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福建]福建省交通运输厅报备福建省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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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法制办: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闽交安〔2016〕26号)已于2016年6月22日发布施行,并通过省交通运输厅门户网站对外发布。根据《福建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第九条规定,现将该文件正式文本(一式三份)以及电子文本报送备案。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 2016年7月18日 关于《福建省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试行)的起草说明 一、制定的必要性及需要解决的问题 2016年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上,马凯副总理要求着力完善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狠抓部门监管责任落实,制定安全生产权力和责任清单,着力加强安全基础和保障建设,强化监管执法能力建设,着力推进安全监管方式方法创新,积极发展安全生产第三方市场。2016年初,省政府办公厅统计,2015年天津港“8.12”事故后,危险品安全成为全国关注的焦点,各行业部门、各层级均开展对危险品的安全专项整治,个别企业一天最多要接受10几个检查组的检查,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造成极大困扰。为落实马凯副总理要求,落实港口管理部门安全监管责任,强化港口管理部门安全监管能力,创新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监管方式,规范和改进港口管理部门对港口危险货物企业的安全检查,使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监管标准化,省交通运输厅对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梳理,发现尚无法律、法规、规章对安全检查具体行为有相关规定。因此,有必要转变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监管方式和方法,对港口管理部门对企业的安全检查内容、频率及程序和上级港口管理部门对下级港口管理部门履行安全监管职责的督查内容、频率及程序进行明确、规范、细化。 二、制定的依据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机制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15]151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改进涉企检查活动的通知》(闽政办[2016]48号),省安监局、省交通运输厅等9厅局《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含剧毒、硝酸铵等)“一体化”监管工作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闽安监管三[2016]41号),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安全治理专项行动方案(2016-2018年)的通知》(交水发[2016]75号),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标准的通知》(闽交安[2014]32号)等有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三、起草过程 我厅自2016年3月份起组织港口管理部门业务骨干和专家起草文件,在起草过程中多次征求港口管理部门特别是一线监管部门的意见,初稿完成后先后三次召开专题会议进一步讨论完善。在充分考虑多方意见的基础上,2016年6月13日经厅务会审议通过,于6月22日印发实施。 四、文件的主要内容 该规定主要包括四大类内容,分别是: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监管规定总则(含依据、适用范围、职责分工)、监管内容与程序、激励与追责措施、6个附表。 一是明确了港口管理部门在危险货物安全监管方面的职责分工;二是明确了各级港口管理部门对港口危险货物企业的现场检查清单和频率,企业现场检查清单共37项,港口分局(港务站)每半年对辖区企业检查至少1次,港口局每年结合港口分局(港务站)的检查,同步对辖区企业检查1次,省交通运输厅(省港航局)每年抽查各港口局辖区1家企业;三是明确了上级港口管理部门对下级港口管理部门的督查清单和频率,部门督查清单共15项,港口局每半年对港口分局(港务站)督查一次,省交通运输厅(省港航局)每年对港口局督查一次;四是明确了安全监管程序及闭环管理和痕迹化管理要求;五是提出了安全监管激励与追责措施。 五、需要说明的其它问题 7月6日,省交通运输厅结合港口安全监管业务培训将规定对全省港口管理部门主要领导、分管领导、业务部门负责人、一线安全监管人员和部分港口危险货物企业安全管理人员进行了宣贯。 要求沿海各港口管理局负责将该规定传达至各港口危险货物企业,使港口危险货物企业明白自己的权力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反馈省交通运输厅进行修改;交通运输部以后如有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监管明确规定,省交通运输厅将不同部分按上级规定进行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