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山西]山西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山西省定价目录(2015年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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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1.本定价目录不包含中央定价项目内容,在省内凡涉及中央定价(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定价项目、定价内容一律按中央定价目录执行。
2.列入本目录的定价内容,包括定价项目的具体价格、收费标准、基准价及浮动幅度以及相关的定价机制、办法、规则等。
3.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项目,自动进入本目录;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项目,自动退出本目录。
4.本目录所称 市 指地级以上市(设区市), 县 指县及县级市。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由本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工作。
5.行政事业性收费,继续按照现行办法管理。
6.食盐、增值税税控系统产品及维护服务、成品油、民办学校的价格和收费暂按现行办法管理,待法律、法规修改后或国家改革方案出台后按规定执行。
7.住宅小区停车服务收费如具备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停车服务企业协商议价条件的,则放开收费标准,不具备协商议价条件的,按现行规定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