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省人大十二届四次会议第1091号建议的答复

法律法规网 佚名
法律法规网 中国福建  法律法规网 2016-05-04 17:10:20  评论()

文件名称:[福建]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省人大十二届四次会议第1091号建议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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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国辉、蓝素梅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对进入建筑市场的扣件式钢管架的主要构件进行永久标识的建议》(第1091号建议)收悉。该建议在从源头加强建筑用扣件和钢管质量标识管理方面提出了很好的意见和建议。衷心感谢您对质量技术监督工作的支持与帮助,现根据我局职能就您建议的办理情况及省住建厅协办情况答复如下: 一、关于建筑用扣件和钢管的标识问题 1.扣件。GB 15831-2006《钢管脚手架扣件》国家标准8.1.1要求产品上应铸出:生产年号、商标、产品型号。在对扣件生产企业的监督抽查中如发现未按规定标志将被判不合格。此外,扣件属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我局今年将扣件获证企业列入省级组织的证后监督检查名单,现场检查会特别关注企业是否按标准进行标识。 2.钢管。GB/T 13793-2008 《直缝电焊钢管》、GB/T 3091-2008 《低压流体输送用焊接钢管》及GB/T 2102-2006《钢管的验收、包装、标志和质量证明书》均为推荐性标准,不适合对企业作出强制要求。此外,GB/T 2102-2006 第6.1.3 规定“标志可采用喷印、盖印、滚印、打印、粘贴印记或贴(挂)标签、吊牌等方法”,没有要求钢管应标注永久性标识。针对目前产品标准方面的问题,我局将积极向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反映,提出修订的建议。 二、关于加强生产领域建筑用扣件和钢管产品监管问题 按省政府的职责分工,我局负责生产领域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目前,我省有扣件生产企业2家,钢管生产企业20多家(不一定生产脚手架用钢管,按定单生产)。我局今年已安排对我省的扣件和钢管生产企业进行一次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对抽查不合格的产品及生产企业,将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严格的后处理,督促企业整改,并将名单通报省住建厅。 三、关于未按有关规定搭设脚手架问题 省住建厅高度重视此问题,连续多年开展模板及脚手架安全专项整治,2014年9月5日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模板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通知》(闽建建〔2014〕36号),2015年4月14日又下发了《关于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闽建建〔2015〕23号)。一是强调落实参建各方主体责任。要求施工企业按要求认真全面开展自查自纠整治工作,对发现的问题要督促整改到位,严格把好材料进场关。建设(监理)单位应加强对项目施工过程的旁站、巡视及平行检验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督促施工单位整改到位。二是强调落实安全监管责任。要求各级监管部门在检查、督(巡)查中加强监管,严肃查处使用不合格或劣质钢管、扣件、可调托撑等产品以及未按规定要求搭设、使用外脚手架和模板支架的行为,并要求施工单位将不合格或劣质产品清出施工现场。以动态监管为抓手,严格按照《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办法》进行记分,督促企业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对拒不整改的予以通报批评、局部停工拆除,并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下一步,省住建厅将结合《2016年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闽建办建〔2016〕17号),深入开展模板及脚手架安全专项整治,严肃查处使用不合格或劣质钢管、扣件、可调托撑等产品以及未按规定要求搭设、使用外脚手架和模板支架的行为,确保建筑施工安全。 再次感谢您对质监工作的关心和大力支持!希望您继续关注我省质监工作,并对我局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领导签署:施 文 联 系 人:阙 华 电 话:0591-88501636 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6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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