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福建省经信委关于开展2015年度财政支出绩效自评工作的通知

法律法规网 佚名
法律法规网 中国福建  法律法规网 2016-05-30 17:16:54  评论()

文件名称:[福建]福建省经信委关于开展2015年度财政支出绩效自评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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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各设区市经信委(经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 根据《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做好省直预算单位2016年财政支出绩效自评工作的通知》(闽财绩函〔2016〕1号)(见附件1)要求和我委2016年财政支出绩效自评工作计划,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价原则 此次绩效评价工作按照“谁使用、谁评价”的总原则开展。 二、组织分工 为做好2016年财政支出绩效自评工作,我委成立了以省经信委党组书记、主任林国耀为组长,党组成员、副主任郭恒明和党组成员、纪检组长李长根为副组长,计财处、投资处、技术处、装备处、消费品工业处、环资处、中小处、直属机关纪委等相关处室为成员的省经信委2015年度财政支出绩效自评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委计财处,承担此次绩效评价的组织协调、牵头汇总等工作。 此次绩效评价工作,采取统一组织、分块评价、综合分析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具体分工如下: (一)委计财处负责牵头开展绩效评价工作,整理汇总委相关处室提交的评价材料,分析报送委绩效评价综合报告; (二)委相关处室负责具体设定有关专项资金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按专项组织开展省本级安排下达项目资金的评价工作;部署指导各设区市(平潭实验区)经信主管部门有关切块资金的评价工作;按专项整理汇总省本级、切块资金的有关评价材料; (三)各设区市(平潭实验区)经信主管部门负责根据我委设定的有关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组织开展切块当地安排下达的项目资金的评价工作,并将有关评价材料汇总上报我委相关处室。 三、评价内容 绩效评价指标体系以省财政厅《财政资金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共性指标和个性指标)》为基础,参考我委以前年度确定的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并结合相关专项资金的具体管理办法和特点设置。 委相关处室根据《省经信委2015年度财政绩效自评项目表》及有关要求具体设定各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形成各专项资金的《省级财政项目支出绩效自评表》(以下简称《自评表》,见附件2)。 四、评价方式 (一)项目单位自评 每个具体项目承担单位须按要求填报相应的专项资金《自评表》。 (二)分块汇总评价 对我委直接下达的项目,由委相关处室对项目单位上报的《自评表》进行汇总并填制省本级下达项目《自评表》和《省经信委专项资金下达项目汇总表》(省本级直接下达的项目)(见附件3);对切块下达的专项,由各设区市(平潭实验区)经信主管部门按要求对项目单位上报的《自评表》进行汇总、评价并填制切块设区市级下达项目《自评表》和《省经信委专项资金下达项目汇总表》(切块各设区市及平潭实验区下达的项目)(见附件4) (三)专项综合评价 委相关处室对省本级《自评表》、《汇总表》以及各设区市(平潭实验区)经信主管部门上报的《自评表》、《汇总表》进行汇总、评价并按专项填制全省项目《自评表》和《福建省经信委2015年度下达专项资金汇总表》(见附件5)。 五、工作要求 (一)委相关处室负责组织实施的评价工作须在6月15日之前完成;委计财处负责对相关处室送交的专项绩效评价报告及绩效评价材料进行汇总,在6月30日之前将委综合评价情况报送省财政厅; (二)各设区市(平潭实验区)经信主管部门及项目承担单位均应高度重视,按照工作要求,认真及时做好绩效评价工作。对阻碍或拒不开展(接受)绩效评价的部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三)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切块分配的重要依据。对绩效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等次或绩效评价结果整改不落实的设区市,我委将调减直至取消其下一年度切块分配指标;对有关项目单位,暂停其申请下一年度申报省级专项资金的资格; (四)绩效评价工作监督举报电话:省经信委直属机关纪委0591-87431083。 附件:1.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做好省直预算单位2016年财政支出绩效自评工作的通知 2.省级财政项目支出绩效自评表 3.省经信委专项资金下达项目汇总表(省本级直接下达的项目) 4.省经信委专项资金下达项目汇总表(切块各设区市及平潭实验区下达的项目) 5.省经信委2015年度下达专项资金汇总表 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6年5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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