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山西]山西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山西省定价成本监审目录(2015年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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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1.本定价成本监审目录不包含中央定价项目内容,在省内凡涉及中央定价(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定价项目、定价内容一律按中央定价目录执行。
2.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项目,都应列入成本监审目录;列入价格听证目录的所有商品和服务以及虽未列入价格听证目录但需要实行听证的,自动列入成本监审目录;制定暂未列入成本监审目录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实施成本监审;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将根据经济发展情况和价格管理方式变化对定价成本监审目录适时进行调整。
3.本目录所称 市 指地级以上市(设区市), 县 指县及县级市。按照《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和《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等有关规定,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或者调整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都应当开展成本监审工作,成本监审具体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成本调查机构组织实施。
4.食盐、增值税税控系统产品及维护服务、成品油、民办学校的价格和收费暂按现行办法管理,价格和收费制定中都应当开展定价成本监审,待法律、法规修改后或国家改革方案出台后按规定执行。
5.住宅小区停车服务收费如具备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停车服务企业协商议价条件的,则放开收费标准,不具备协商议价条件的,按现行规定管理,收费标准制定中应当开展定价成本监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