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出台

法律法规网 佚名
法律法规网 新疆政府网  法律法规网 2017-08-25 20:09:11  评论()

文件名称:《乌鲁木齐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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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时间:

9月19日起,乌鲁木齐市商品房预售资金将进入三方共同监管阶段,今后,购房人缴纳的预售房购房款将直接进入监管账户,企业不能私自提取使用。

8月24日,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网公布了《乌鲁木齐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简称《办法》),该《办法》的出台,对于规范乌鲁木齐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督管理,确保商品房预售资金用于相关工程建设,防止“烂尾楼”出现将起到重要的作用。

记者了解到,《办法》明确乌鲁木齐市商品房预售资金实行全程监管,商品房预售资金分为重点监管资金和非重点监管资金。其中,用于支付建筑安装、区内配套建设等费用的商品房预售资金为重点监管资金,其余为非重点监管资金。房产开发企业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应当选择办理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业务的商业银行,按照一个预售许可申请对应一个账户的原则,在监管银行设立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资金监管机构、监管银行、开发企业应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监管协议应当明确商品房项目的重点监管资金标准和具体额度。

房产开发企业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要在预售方案中明确项目工程建设费用、项目用款计划、选定的监管银行,并提交监管协议、监管专用账户名称、账号。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还应将监管专用账户在商品房销售场所予以公示。

按照《办法》的规定,今后乌鲁木齐市民在购买预售商品房时,应当将购房款直接存入监管专用账户,开发企业不得直接收存商品房预售资金。进入监管专用账户的重点监管资金用于该商品房项目的工程建设。开发企业应当根据该商品房项目的工程建设进度,按照节点分期申请使用重点监管资金。开发企业可以申请使用非重点监管资金,优先用于该商品房项目工程有关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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