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福建]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核定我省检察机关案卷材料复制费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件编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省检察院: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核发中央管理的人民检察院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820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现就核定我省检察机关案卷材料复制费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案卷材料复制费(复印纸、磁盘、光盘等)收费标准为: 1、复(打)印费(含纸张)。黑白复(打)印的收费标准为A4纸每页0.2元;A3纸每页0.4元;彩色复(打)印的收费标准为A4纸每页1元;A3纸每页2元。 2、磁盘录制(含盘)每张3元。 3、光盘刻录(含盘)每张2元。 二、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以及领取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或者确有其他经济困难情形的,凭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有效证明,经本人申请、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审核,可以免收相关费用。 三、上述收费标准从2016年5月1日起开始执行。收费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收费资金全额上缴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支出由同级财政通过部门预算安排核拨。 四、收费单位应严格按照上述规定收费,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或提高收费标准,并按《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取消收费许可证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闽价费〔2015〕34号)要求,认真做好收费报告工作,及时向社会公布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和价格投诉举报电话12358,落实“阳光收费”各项规定,自觉接受价格、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财政厅 2016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