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四川]四川省关于同意取消安全监管部门意见作为颁发采矿许可证前置要件的批复
文件编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四川省人民政府
关于同意取消安全监管部门意见作为颁发
采矿许可证前置要件的批复
川府函〔2016〕225号
国土资源厅:
你厅《关于取消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意见作为颁发采矿许可证前置要件的请示》(川国土资〔2016〕116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同意取消将省安全监管局书面意见作为办理煤矿和非煤矿山采矿许可证登记的前置要件,也不再作为煤炭资源协议出让的前置要件。请你厅按照国土资源部有关文件要求开展工作,并适时修改行政许可事项服务指南。
四川省人民政府
2016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