沿海城市,区别城市区域和停车时段,实行分类定价管理,实施差别化收费政策。 (三)坚持放管结合。依法放开具备竞争条件的停车设施服务收费;管住管好实行政府定价(含政府指导价,下同)管理的停车设施服务收费;强化对实行市场调节价停车设施服务收费的日常监督检查。 二、建立完善分类停车服务收费政策 (一)对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的停车设施,要健全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停车服务收费形成机制: 1.社会资本全额投资新建停车设施服务收费标准由经营者依法自主制定。除各级人民政府财政性资金、城市建设投资(交通投资)公司投资以外,对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社会资本)全额投资新建的停车设施,由经营者依据价格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根据市场供求和竞争状况自主制定收费标准; 2.对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建设停车设施,要通过招标、竞争性谈判等竞争方式选择社会投资者。具体收费标准由政府出资方与社会投资者遵循市场规律和合理盈利原则,统筹考虑建设运营成本、经营期限、社会承受能力、政府财力投入、土地综合开发利用等因素协议确定。 对具有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性特征的停车设施服务收费,需要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要纳入政府定价范围,按规定的程序制定停车服务收费标准。 (二)根据《福建省定价目录》相关规定,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停车服务收费的政府定价范围。下列停车设施服务收费应考虑纳入政府定价管理: 1.政府全额投资建设的专业停车场。专业停车场是指以提供机动车停放服务为主营业务,非建筑物配建的停车场。 2.机场、车站、码头、交通枢纽站和公共交通(含轨道交通)首末站、换乘站以及旅游景区等配建的停车场。 3.公立(办)的医院、学校、体育场馆、博物馆、养老院、殡仪馆等配建的停车场。 4.经授权的部门、机构依法施划的路内停车泊位。 (三)下列情况应免收停车费: 1.执行任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 2.执行应急抢险救灾任务的车辆; 3.由持残疾证的残疾人本人驾驶的合法残疾人专用车辆; 4.党政机关、群团组织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机构,办公时间对外来办事车辆提供停放服务的。 三、推行差别化停车服务收费政策 对纳入政府定价范围的停车设施,要综合考虑停车设施等级、地理位置、供求关系及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制定和调整收费标准。鼓励各地结合实际情况,推行不同区域、不同位置、不同车型、不同时段停车服务差别收费,抑制不合理停车需求,缓解城市交通拥堵,有效促进公共交通优先发展与公共道路资源利用。 (一)对不同区域的停车设施服务收费,要根据停车供需状况差异,并考虑道路路网分布、公共交通发展水平、交通拥堵状况等因素,划分不同区域,实行级差收费。供需缺口大、矛盾突出区域可实行较高收费,供需缺口小、矛盾不突出区域可实行低收费。对城市外围的公共交通换乘枢纽停车设施,应当实行低收费。 (二)同一区域停车设施,区分停车设施所在位置、停车时段、车辆类型等,按照“路内高于路外、拥堵时段高于空闲时段”的原则,制定差别化服务收费标准。适当扩大路内、路外停车设施之间的收费标准差距,引导更多使用路外停车设施。对交通场站等场所及周边配套停车设施服务,鼓励推行超过一定停放时间累进式加价的阶梯式收费。要根据不同车型占用停车资源的差别,合理确定停放服务收费标准。要合理制定停车服务收费计时办法,逐步缩小计费单位时长,加快推行电子缴费技术,鼓励对短时停车实行收费优惠。 (三)提倡对新能源汽车的停放服务收费给予优惠。 四、规范停车服务收费行为 (一)严格执行明码标价规定。停车设施经营者要严格落实明码标价制度,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设置明码标价牌,标明定价形式、收费标准、计费办法和12358价格投诉举报电话等,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还应同时标明停车服务收费文件依据。对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的标价牌,可以采取不同颜色的底板和文字加以区别,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二)切实规范经营服务行为。停车设施经营者要根据机动车停放服务标准和服务规范,切实加强内部管理,强化业务培训,提高服务水平。依法自主定价的,要根据成本和供求关系,合理确定价格水平,自觉规范价格行为,保持价格水平的基本稳定。 (三)强化停车收费监督检查。加强对停车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不执行政府定价政策,利用优势地位、捆绑服务等强制服务强行收费、不执行明码标价规定,在标价之外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等违法违规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五、做好政策的制定完善和衔接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加快城市停车场建设近期工作要点与任务分工的通知》(发改基础〔2016〕159号)要求,各级价格部门务必结合实际,抓紧做好贯彻落实工作。 (一)制定完善停车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此前已出台管理办法的设区市,要对原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完善,尚未出台管理办法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应尽快制定管理办法。此项工作必须在2017年6月底前完成。 (二)有条件的县(市)要单独制定管理办法,未单独制定管理办法的县(市),可参照执行设区市的管理办法,但要以文件的形式明确定价范围和定价形式,设区市物价局要指导所辖县(市)做好相关工作。此项工作必须在2017年9月底前完成。 各级价格、住建、交通运输部门要认真领会国家文件精神,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明确部门职责分工,细化工作落实措施,高度重视,通力合作,主动作为,切实做好停车收费政策的落实工作。本实施意见自2016年9月20日起实施,《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价服〔2011〕468号)和《福建省物价局关于适用 福建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闽价服〔2013〕498号)同时废止。 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 2016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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