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政府2017年制订规章计划的通知

法律法规网 佚名
法律法规网 广东政府网  法律法规网 2017-06-09 17:50:42  评论()

文件名称:广东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政府2017年制订规章计划的通知

文件编号:粤府办〔2017〕38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粤府办〔2017〕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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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广东省人民政府2017年制订规章计划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东省人民政府2017年制订规章计划》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17年是实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重要一年,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深化之年。省人民政府制订规章工作总的指导思想是: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严格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以及《广东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6-2020年)》的要求,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中心工作,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加强重点领域立法,为“十三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法制保障。遵循这一指导思想,结合当前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现就做好省人民政府2017年制订规章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主动适应全面深化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做好省人民政府2017年制订规章工作,要充分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坚持服从并服务于全面深化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立足广东省情,着力解决阻碍我省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各种体制机制问题,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重点,着力解决关系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围绕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调结构转方式促升级、创新社会治理、加强精神文明建设、保护生态环境和加强政府自身建设等领域积极开展立法,为我省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提供良好的制度支撑。

二、完善立法工作机制。

以提高立法质量为目的,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进一步畅通公众参与立法的渠道,完善公众参与立法机制,所有政府规章草案都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依法依规需要保密的除外);充分发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社会组织等在政府立法中的作用;建立有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专家学者等对政府立法中涉及的重大利益调整论证咨询机制;拟设定的制度涉及群众切身利益或各方面存在较大意见分歧的,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听取意见。进一步完善立法组织协调机制,省法制办要充分发挥在政府立法中的组织协调作用,站在全局的高度积极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防止部门利益法制化。

三、严格落实工作责任。

对列入本年度内完成的项目,各起草单位要抓紧起草,按时保质向省人民政府报送规章草案送审稿,并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法规规章审查工作规定》的要求,提交准确详细的说明材料。不符合要求的送审稿,由省法制办退回起草单位重新研究。对于预备项目,各起草单位要抓紧组织调研、论证,做好立法前期准备工作。根据新形势新任务,需要对规章项目进行调整的,起草单位应当向省人民政府书面说明理由。对于没有列入计划的项目,起草单位应当自行充分研究论证;未与省法制办沟通协商的,不得自行上报送审稿。

省法制办要加强综合协调和督促指导,强化进度管理。对列入计划的规章草案送审稿要抓紧组织审核,涉及部门间争议较大的重要立法事项,要妥善处理,不能久拖不决;经充分协调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要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倾向性意见,及时报省人民政府。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法制办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5月28日

广东省人民政府2017年制订规章计划

一、年度内完成项目(7项)

起草单位

1.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省法制办

2.广东省侨批档案保护管理办法省档案局

3.广东省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监督管理办法省气象局

4.广东省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省民政厅

施办法(修订)

5.广东省出租汽车管理办法(修订)省交通运输厅

6.广东省小水电管理办法(修订)省水利厅

7.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省卫生计生委

(修订)

二、预备项目(11项)

起草单位

1.广东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省发展改革委

2.广东省政府专职消防员管理办法省公安厅

3.广东省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办法省交通运输厅

4.广东省耕地质量管理规定省农业厅

5.广东省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管理办法省海洋与渔业厅

6.广东省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省审计厅

7.广东省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规定省安全监管局

8.广东省通信设施建设和保护规定省通信管理局

9.广东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修订)省卫生计生委

10.广东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修订)省法制办

11.广东省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规定(修订)省气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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