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组织参加2016年品牌价值评价工作的通知

法律法规网 佚名
法律法规网 中国福建  法律法规网 2016-06-17 15:30:54  评论()

文件名称:[福建]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组织参加2016年品牌价值评价工作的通知

文件编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各设区市质监局,福州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管局,福建省品牌建设促进会: 现将《质检总局关于开展2016年品牌价值评价工作的通知》(国质检质〔2016〕221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按照《通知》要求,积极组织本辖区有关单位参加品牌价值评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落实。 一、组织动员 各设区市质监(市场监管)局、福建省品牌建设促进会要以企业自愿参与为原则,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积极参与品牌价值评价。评价范围包括企业品牌、产品品牌、自主创新品牌。企业品牌、产品品牌应是近三年连续盈利且企业利税年平均值达到3000万元人民币(农业)、8000万元人民币(制造业)、5000万元人民币(服务业)及以上。企业可根据自身发展情况自主选择申报企业品牌或者产品品牌。其中,企业品牌是指以企业集团为主体的品牌;产品品牌是指以企业集团的某一类产品为主体的品牌,其评价指标只包括该产品所对应的相关数据。自主创新品牌应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领域;在自主知识产权和核心技术方面表现突出,成长速度快,具有较好发展潜力和培育提升空间的中小企业。 二、审查上报 各设区市质监(市场监管)局根据日常管理工作中掌握的信息对参评企业填报的材料进行审查,确保相关数据信息的准确可靠,并于7月20日前将材料(纸质两份,电子版一份)报送至省质监局质量管理与认证处。联系人:汪清才,联系电话:0591-87830445,邮箱:328984577@qq.com 三、注意事项 各设区市质监(市场监管)局、各相关单位要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坚持不收费原则,在组织申报、评价等各个环节均不得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严禁借评价之机谋取利益,不得擅自向社会泄露企业信息和数据。 附件:质检总局关于开展2016年品牌价值评价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6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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