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准予设立福建安厦律师事务所的决定

法律法规网 佚名
法律法规网 福建政府网  法律法规网 2017-07-04 17:57:20  评论()

文件名称: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准予设立福建安厦律师事务所的决定

文件编号:闽司许决〔2017〕51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苏煤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司法部《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审查,现决定如下:

一、准予设立“福建安厦律师事务所”,英文名称:FUJIANANXIALAWFIRM。组织形式为个人律师事务所。

二、该所设立人为苏煤炭,负责人苏煤炭。住所:福建省厦门市厦禾路879号美新广场2805室。

三、该所隶属于福建省厦门市司法局监督管理。

四、颁发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正本、副本,正本必须悬挂于办公场所。

五、请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福建省司法厅

2017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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