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全省司法行政机关司法鉴定管理职责的规定》的通知

法律法规网 佚名
法律法规网 山东省政府网  法律法规网 2016-10-31 15:20:49  评论()

文件名称:[山东]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全省司法行政机关司法鉴定管理职责的规定》的通知

文件编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山 东 省 司 法 厅

关于印发《山东省司法厅

关于全省司法行政机关司法

鉴定管理职责的规定》的通知

鲁司〔2016〕68号

各市司法局:

现将《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全省司法行政机关司法鉴定管理职责的规定》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司法厅

2016年6月30日

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全省司法行政机关

司法鉴定管理职责的规定

为进一步健全完善全省司法鉴定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加强司法鉴定管理工作,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山东省司法鉴定条例》和部颁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省司法厅职责

(一)资质管理

1.办理拟在本省设立的司法鉴定机构名称预核准工作,负责本省司法鉴定机构设立和司法鉴定人执业登记的审核、备案、撤销、延续、注销工作;

2.负责本省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申请变更登记事项、停业整改和恢复执业的审核、登记或者备案工作;

3.负责本省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书的颁发和管理(含换发、补发、扣缴、注销、销毁等)工作;

4.负责本省《国家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的编制、公告、报备和管理工作;

5.负责全省申请司法鉴定执业人员岗位培训工作;

6.组织全省司法鉴定机构能力验证和评价工作;

7.指导全省司法鉴定机构认证认可工作,负责对司法鉴定机构申请认证认可的审查、推荐工作;

8.负责全省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评估工作;

9.负责本省司法鉴定机构申请跨省设立分支机构的审查工作;

10.办理跨省变更执业机构的司法鉴定人执业档案调转工作。

(二)执业监管

1.指导全省司法鉴定执业监管工作,负责对直接管理的司法鉴定机构及其司法鉴定人的日常监管工作;

2.监督、指导全省司法鉴定投诉处理工作,负责处理对直接管理的司法鉴定机构及其司法鉴定人的投诉;

3.监督、指导全省司法鉴定行政处罚工作,负责对有关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的违法执业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4.监督、指导全省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年度考核工作,负责实施对直接管理的司法鉴定机构及其司法鉴定人的年度考核工作,负责对全省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年度考核结果的备案、公告工作;

5.负责对直接管理的司法鉴定机构及其司法鉴定人停业整改、履行行政处罚进行监督;

6.组织、指导全省司法鉴定人诚信评估工作;

7.监督、指导全省司法鉴定执业档案管理工作,建立本省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执业档案;

8.协调省直有关部门建立司法鉴定工作协调机制,改善司法鉴定执业环境。

(三)业务指导

1.组织、指导和办理全省司法鉴定工作调研、信息、统计工作;

2.组织、指导全省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发、推广和应用工作;

3.组织、指导全省司法鉴定工作交流与协作;

4.组织、指导全省司法鉴定质量评估工作;

5.协调、监督、指导本省司法鉴定机构办理在省内外具有重大影响的司法鉴定事项,并及时向有关上级机关报告;

6.监督、指导本省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办理司法鉴定援助事项;

7.监督、指导全省司法鉴定机构业务档案管理工作。

(四)机构队伍建设

1.评估全省司法鉴定队伍发展状况,协调、指导本省司法鉴定人才培养、引进工作;

2.负责全省司法鉴定人继续教育培训工作;

3.监督、指导全省司法鉴定机构内部建设工作;

4.组织、指导全省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开展创先争优工作;

5.组织、指导全省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开展社会公益活动;

6.组织、指导全省司法鉴定管理人员培训工作。

(五)其他职责

1.制定本省司法鉴定工作发展规划和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2.监督、指导省司法鉴定协会的工作;

3.承办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上级机关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市司法局职责

(一)资质管理

1.办理本市拟设立司法鉴定机构的名称预核准申报工作,负责本市司法鉴定机构设立和司法鉴定人执业登记、延续、注销的受理、初审工作;

2.负责本市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申请变更登记事项、停业整改和恢复执业的受理、初审工作;

3.负责本市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书的管理(含发放、扣缴、收缴等)工作;

4.负责本市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编制材料的审查、报送工作;

5.组织本市申请司法鉴定执业人员参加岗位培训;

6.组织本市司法鉴定机构参加能力验证和评价;

7.指导本市司法鉴定机构认证认可工作,负责对申请材料的审查、报送工作;

8.负责本市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评估的初审工作;

9.负责本市司法鉴定机构申请跨市设立分支机构的审查工作;

10.办理跨市变更执业机构的司法鉴定人执业档案调转工作。

(二)执业监管

1.指导本市司法鉴定执业监管工作,负责对直接管理的司法鉴定机构及其司法鉴定人的日常监管工作;

2.监督、指导本市司法鉴定投诉处理工作,负责处理对直接管理的司法鉴定机构及其司法鉴定人的投诉;

3.依法对本市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的违法执业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对应当给予吊销执业证书处罚的提出处罚建议;

4.监督、指导全市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年度考核工作,负责实施对本市司法鉴定机构和直接管理的司法鉴定人的年度考核工作;

5.负责对直接管理的司法鉴定机构及其司法鉴定人停业整改、履行行政处罚进行监督;

6.组织本市司法鉴定人诚信评估工作;

7.监督、指导全市司法鉴定执业档案管理工作,建立本市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执业档案;

8.协调本市有关部门建立司法鉴定工作协调机制,改善司法鉴定执业环境。

(三)业务指导

1.组织、指导和办理全市司法鉴定工作调研、信息、统计工作;

2.组织、指导本市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发、推广和应用工作;

3.组织、指导本市司法鉴定工作交流与协作;

4.组织本市司法鉴定质量评估工作;

5.协调、监督、指导本市司法鉴定机构办理在市内外具有重大影响的司法鉴定事项,并及时向省司法厅和其他有关上级机关报告;

6.监督、指导本市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办理司法鉴定援助事项;

7.监督、指导全市司法鉴定机构业务档案管理工作。

(四)机构队伍建设

1.评估全市司法鉴定队伍发展状况,协调、指导本市司法鉴定人才培养、引进工作;

2.负责全市司法鉴定人继续教育培训工作;

3.监督、指导全市司法鉴定机构内部建设工作;

4.组织、指导全市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开展创先争优工作;

5.组织、指导全市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开展社会公益活动;

6.负责全市司法鉴定管理人员培训工作。

(五)其他职责

1.制定本市司法鉴定管理工作制度、措施并组织实施;

2.监督、指导市司法鉴定协会的工作;

3.承办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上级机关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县(市、区)司法局职责

(一)资质管理

1.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司法鉴定机构设立和司法鉴定人执业登记、延续、注销材料的接收、报送工作,并根据上级司法行政机关要求或者委托,对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意见;

2.根据上级司法行政机关要求或者委托,对所管理的司法鉴定机构及其司法鉴定人申请变更登记事项、停业整改和恢复执业的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意见;

3.负责对所管理的司法鉴定机构及其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书的管理(含发放、收缴等)工作,对保管不善或者违规使用的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改正;

4.负责对所管理的司法鉴定机构终止后的清算、注销工作进行监督;

5.根据上级司法行政机关要求或者委托,组织、监督所管理的司法鉴定机构参加能力验证和评价、资质评估、申请认证认可以及申请司法鉴定执业人员参加岗位培训。

(二)执业监管

1.负责对所管理的司法鉴定机构及其司法鉴定人的日常监管工作;

2.指导所管理的司法鉴定机构的投诉处理工作,负责调查、处理对所管理的司法鉴定机构及其司法鉴定人的投诉;

3.对所管理的司法鉴定机构及其司法鉴定人的违法执业行为提出处理建议;

4.依法对未经登记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组织和人员实施行政处罚;

5.监督、指导所管理的司法鉴定机构对其司法鉴定人的年度考核工作,负责实施对所管理的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年度考核工作;

6.对所管理的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停业整改、履行行政处罚进行监督,对有关当事人履行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进行监督;

7.组织所管理的司法鉴定人参加诚信评估;

8.建立所管理的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执业档案,监督、指导所管理的司法鉴定机构建立司法鉴定人执业档案;

9.协调有关部门建立司法鉴定工作协调机制,改善司法鉴定人执业环境。

(三)业务指导

1.组织、指导和办理本行政区域内司法鉴定工作调研、信息、统计工作;

2.组织、指导所管理的司法鉴定机构的技术推广和应用、工作交流与协作、参加质量评估等工作;

3.协调、监督、指导所管理的司法鉴定机构办理具有重大影响的司法鉴定事项,并及时向市司法局和其他有关上级机关报告;

4.监督、指导所管理的司法鉴定机构及其司法鉴定人办理司法鉴定援助事项;

5.监督、指导所管理的司法鉴定机构业务档案管理工作。

(四)机构队伍建设

1.评估本行政区域内司法鉴定队伍发展状况,协调、指导司法鉴定人才培养、引进工作;

2.监督所管理的司法鉴定机构开展继续教育培训工作,组织所管理的司法鉴定人参加继续教育培训;

3.监督、指导所管理的司法鉴定机构加强内部建设;

4.组织、指导所管理的司法鉴定机构及其司法鉴定人开展创先争优工作;

5.组织、指导所管理的司法鉴定机构及其司法鉴定人开展社会公益活动;

6.组织、监督本机关和所管理的司法鉴定机构的管理人员参加有关培训。

(五)其他职责

1.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司法鉴定工作管理制度、措施并组织实施;

2.承办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上级机关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其他

1.本规定由省司法厅负责解释。

2.本规定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7月31日。

(2016年6月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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