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四川]四川省关于建设资阳至潼南(四川境)高速公路项目有关事宜的复函
文件编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建设资阳至潼南(四川境)
高速公路项目有关事宜的复函
川办函〔2016〕120号
资阳市、成都市人民政府: 你们《关于授权建设资阳至潼南(四川境)高速公路有关事项的请示》(资府〔2016〕25号)收悉。经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将有关事宜函复如下。
一、鉴于简阳市划归成都市代管后,资阳至潼南(四川境)高速公路项目原实施责任主体发生变更,原项目责任主体授权文件(川办函〔2015〕174号)作废。
二、原则同意资阳至潼南(四川境)高速公路项目采取BOT方式建设。 三、授权资阳市人民政府牵头,会同成都市人民政府,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四川省高速公路BOT项目管理办法》等规定,依法组织投资人招标工作,严格执行招标工作程序,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项目资本投资人,并将招标结果及时报送交通运输厅。 四、资阳市、成都市人民政府是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应依法承担政府监管责任,负责组织开展项目核准前的前期工作和投资人招标。
五、交通运输厅要依法承担行业管理责任,依法监督项目投资人招标等活动。省发展改革委等省直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加强对项目的监管和协调服务。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