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四川]四川省关于评定蔡松松同志为烈士的批复
文件编号:川府函[2017]49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四川省人民政府
关于评定蔡松松同志为烈士的批复
川府函〔2017〕49号
泸州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评定蔡松松同志为烈士的请示》(泸市府〔2017〕9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蔡松松,男,汉族,1985年8月25日出生,湖北省松滋市人,中共党员,三级警司,生前系泸州市泸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驻石桥派出所民警。2017年1月24日,蔡松松同志在泸县玄滩镇幸福水库为抢救两名落水儿童,英勇牺牲。
根据《烈士褒扬条例》(国务院令第601号)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省政府评定蔡松松同志为烈士。
四川省人民政府
2017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