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青海省省级引进高端创新人才保障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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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进一步完善我省省级引进高端创新人才住房保障体系,充分发挥人才住房的积极作用,改善人才居住环境,鼓励和吸引高层次人才创业创新,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和《中共青海省委办公厅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高端创新人才千人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青办字〔2016〕3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级引进高端创新人才住房(以下简称住房)是指为我省省级层面引进高层次人才提供的周转性住房,纳入青海省“高端创新人才千人计划”,做到统一产权管理、统一建设标准、统一调配使用。
第三条住房按照“政府主导、只住不售、周转使用、动态管理”的模式进行住房保障。
第四条我省省直机关、中央驻青单位和省属企事业各类人才住房的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住房的入住对象为符合青办字〔2016〕32号文件规定的杰出人才、领军人才、拔尖人才和服务我省“四个转变”发展所必需的其他各类高层次人才。原则上一位人才只能申请一套住房。
第六条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人才办)负责认定引进人才的资格类型、确定人才准入退出标准和分配各类人才住房指标,确保引进人才与住房相匹配。省财政厅负责安排住房建设(购租)及相关配套资金(包括各项房屋税费、家具家电购置资金等),做好住房的资金保障工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编制住房保障计划(含人才规模、面积标准等),并组织购租房源,保证住房的品质和环境。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住房的产权办理、必要家具家电配置、入住手续办理、委托住房所在物业公司做好物业管理服务工作,确保人才顺利入住,并负责住房、家具、设备的资产管理。用人单位负责按时缴纳住房使用产生的水、电、暖、燃气、电视电话宽带、物业、停车等费用,并确保住房有效使用,不改变或影响住房的用途及安全。
第二章准入管理
第七条直接引进人才与用人单位签订聘用合同或劳动协议且合同期三年以上,柔性引进人才须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协议(每年在用人单位工作时间不少于3个月),用人单位暂时未能解决住房的,可申请入住人才住房。
第八条需要使用住房的符合条件人员,须按要求填写《青海省省级人才住房申请表》,并提供其他相关材料。用人单位对申请人有关材料进行初审,省直归口部门或省直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复核后报省人才办,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按照省人才办审核意见办理入住手续。
第九条申请住房须提交资料:
(一)青海省省级人才住房申请表;
(二)青海省“高端创新人才千人计划”人选名单;
(三)申请人及共同租住人的身份证、户口薄复印件,已婚的同时提交结婚证复印件;
(四)申请人与用人单位签订的聘用合同(劳动协议)或经营管理责任协议等材料复印件,非公有制单位还需同时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第十条申请住房办理程序:
(一)填表。由申请人和用人单位分别如实填写《青海省省级人才住房申请表》。
(二)申请。由用人单位向省直归口部门或省直行业主管部门提交表格和有关资料,归口或主管部门同意后向省人才办申请住房。
(三)受理。省人才办在10个工作日内核实申请人的相关资料。
(四)公示。省人才办将经审批符合入住人才住房条件的申请人姓名、工作单位、人才类型和拟安排住房等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7个工作日。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示有异议的,可向省人才办反映,省人才办自接到异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重新调查核实。
(五)分配。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省人才办根据人才层次分配住房,其中杰出人才安排面积160平方米左右住房;领军人才安排面积140平方米左右住房;拔尖人才安排面积120平方米左右住房,其他各类高层次创新人才住房面积不低于80平方米。住房面积按照人才住房保障计划进行动态调整。
第十一条住房按照“高端优先、统筹兼顾、逐步解决”原则,根据住房房源情况,按照杰出、领军、拔尖三类人才层次、引进时间、申请时间及其家庭人口等因素进行综合分配。在房源不足情况下,同类层次人才按单位申请分配时间先后次序予以调配,各层次房源可相互调剂使用。住房分配后,由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同用人单位签订《青海省省级人才住房入住协议书》(以下简称《住房协议》)。
第三章使用管理
第十二条住房实行合同(协议)管理。房屋分配后,用人单位、申请人凭《住房协议》办理入住手续。
第十三条《住房协议》应当明确住房所有人与使用人的权利和义务,明确住房的用途和使用要求,水电费、物业费等相关费用标准和支付方式,明确使用期限、退出要求和违约责任等。
第十四条原则上《住房协议》签订的最短期限为1年,最长不超过3年。使用期满如确需继续使用的,应在协议期满1个月前,由使用人通过所在单位再次申请办理续住手续。使用人工作单位发生变动的,需重新签订《住房协议》。
第十五条住房使用单位在使用人入住期间,应按年度及时足额缴纳物业管理费、水电费、采暖费、燃气费、电视电话宽带费、停车费等。
第十六条住房按照“经济环保”原则进行一次装修。使用单位和使用人要按照《住房协议》约定,合理使用,不得转借、转租、闲置,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房屋用途,不得擅自对房屋进行二次装修、扩建、加建或改变内部结构,不得用于从事其他经营活动。
第十七条住房使用人负有保证房屋及其设备完好并合理使用的义务,因使用不当或其他人为原因造成房屋及其设备损坏的,使用人及使用单位要负责修缮并承担相关费用。
第十八条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定期对房屋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做好日常管理及服务工作并建立住房管理台账。
第四章退出管理
第十九条住房使用人有下列情形的,使用单位应主动申报并及时腾出住房:
(一)经审核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准入条件的;
(二)经省人才办取消“高端创新人才千人计划”人选资格名单的;
(三)《住房协议》到期不再续住的;
(四)使用人变动工作后未重新办理住房手续的;
(五)其他需要退出的情形。
第二十条退出住房,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报。使用单位向省人才办及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提前1个月提出申请。
(二)解除住房合同。使用单位与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办理退房手续,终止《住房协议》。
(三)退出房屋。使用单位须在规定时间内缴清水电费等费用,费用结算至腾退住房当月。退出的过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0日。
第二十一条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与用人单位签订《住房协议》时,应在协议中列明下列情形,使用人及使用单位有违反情形的,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可以单方终止履行《住房协议》,收回使用的住房,使用人拒不腾退的,依照法律规定解决:
(一)无正当理由连续3个月及以上未居住的;
(二)无正当理由连续3个月及以上未缴纳费用的;
(三)将住房转让、转借、转租或改变用途的;
(四)擅自装修或改变房屋结构,影响房屋使用安全的;
(五)使用者本人有违法违纪行为或利用住房开展违法违纪活动的;
(六)利用住房为个人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七)违反住房所在小区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
(八)其他不适合继续使用住房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使用单位有弄虚作假、擅自转让转租或调整住房居住对象等行为的,由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收回相关住房,同时取消该单位在3年内申请住房的资格。
第二十三条省人才办、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定期和不定期对住房居住情况进行检查,如发现有不符合居住条件的,及时取消其居住资格。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各市州可参照本办法及相关文件要求,制定本地区人才住房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