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城镇和困难工矿区老旧住宅小区综合整治改造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律法规网 佚名
法律法规网 山东省政府网  法律法规网 2016-04-21 16:20:22  评论()

文件名称:[山东]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城镇和困难工矿区老旧住宅小区综合整治改造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件编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印发《山东省城镇和困难工矿区

老旧住宅小区综合整治改造奖补

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鲁财综〔2016〕10号

各市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房管局、城管(市政)局:

为规范我省城镇和困难工矿区老旧住宅小区综合整治改造奖补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省政府《关于运用财政政策措施进一步推动全省经济转方式调结构稳增长的意见》(鲁政发〔2015〕14号)和省住建厅、发改委、财政厅等十一部门《关于推进全省老旧小区整治改造和物业管理的意见》(鲁建发〔2015〕5号)等有关要求,我们研究制定了《山东省城镇和困难工矿区老旧住宅小区综合整治改造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山 东 省 财 政 厅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年2月24日

山东省城镇和困难工矿区老旧住宅小区

综合整治改造奖补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城镇和困难工矿区老旧住宅小区综合整治改造奖补资金(以下简称“奖补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城镇和困难工矿区老旧住宅小区综合整治改造工作取得实效,根据财政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奖补资金,是根据省政府开展城镇和困难工矿区老旧住宅小区综合整治改造工作目标和任务,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城镇和困难工矿区老旧住宅小区综合整治改造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奖补资金的支持范围包括:

(一)城镇建成区中1995年前建成投入使用的住宅小区。小区(组团、楼院)位于国有土地上,住宅由楼房组成,主体建筑基本完好,未纳入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及重大项目建设计划,未来10年内不会拆迁改造。

(二)困难工矿区中1995年前建成投入使用的住宅小区。省属国有企业困难工矿区,特别是山东能源集团(含淄矿、枣矿、肥矿、新矿、龙矿、临矿)、兖矿集团困难工矿区中的住宅小区(组团、楼院),住宅由楼房组成,主体建筑基本完好,未纳入国有工矿棚户区、企业搬迁、企业基建或技改等改造计划,未来10年内不会拆迁改造。

各类配套设施较差、居民群众整治改造意愿强烈的小区,可适当放宽建成年限。

第四条 综合整治改造内容主要包括:治安防控设施、环卫消防设施、小区环境设施、小区基础设施、专业物业服务以及小区居民整治改造意愿强烈的其他项目。

第五条 依据整治内容,老旧住宅小区综合整治工作可使用的资金主要包括:

(一)财政投资;

(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三)小区或住宅原产权单位从利润中提取的公积金(企业)或从结余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事业单位);

(四)水电气暖和通信等专营单位设施改造资金;

(五)承担老旧小区管理任务的物业企业投资;

(六)企业资助资金;

(七)政策性贷款资金;

(八)社会投资等其他资金。

各地可在符合规划要求、保证建筑结构安全的前提下,探索采用增建商业设施、增建公共租赁住房等途径进行融资,鼓励和吸引社会资金参与综合整治。老旧小区整治改造涉及国有企业的,企业要积极落实责任,加大资金筹措力度,予以积极配合,多渠道筹集整治改造资金。

按照《山东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鲁建发〔2015〕2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发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在老旧小区和电梯更新改造中支持作用的通知》(建办房〔2015〕52号)规定,鼓励各地盘活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

第六条 奖补资金的分配应贯彻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遵循“统筹安排、客观公正、透明规范、奖补结合”的原则,以各地当年改造面积、改造户数为基数,按照因素法分配。对省属国有企业困难工矿区较多等重点地区,予以适当倾斜。

计算公式为:某市县年度奖补资金数额=(该市县年度老旧小区改造面积÷∑各市县年度老旧小区改造面积×40%+该市县年度老旧小区改造户数÷∑各市县年度老旧小区改造户数×60%)×年度奖补资金总额。具体数额结合各地财政困难程度及工作开展情况等因素统筹计算确定。

第七条 各级要充分发挥省级奖补资金的引导作用,不断加大城镇和困难工矿区老旧住宅小区综合整治改造资金的投入和相关资金整合力度,积极创新资金使用和管理方式,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鼓励各地利用国家政策性贷款资金,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等形式,推动老旧住宅小区综合整治改造工作。

第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讲究绩效”的要求,加强奖补资金管理,切实规范资金的筹集、拨付、使用、决算审计等各项工作。

第九条 市级财政部门收到奖补资金文件后,应在30日内将资金分配落实到相关县(市、区),并督促县(市、区)财政部门按规定程序及时、足额将奖补资金拨付到项目实施单位,确保项目早开工、早完工。项目实施单位要加强项目核算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条 财政、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对奖补资金使用和项目进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跟踪问效,杜绝截留、挤占和挪用,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和项目按时完成。

第十一条 对弄虚作假,套取、截留、挤占、挪用奖补资金等行为,省财政厅将按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将追回补助资金,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追回的补助资金将用于奖励老旧小区综合整治改造工作较好的地区。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各地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6年2月24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2月23日。《山东省城镇和困难工矿区老旧住宅小区综合整治改造试点奖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鲁财综〔2015〕52号)同时废止。

(2016年2月2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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