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山东]山东省煤炭工业局关于加强建(构)筑物下压煤开采程序管理工作的意见
文件编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山东省煤炭工业局
关于加强建(构)筑物下压煤
开采程序管理工作的意见
鲁煤规发〔2016〕9号
各市煤炭管理部门、压煤村庄搬迁管理机构,各省属煤炭企业:
为进一步做好全省煤矿建(构)筑物下压煤开采管理工作,提高煤炭资源回收率,减少对生态环境的影响,保障地面建筑物安全使用,促进矿区稳定和谐发展,经研究,现就加强建(构)筑物下压煤开采程序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严格把握建(构)筑物下压煤开采条件
(一)符合以下条件的,原则上不得进行建下开采
1.已经纳入压煤村庄搬迁规划或搬迁计划的;
2.建筑物下压覆中厚及以上煤层,且不采用全部充填开采的;
3.城市规划区内重要建筑物下的;
4.地面建筑物保护等级为I级的;
5.国家规定的煤炭禁采区内的;
6.学校、医院等建筑物下;
7.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其他不允许建筑物下开采的。
(二)实施建下开采的标准
1.煤炭企业实施建(构)筑物下开采,必须达到建(构)筑物下开采设计要求,并根据地面建(构)筑物保护等级,预计开采对其损坏程度,严格程序,按有关规定依法审批。
2.要结合煤层赋存和地质、开采技术条件,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开采后地面建(构)筑物移动变形值不超过允许变形值,或经维修不影响建(构)筑物功能和安全使用。
3.对办公楼等属Ⅱ级保护的建筑物,其预计损坏程度必须控制在I级范围内;对村庄民房等属Ⅲ、Ⅳ级保护的建筑物,其预计损坏程度原则控制在I级范围内,少量建筑物可控制在Ⅱ级损坏范围。
4.建筑物下压煤开采,应积极采用充填开采等先进技术,提高煤炭资源回收率,降低开采对地表建(构)筑物的损坏程度。
二、严格建(构)筑物下压煤开采方案设计管理
煤矿申请建(构)筑物下压煤开采,须具备建(构)筑物下压煤开采条件,按照《建筑物、水体、铁路及主要井巷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规程》等要求,与具备乙级及以上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签订《委托书》,煤矿主要负责人(矿长)与建(构)筑物下压煤开采方案设计单位法人要分别在《委托书》上签字盖章。
煤矿要对向设计单位所提供资料数据的真实、可靠性负责。设计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建筑物、水体、铁路及主要井巷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规程》、省局《建筑物下压煤开采方案设计编制提纲》等要求开展方案设计编制工作,对方案设计负责。
三、严格建(构)筑物下压煤开采程序管理
(一)严格方案设计把关
煤矿企业要组织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对设计单位提交的《建筑物下压煤开采方案设计》进行评审,并提出明确的评审意见,征求建下开采涉及的相关利害关系人意见,取得相关利害关系人同意后,按隶属关系向煤炭管理部门提出压煤开采方案设计审查申请。煤矿企业要对征求的相关利害关系人意见的真实性负责。
煤矿应根据生产接续计划,在施工前至少提前6个月,提出建下开采申请。
(二)严格方案设计申请
各市煤炭管理部门、省属煤炭企业要认真做好所属煤矿建(构)筑物下压煤开采工作的监督、管理,对所属煤矿建(构)筑物下压煤开采方案设计提出明确的意见,向省煤炭工业局提出建下压煤开采方案设计申请。省属煤炭企业申请同时抄送煤矿所在市煤炭管理部门。
(三)严格方案设计的告知、听证和审批
省煤炭工业局收到各市煤炭管理部门、省属煤炭企业、省监狱管理局对所属煤矿建(构)筑物下压煤开采方案设计的审批申请后,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对于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在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补充完善或退回材料不予确认;对于材料齐全、符合形式的,组织专家对开采方案进行审查论证,并形成审查论证意见。
煤矿企业申请实施的建(构)筑物下压煤开采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省煤炭工业局在组织形成专家审查论证意见后,及时依法告知相关利害关系人,听取意见;利害关系人提出听证的,省煤炭工业局依法组织听证。
省煤炭工业局根据煤矿申请材料、审查论证意见、告知证明材料、听证材料等,在20个工作日内对煤矿建(构)筑物下压煤开采方案设计进行审批。
四、严格建(构)筑物下压煤开采审核结果的公告公示
建立建(构)筑物下压煤开采审核结果公告公示制度,省煤炭工业局对建(构)筑物下压煤开采审核批复后,在省局网站进行公告,接受社会监督。市煤炭管理部门、省属煤炭企业负责通过媒体网站,对所属煤矿建(构)筑物下压煤开采审核结果予以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五、严格建(构)筑物下压煤开采的监管。
强化建(构)筑物下压煤开采的事中事后监管,煤矿企业严禁未经批准擅自进行建下开采;严禁批少采多、不按批准的设计实施开采。对未经批准擅自进行建下开采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相应处罚;对不按批准的方案设计组织生产的,责令限期整改或停产整顿。
本意见自2016年4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1年3月31日。
山东省煤炭工业局
2016年2月29日
(2016年2月2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