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福建]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开展全省财政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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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人社局、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党群工作部、财政金融局,省财政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近年来,全省财政系统广大干部职工在省委、省政府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开拓创新,真抓实干,为新福建建设做出了积极贡献,涌现出一大批先进集体和个人。为表彰先进,树立典型,鼓舞士气,充分调动财政系统干部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增强广大干部职工进取心和荣誉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决定,开展全省 财政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和表彰名额 (一)评选范围 1.先进集体的评选范围:各级财政部门及其所属单位。 2.先进工作者的评选范围:全省财政系统在职干部、职工。 已经获得省级及以上本系统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的人员,一般不参加评选,近5年内做出新的突出贡献的,可参加此次评选。 (二)表彰名额 全省财政系统先进集体评选表彰名额50个;全省财政系统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名额120名(具体名额分配见附件2)。 二、评选条件 (一)全省财政系统先进集体评选条件 1.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决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2.充分发挥财政职能作用,出色完成财政工作任务,顺利实现财政政策目标,在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和推动本地区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 3.在加强财政法治化、规范化、科学化管理,健全完善财政管理制度,推进财政管理一体化信息系统建设,提升财政管理水平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 4.大力加强思想政治、领导班子、干部队伍、财政文化、和谐机关、反腐倡廉等方面建设,深入开展文明创建活动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 5.在做好农村公共服务,落实惠农政策,繁荣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实施农业可持续发展战略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 6.在抗击重特大自然灾害,改善民生,维护社会稳定,增进民族团结,促进社会和谐中取得显著成绩的。 7.近5年来本单位未发生违法违纪事件或安全责任事故。 (二)全省财政系统先进工作者评选条件 1.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2.锐意改革,开拓创新,在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和促进本地区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 3.在加强财政法治化、规范化、科学化管理,健全完善财政管理制度,提升财政管理水平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 4.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恪尽职守,精通业务,牢记宗旨,甘于奉献,在本职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 5.在财经管理和财政监督工作中坚持原则,依法行政,秉公办事,勇于抵制不正之风,同违反财经法纪的行为作斗争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 6.扎根基层,任劳任怨,默默奉献,在做好农村公共服务,落实惠农政策,繁荣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实施农业可持续发展战略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 7.在抗击重特大自然灾害,改善民生,维护社会稳定,增进民族团结,促进社会和谐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 8.从事财政工作5年以上,在本次评选表彰的周期内,必须是在本系统内工作。 三、评选程序和要求 (一)坚持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严格执行审核公示制度。 1.按照评选条件,拟推荐对象由所在单位民主推荐,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并在本单位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推荐对象的基本情况和主要事迹。 2.拟推荐对象经所在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自下而上逐级审核推荐,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对推荐程序的规范性以及推荐对象的身份、简历、事迹情况进行审核,择优拟定表彰对象,在全省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并征求省纪检监察、省综治办、省卫计委等部门意见后,确定正式表彰对象。 (二)坚持评选条件,确保评选质量。 1.坚持以政治表现、工作实绩作为衡量标准,好中选优,推荐的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要有突出的事迹,确保先进性、典型性和代表性。 2.拟推荐的对象须按照管理权限征求干部管理、纪检监察、综治、卫计等部门的意见。 (三)坚持面向基层和工作一线。 严格评选条件,重点推荐基层单位、一线工作人员。副厅级或相当副厅级以上单位和干部不参加评选,先进工作者评选中处级干部和科级领导班子成员所占比例总和不超过总数的20%。设区市级工作部门评选表彰数量不超过2个。 (四)严肃评选工作纪律。 对未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和规定程序推荐的单位和个人,经查实后撤销其评选资格,并取消该单位或个人参加下一届评选表彰活动的资格。对在评选表彰活动中有严重失职、渎职或弄虚作假、借机谋取私利、收受贿赂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五)按时报送评选材料。 各评选机构和参评单位要严格履行规定程序,按照、保质、按名额报送推荐对象有关材料。 各地要在2016年9月15日前,向省评选办报送《全省财政系统先进集体审批表》(附件3)、《全省财政系统先进工作者审批表》(附件4)、《全省财政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征求意见表》(附件5)、《全省财政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推荐对象汇总表》(附件6)、《全省财政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公示情况表》(附件7)、推荐对象主要事迹和简介,(以上材料一式3份,并附电子版本)。其中,基本情况和主要事迹要内容准确、突出业绩,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推荐登记表内事迹简介字数在300字左右,另附详实事迹材料,字数控制在2000字以内。 相关表格请自行到福建省财政厅内部信息网“处室网页-人事处”下载。 四、奖励办法 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对评选出的先进集体授予“2011-2015年度全省财政系统先进集体”称号,颁发奖牌;对评选出的先进工作者授予“2011-2015年度全省财政系统先进工作者”称号,颁发证书。其他具体奖励办法按闽人发〔2008〕167号文件有关规定办理。 五、组织领导 (一)为做好评选表彰工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成立福建省财政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附件1),负责评选表彰工作的组织领导。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省评选办),办公室设在省财政厅人事处,负责评选表彰日常工作。 (二)各设区市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做好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评选推荐工作,严格审核把关,上报推荐汇总表(附件6)时,要对推荐对象依其总体优秀程度做出排序。 联系方式 省财政厅人事处 联 系 人:夏叶伟、张晓鸣 联系电话:0591-87097799、87097784 联系地址:福建省福州市中山路5号 邮 箱:fjczrsc@163.com邮政编码:350003 省公务员局考核奖励处 联 系 人:车延萍联系电话:0591-87833920 联系地址:福州市华林路76号屏山大院8号楼 邮 箱:kjc@fjrs.gov.cn邮政编码:350003 附件:1.全省财政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成员名单 2.全省财政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名额分配表 3.全省财政系统先进集体审批表 4.全省财政系统先进工作者审批表 5.全省财政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征求意见表 6.全省财政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推荐对象汇总表 7.全省财政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公示情况表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财政厅 2016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