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南平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自然灾害公众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
文件编号:南政办〔2017〕207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武夷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我市地处闽北山区,自然灾害频发,为建立健全应对突发重大自然灾害紧急救助体系,我市于2009年开始实施自然灾害公众责任保险工作,在应对重大自然灾害中,成效显著,有力地维护了社会稳定。为进一步做好自然灾害公众责任保险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统一认识,把实施自然灾害公众责任保险作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内容,高度重视,深入宣传,切实维护好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各县(市、区)政府主要领导要亲自抓,亲自研究,分管领导要加强组织协调,督促落实,并统一指定民政部门作为被保险人,负责具体工作的落实。市民政局作为市级牵头单位,要总结经验,推动保险工作顺利实施。
二、落实保险费用。凡具有南平市辖区户籍的自然人,以及在南平市辖区具有居住证的自然人,均为自然灾害公众责任保险保障对象,每人每年保险费原则上不超过1.5元,保险费统一由县(市、区)财政支付。其中:各县(市)财政负责支付各自辖区内投保人的保险费;延平区辖区内投保人的保险费,市、区财政按4.5:5.5分担。
三、明确保险责任。自然灾害公众责任保险实施后,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人身伤亡的,承保公司予以赔付。
(一)发生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特指:雷击、暴风、暴雨、崖崩、洪水、龙卷风、台风(热带风暴)、海啸、泥石流、突发性滑坡、冰雹;
(二)在自然灾害及突发性公共事件灾难现场施救(不含所有在校学生);
(三)见义勇为行为(由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地县级公安部门认定);
(四)飞行物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森林火灾;
(五)非战争状态下,有组织的配合部队军事行动。
保障标准为:每人人身伤亡责任赔偿最高限额人民币10万元;造成人员残疾的,按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中列明的给付比例乘以每人人身伤亡责任限额予以赔偿(详见附件)。
四、明确部门职责。民政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结合自然灾害公众责任保险的业务特点,依法依规确定承保公司并协助被保险人办理索赔申请及相关手续;气象部门负责出具自然灾害气象证明;公安部门负责出具死亡原因证明及对见义勇为行为认定;林业部门负责森林火灾的认定;伤残等级鉴定机构负责出具伤残等级鉴定书。承保公司要制定重大灾害应急理赔预案,建立覆盖城乡的应急查勘理赔队伍,负责对县(市、区)、乡镇(街道)、村(居)报灾信息员进行培训,形成覆盖城乡的报灾、查勘、理赔网络。承保公司要拟订年度防灾减灾宣传工作计划,积极配合政府开展防灾减灾宣传工作,承担防灾减灾宣传经费。
五、简化理赔手续。被保险人在向保险人申请赔偿时,造成人员伤残的,须提供合法鉴定机构出具的残疾鉴定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造成人员死亡的,须提供死亡人员的户口注销单、火化证明、死亡证明、气象部门的自然灾害气象证明以及承保公司认为其他必要的单证材料。承保公司要尽可能简化理赔手续,及时支付保险金,为广大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附件: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
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1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
等级
项目
残疾程度
最高给付比例
第一级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八
双目永久完全失明者(注
1
)
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者
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者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者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者
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者(注
2
)
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者(注
3
)
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者(注
4
)
100
%
第二级
九
十
两上肢、或两下肢、或一上肢及一下肢,各有三大关节中的
两个关节以上机能永久完全丧失者(注
5
)
十手指缺失者(注
6
)
75
%
第三级
十一
十二
十三
十四
十五
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或一上肢的三大关节全部机能永久完
全丧失者
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或一下肢的三大关节全部机能永久完
全丧失者
十手指机能永久完全丧失者(注
7
)
十足跌缺失者(注
8
)
双耳听觉机能永久完全丧失者(注
9
)
50
%
第四级
十六
十七
十八
十九
二十
二一
二二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者
语言机能永久完全丧失者(注
10
)
一上肢三大关节中,有二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者
一下肢三大关节中,有二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者
一手含拇指及食指有四手指以上缺失者
一下肢永久缩短
5
公分以上者
十足趾机能永久完全丧失者
30
%
第五级
二三
二四
二五
二六
二七
二八
二九
一上肢三大关节中,有一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者
一下肢三大关节中,有一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者
两手拇指缺失者
一足五趾缺失者
两眼眼睑显著缺损者(注
11
)
一耳听沉机能永久完全丧失者
鼻部缺损且嗅沉机能遗存显著障碍者(注
12
)
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