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报备修订交通建设市场信用考核管理办法的函
文件编号:闽交建函〔2017〕131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省政府法制办: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福建省重点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修订福建省交通建设市场信用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闽交建〔2017〕103号)已于2017年8月3日发布施行,并通过福建省交通运输厅门户网站对外公布。根据《福建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第九条规定,现将该文件正式文本以及电子文本报送备案。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
2017年8月11日
附件
关于《修订福建省交通建设市场信用考核管理办法》的起草说明
一、修订的必要性
目前交通建设市场信用考核管理已成为交通部门监管好交通建设市场的一项基础工作,是推进交通建设顺利实施的重要保障。经对2016年信用考核情况进行梳理、汇总,我厅发现目前部分考核单位评分结果不均衡现象仍然存在,为促进评分结果更加客观体现项目实际水平,本着信用考核过程公平公正、考核结果客观准确的原则,有必要对现行《办法》考核工作规则、信用分使用规则、考核监督等条款进一步调整、完善。
二、起草过程
2017年5月,我厅征求各设区市交通、沿海港口主管部门及厅直相关单位有关修订意见,共8家单位提出意见。厅建管处认真研究、吸收各单位意见并结合2016年度考核情况后,形成《修订》(讨论稿)。7月12日,召集省重点办、省高指、省公路局、省港航局、省交通质监局、省交通造价站相关人员召开专题讨论会,逐条进行研究讨论。按照专题会议意见,厅建管处组织对《修订》(讨论稿)进行调整完善,并送厅直相关单位及厅政法处会稿,达成一致意见。7月24日,经厅务会议审议,同意下发执行。
三、主要修订内容
(一)完善信用考核规则
1.增强考核的均衡性、随机性、公开性和专业性。原《办法》第十四条中增加以下内容:
(1)考核均衡性:各相关考核部门应完善考核机制,保证各合同段考核次数均衡性,即对每一合同段的专项及日常抽查等考核次数至少达2次,且应保持相对均衡。
(2)考核专业性:各相关考核单位应建立检查项目名录库与专业检查人员名录库,采取聘请专家、借用人员等方式充实专业检查人员,保证每次检查各专业考核评分人员不少于2人,考核评分结果要签字留档;并加强库内专业人员培训,保证专业素质均衡,检查、扣分尺度一致。
(3)“两随机一公开”:除列入重点督查、存在突出问题项目外,各相关考核单位应采取随机抽取检查项目、随机选派考评人员的方式开展信用考核,并针对考核通报存在问题明确各从业单位“扣分值”,每次考核“扣分值”进行公开,未公开的不得作为年终考核评分的依据。
年终综合考核时,各考核单位应根据历次考核扣分情况,对照评分标准得出各合同段年终综合评分,并进行公开后,通过《福建省公路水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报送考核得分。
2.增加设计单位评分要求。原《办法》第十四条中增加对普通公路建设项目设计单位(设计阶段)评分依据的相关要求,即“每次普通公路建设项目外业测设验收、初步设计审查、施工图审查时,设区市或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应负责下发审查专家、设计咨询单位(若有)评分表,审查结束后收回汇总,作为对设计单位评分的依据。”
3.增加独立互通工程考评要求。原《办法》第十五条增加“对路基、路面分开招标的高速公路独立互通工程,合同价在1.5亿(含)以内的只参与1次综合考评,参与考评的年度为完成工程量最多的一年,其余年度则参与直接定级。
4.规范普通公路计划外项目申报程序及范围。原《办法》第十五条增加:普通公路计划外项目需列入年度综合考核范围的应满足以下条件:
(1)项目建设已办理质量监督和施工许可等手续;
(2)公路技术等级为二级及以上,且标段合同价1亿元以上或独立桥隧项目合同价5000万元以上。
5.适当降低县级交通主管部门评分权重。原《办法》第十六条对普通公路建设项目施工、监理单位评分权重进行调整:
(1)省级质量监督的施工、监理单位:省公路局、省交通质监局、设区市交通主管部门、县交通局评分权重由20%、20%、30%、30%,调整为20%、20%、35%、25%。
(2)非省级质量监督的施工、监理单位:省公路局、设区市交通主管部门、质监机构、县交通局评分权重由30%、20%、20%、30%,调整为30%、30%、20%、20%。
6.修订水运工程考核单位。原《办法》第十六条对水运工程项目考核单位“沿海港口局”,修订为“沿海港口局(或设区市交通主管部门)”。
7.扩大A、B系数平衡范围。原《办法》第十七条进行“A、B系数”调整的范围由“施工、监理、试验检测单位”,扩大到“设计、设计咨询、项目法人”,提高考核结果的真实性。
8.增加“绿色公路或品质工程”考核加分。原《办法》第十八条增加“获得部级公路水运“绿色公路或品质工程”示范项目所在施工、监理合同段加1分、获得省级公路水运“品质工程”示范项目的加0.5分”。
9.明确联合体项目考核要求。原《办法》第十九条中增加“联合体项目只考核同类别牵头单位。”
10.原《办法》第二十条比例调整
(1)调整项目法人A级比例:项目法人A级比例由50%以下(含50%),提高到70%以下(含70%);
(2)明确A级比例临界范围规则:如在基数控制临界范围有2家从业单位综合评分一致,则按评分从高到低排序(不受小数点位数限制),选出分数较高的一家为A级及以上从业单位,另一家从业单位按B级定级。
(3)增加AA级比例要求:各考核类别参评单位基数达20家以上(含)的,AA级从业单位数量控制在本考核类别参评单位基数的15%以下(含),具体家数按四舍五入法计算后控制;不足20家的,AA级不超过3家。具体按AA级从业单位评为A级合同段数量多少进行排序,A级数量相同时按从业单位得分排序。
11.增加从业人员考核要求。原《办法》第二十二条中增加“当参建单位主要人员同一考核年度在2个合同段任职并列入考核时,其考核等级按“就低”原则确定。”
12.增加列入省级重点督查的行为。原《办法》附件2中“列入省级重点督查的行为”中增加“环境保护工作落实不到位,施工现场污染严重,被省级部门通报或督查的”。
13.增加造价咨询企业考核。原《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中增加“本办法适用于……造价咨询等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考核采取直接考核定级方式开展。
(二)完善信用结果使用规则
1.调整高速公路从业单位信用结果使用期限。原《办法》第二十七条中增加“高速公路上年度被评为AA级、A级的从业单位,本年度未参评且至本年度综合评分定级结果公布之日未享受信用奖励的,可延期至1个年度且只能享受本类别1次信用奖励。
2.增加设计、监理等不采用综合评分法的信用分规定。原《办法》第三十一条中增加“监理、试验检测、设计、设计咨询招标不采用综合评分法的,可适当提高信用分值”;第三十九条增加“相应提高信用分对中标结果的影响”。
3.扩大部分养护工程考核结果适用范围。原《办法》第三十七条增加部分养护工程信用考核结果适用范围,即:“独立大桥、特大桥整桥拆除重建养护工程项目施工、监理及主要从业人员,其信用奖励同时适用于普通公路建设项目施工、监理投标”,此类从业单位普通公路养护、建设类中标合计次数达到AA级、A级使用次数后失效。
4.扩大高速公路路面工程信用分适用范围。原《办法》第三十七条增加高速公路路面工程信用结果适用范围,即:高速公路路面施工评为A级或AA级且未参与普通公路养护施工考核的,享受A级或AA级信用分中标1个普通公路养护施工标段后,则不再享受普通公路养护施工投标信用分奖励。
5.调减信用奖励次数。对原《办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信用分使用规定进行调整,即:从业单位AA级信用分享受次数减少1次,为2次;AA级单位考核为A级合同段达8个的,享受次数由4次,调减为3次;A级合同段达11个的,享受次数由5次,调减为4次;享受次数封顶6次调减为4次。
(三)加强考核监督
1.增加考核结果核查环节。原《办法》第十七条增加“省厅将规范检查考评行为,加强对争议较大或与其他考核单位得分悬殊较大的信用评分进行督查,存在问题的将调低或取消该考评单位评分权重。”
2.增加公示(开)受理要求。原《办法》“信用考核与公布”章节中增加一条“对于公示(开)期间的申诉事项,按“谁公示(开)谁受理”原则进行受理,具体受理工作由各考核单位在评分办法或细则中明确。对于省厅(省重点办)公示期间收到的申诉事项,省厅负责整理汇总后,由各考核单位办理答复意见并反馈申诉单位;对再次提出申诉且较为复杂的事项,由省厅通过组织相关单位或专家进行必要核查后反馈申诉单位,对于同一申诉事项,省厅原则上不组织二次核查及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