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新疆]关于开展政府文件全面清理工作的通知
文件编号:新政办发〔2016〕50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关于开展政府文件全面清理工作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中发〔2015〕36号,以下简称《纲要》)明确要求:“自2015年起用3年时间,对国务院文件进行全面清理,清理结果向社会公布。2017年年底前,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要完成对现行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清理结果向社会公布”。为认真贯彻落实《纲要》精神,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对各级政府文件进行全面清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
(一)规章:自治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制定的现行规章。
(二)规范性文件: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包括中央驻疆单位)的组织制定的现行规范性文件。
(三)文件: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制定的现行文件。
二、清理标准
(一)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废止:
1.已被新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所代替的;
2.调整对象已发生变化或者已经明显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实际上已经失效的;
3.规章主要内容与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
规章个别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一致或者不适当的,应当予以修改。
(二)规范性文件、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废止或宣布失效:
1.不具备制定主体资格的组织、机构制定的;
2.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政策不一致的;
3.已被新规定涵盖或者替代的;
4.调整对象已消失的;
5.工作任务已完成或者适用期已过的。
清理工作中要认真对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近两年修改与废止的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关于宣布失效一批国务院文件的决定》中的文件目录,结合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的部门权力和责任清单,坚持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原则,做到全覆盖,无遗漏。
三、清理工作的组织实施
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本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开展清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的文件清理工作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开展。
四、清理工作时限
清理工作于2017年10月底前完成。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应当将清理情况于2017年10月底前,按照备案规定报送上一级或者本级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含电子版)。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规章清理情况报送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五、清理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规章、规范性文件、文件清理工作既是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政府职能转变的要求,也是贯彻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举措。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要充分认识清理工作的重要意义,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认真组织实施,确保清理工作按时完成。
(二)精心组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要加强领导,周密安排,制定具体方案和工作计划,确定专门机构,组织专门力量,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清理工作。
(三)强化责任。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对所属工作部门的清理工作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及时研究解决清理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对清理工作开展不力的单位应当加大问责力度,确保清理工作顺利进行。
备案处联系人:林开元艾力
联系电话:0991-2383811传真:0991-2383800
邮 箱:xjzfbbasc811@163.com
法规处联系人:穆楠 边疆
联系电话:0991-2383813 2383818
附表:1.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清理建议表(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填写)
2.规章清理情况统计表(乌鲁木齐市政府填写)
3.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一)
4.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二)
5.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部门联合制发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表(三)
6.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报告表(四)
7.失效文件清理结果目录
2016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