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福建省关于印发福建省编制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法律法规网 佚名
法律法规网 中国福建  法律法规网 2016-06-17 19:05:57  评论()

文件名称:[福建]福建省关于印发福建省编制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件编号:闽政办〔2016〕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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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时间: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福建省编制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试点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6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编制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试点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部署,探索编制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指导试点地区探索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编表经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编制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8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五大发展理念,根据《福建省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专项工作小组重点改革任务实施规划(2014-2020年)》(闽委办发〔2014〕52号)、《福建省“三农”和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实施方案》(闽委办发〔2014〕54号)和《福建省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实施方案》(闽委发〔2015〕24号)的要求,全面加强自然资源统计调查和监测基础工作。在试点地区试编主要自然资源的实物量资产负债表,为完善自然资源统计调查制度提出建议,为2019年编制全省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提供经验。 二、基本原则 (一)突出核算重点。从生态文明建设要求和人民群众期盼出发,优先核算具有重要生态功能的土地、林木、水以及海洋等四种主要自然资源,并在实践中不断完善核算体系。 (二)注重质量指标。编制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既要反映自然资源规模的变化,更要反映自然资源的质量状况。通过质量指标和数量指标的结合,更加全面系统地反映自然资源的变化及其对生态环境的影响。 (三)兼顾可操作性。为确保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能够运用于实际分析,选取的指标必须概念明确,内容清晰,能够实际计量或测算。 (四)确保真实准确。按照高质、务实、管用的要求,建立健全自然资源统计监测指标体系,充分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和法治方式提高统计监测能力和统计数据质量,确保基础数据和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各项数据真实准确。编制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不涉及自然资源的权属关系和管理关系。 三、试点内容 土地资源资产负债表主要包括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利用情况,耕地质量等别分布及其变化情况,表式有土地资源存量及变动表和耕地质量等别及变动表;林木资源资产负债表包括天然林、人工林、其他林木的蓄积量和单位面积蓄积量,表式有林木资源存量及变动表和森林资源质量及变动表;水资源资产负债表包括地表水、地下水资源情况,水资源质量等级分布及其变化情况,表式有水资源存量及变动表和水环境质量及变动表;海洋资源资产负债表包括海域面积、海水质量等资源情况,表式有海域资源存量及变动表和海水质量及变动表。上述具体表式由省统计局另行下发。 四、试点地区 根据自然资源的代表性和有关工作基础,在长乐市、晋江市、永安市、长汀县、南靖县、霞浦县开展编制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试点工作。 五、时间安排 试点工作从2016年6月到2016年12月底为第一阶段。2016年7月底前完成对试点地区相关人员的培训工作;2016年8月到12月底试点地区开展四种自然资源基础资料的搜集、整理和审核,必要时开展补充性调查,编制出2014年和2015年两年的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 2017年为第二阶段,试点地区提出修订完善自然资源统计调查制度和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编制方案的问题和建议,并以书面形式报送省统计局。省统计局负责汇总全省试点工作情况总结,报省政府。 六、任务分工 (一)填报单位 省统计局负责试点的牵头工作,做好与相关部门的沟通,提出编制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设计好具体的统计表式与统计指标,做好制度修订。试点地区的国土、林业、水利、环保、海洋渔业、农业等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收集基础资料,建立自然资源存量及变化统计台账,填制各主管资源的报表。具体为:国土部门填制土地资源存量及变动表,耕地质量等别及变动表,水资源存量及变动表中的地下水相关数据、水环境质量及变动表中的地下水相关数据等。林业部门填制土地资源存量及变动表中的补充资料,林木资源存量及变动表,森林资源质量及变动表等。水利部门填制水资源存量及变动表中的地表水相关数据。环保部门填制水环境质量及变动表中的地表水相关数据。海洋渔业部门填制海域资源存量及变动表和海水质量及变动表。 由于客观条件限制,耕地质量等级及变动表填报难度较大,本次试点暂缓填报,农业部门做好研究探索工作。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将填制好的报表经领导签字和单位盖章后,报送试点地区统计局;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试点过程中,对修订完善自然资源统计调查制度和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编制方案的问题和建议,以书面形式报送试点地区统计局。试点地区统计局将收到的报表、问题及建议汇总后及时报送省统计局。 (二)业务培训 省统计局负责业务培训组织工作,省直自然资源管理部门负责业务培训授课。授课内容为:省国土厅负责培训土地资源存量及变动表编制方法、耕地质量等别及变动表编制方法、水资源存量及变动表的地下水相关数据编制方法、水环境及变动表的地下水相关数据编制方法;省林业厅负责培训土地资源存量及变动表的补充资料、林木资源存量及变动表和森林资源质量及变动表编制方法;省水利厅负责培训水资源存量及变动表的地表水相关数据编制方法;省环保厅负责培训水环境质量及变动表的地表水相关数据编制方法;省海洋渔业厅负责培训海域资源存量及变动表和海水质量及变动表编制方法。 (三)质量控制 试点地区的国土、林业、水利、环保、海洋渔业、农业等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确保基础数据来源合法,真实可靠,积极改进调查方法,加强调查全过程质量控制。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试点县(市)政府负责本地区试点工作的组织实施,为开展试点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试点地区编制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由统计部门牵头负责。相关部门要根据工作分工认真做好试点工作,参与有关问题研究,提供编表所需要的基础资料。成立由省统计局牵头,省财政厅、国土厅、环保厅、林业厅、水利厅、海洋渔业厅、农业厅有关人员组成的编制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试点工作指导小组,指导、部署、检查试点工作,协调解决试点工作中的有关问题。试点地区要参照省里的模式,建立相应的组织协调机制。财政部门要为开展试点工作所必需的经费提供资金支持。 (二)信息共享,密切沟通。统计部门要加强与国土、环保、水利、林业、海洋渔业、农业等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沟通,研究理清编制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所需的基础资料状况。有关部门已有资料的,应当主动及时地将经领导签字和单位盖章的报表、填报说明和有关基础数据报送试点地区统计局。现有资料不能满足需要的,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积极研究解决办法,必要时可开展补充性调查。 试点期间,省统计局将会同有关部门赴试点地区指导调研,帮助解决试点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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