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省十二届人大四次会议第1599号建议的答复

法律法规网 佚名
法律法规网 中国福建  法律法规网 2016-05-12 15:21:38  评论()

文件名称:[福建]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省十二届人大四次会议第1599号建议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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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善平、张上进代表: 省十二届人大四次会议上你们提出的《关于改进我省高速公路管理与执法工作的建议》(第1599号)收悉。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调整高速公路限速标准”事宜 我厅高度重视高速公路通行效率的提升,并努力探索在保障交通安全的前提下提高高速公路限速值的办法。2015年9月,根据《公路法》、《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等要求,我厅会同省公安厅在充分调研分析具体项目运行速度基础上,邀请国内知名速度管理专家研讨论证,联合制定了《福建省高速公路限速标志设置技术指南》,提出按照“分路段、分车型、局部分车道”开展7座及以下小客车的限速标志论证改造工作,力求在综合考虑高速公路运行环境需求、保障运营安全及服务功能的基础上适当提高相关段落限速值,在保障交通安全的前提下让条件较好的路段发挥应有的通行效率。 目前,我厅已根据《福建省高速公路限速标志设置技术指南》要求,组织完成约2200公里高速公路限速方案论证及专家审查工作,其中约600公里高速公路限速标志已改造完成。从目前审查的2200公里路段看,提速路段约1830公里(提速路段比例约83%),主要由两类构成:第一类是限速值由80km/h提升到100km/h及以上路段(约1024公里),第二类是限速值由100km/h提升到110km/h及以上路段(约806公里);未提速的主要是受到原设计时指标制约路段、事故多发等路段。下阶段我厅将进一步组织加快限速方案审查及限速标志设置工作,力争已通车的高速公路项目限速标志2016年前全部改造完成。 二、关于“改革分道限速规定”事宜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在道路同方向划有2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左侧为快速车道,右侧为慢速车道。在快速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应当按照快速车道规定的速度行驶,未达到快速车道规定的行驶速度的,应当在慢速车道行驶”。该规定明确了快速和慢速车道行驶速度要求。近年来随着我省高速公路车流量不断增加,因客货车动力、操控和刹车性能等方面差异较大,为避免货车驶入快车道影响道路通行能力,我厅进行积极探索,并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要求,提出采取分车道限速方式对道路进行限速,同时为了保证客车正常驶入慢车道,慢车道均采用“客货车道”,而非货车车道。如:对于同向4车道高速,按行车方向从左到右分别限速:“小客车道120km/h-110km/h、小客车道120km/h-90km/h、客货车道100km/h-80km/h、客货车道100km/h-60km/h”;对于同向3车道高速,从左到右分别限速:“(7座及以下)小客车道110km/h-90km/h、客货车道100km/h-80km/h、客货车道100km/h-60km/h”等。对于您所提沈海高速福清镜洋段限速标志,经组织核实,该路段第3、4车道标志均为“客货车道”,允许小车在第3、4车道上行驶。 三、关于“限速标志设置过多”问题 高速公路限速标志设置位置是根据国家《公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规范》(JTG D82-2009)确定的,一般设置在高速公路入口加速车道末端、隧道洞口、低标路段起点、事故多发路段起点等位置。当前,全省高速公路限速标志正在加快改造实施,有些路段新的标志已实施完成,但一些老的标志尚未全部拆除,因此部分路段限速标志确实存在数量多、无规律情况。为了避免混乱局面产生,我厅已要求管理单位加快实施进度,尽快拆除多余标志;同时要求设计单位开展新的限速标志设计时应进行现场走访,科学论证新增限速标志的设置位置,避免出现局部段落信息过载或者与现有各类标志相互遮挡等现象,从而确保标志设置符合实际需求,尽量简明醒目。 感谢您对交通运输事业发展的关心、理解和支持。 领导署名:黄祥谈 联系人:陈毅 联系电话:0591-87077122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 2016年5月6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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