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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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直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会议费管理,我厅对《福建省省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闽财行〔2014〕4号)进行了修订。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福建省省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财政厅
2017年8月29日
福建省省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省直机关会议费管理,精简会议,改进会风,提高会议效率和质量,节约会议经费开支,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直机关会议的分类、审批和会议费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省直机关是指省直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民主党派、工商联(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
各单位召开会议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规范简朴、务实高效的原则,坚持总量控制,严格控制会议数量、时间和规模,严格控制经费支出总额,规范会议费管理。
第四条
各单位召开的会议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
第五条
各单位应当严格会议费预算管理,控制会议费预算规模。会议费预算应当细化到具体会议项目,执行中不得突破。
第二章会议分类和审批
第六条
省直机关会议分类如下:
(一)一类会议:省党代表大会、省党代表会议、省人代会、省政协全会。
(二)二类会议:省委全会、省人大常委会会议、省政府全体会议、省政协常委会会议、省纪委全会;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和省工商联召开的换届会议;全省经济工作会议、全省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表彰会;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召开的其他重要会议。
(三)三类会议:各单位召开的全省性工作会议,包括年度工作例会,以及由各单位承办的以省委、省政府名义召开的会议。
(四)四类会议:除上述一、二、三类会议以外的其他业务性会议,包括小型研讨会、座谈会、评审会等。
第七条
省直机关会议审批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一、二类会议。各单位按有关规定程序报批。
(二)三类会议。各单位召开的年度工作例会(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认定)应经厅长(局长、主任)办公会议审批后执行,每年不超过1次。其他全省性工作会议由单位分管领导审核并报主要领导批准后执行。
除年度工作例会外,召开超过50人的其他全省性工作会议按隶属关系分别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办理审批手续。
(三)四类会议。由单位分管领导审核并报主要领导批准后执行。
第八条
一、二类会议会期按照批准文件,根据工作需要从严控制;三、四类会议会期不得超过1天。
二、三、四类会议报到和离开时间合计不得超过1天。
第九条
各单位应当严格控制会议规模。
一、二类会议参会人员按照批准文件,根据会议性质和主要内容确定,严格限定会议代表和工作人员数量。其中,二类会议工作人员控制在会议代表人数的10%以内。
三类会议参会人员不得超过200人,其中,工作人员控制在会议代表人数的8%以内。
四类会议参会人员不得超过50人,其中,工作人员控制在会议代表人数的6%以内。
第十条
各单位召开会议应当改进会议形式,充分运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降低会议成本,提高会议效率。
传达、布置类会议优先采取电视电话、网络视频会议方式召开。电视电话、网络视频会议的主会场和分会场应当控制规模,节约费用支出。
第十一条
不能够采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召开的会议实行定点管理。各单位会议应当到定点会议场所召开,按照协议价格结算费用。未纳入定点范围,价格低于会议综合定额标准的单位内部会议室、礼堂、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可优先作为本单位或本系统会议场所。
无外地代表且会议规模能够在单位内部会议室安排的会议,原则上在单位内部会议室召开。
二、三、四类会议本地参会人员不安排住宿,省委省政府明确要求驻会的除外。
第十二条
参会人员以在榕单位为主的会议不得到榕外召开。各单位不得到党中央、国务院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召开会议。
第三章会议费开支范围、标准和报销支付
第十三条
会议费开支范围包括会议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场地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医药费等。
前款所称交通费是指用于会议代表接送站,以及会议统一组织的代表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
会议代表参加会议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回单位报销。
第十四条
会议费开支实行综合定额控制,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对于未发生的事项,报销额度上限应按明细标准进行相应扣减。
会议费综合定额标准如下:
单位
:
元
/
人天
会议类别
住宿费
伙食费
其他费用
合计
一类会议
400
150
100
650
二类会议
360
150
90
600
三类会议
300
130
70
500
四类会议
270
130
50
4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