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山东]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设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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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 山东省人力资源
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设置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鲁人社发〔2016〕32号
各市党委组织部、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各部门(单位),各高等院校:
为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设置管理工作,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和《山东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鲁人发〔2007〕28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将《山东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设置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各级、各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稳慎实施,严格按照标准条件组织推荐,认真做好岗位聘用工作,切实加强聘后管理服务,充分调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积极性。
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6年8月9日
山东省事业单位
专业技术二级岗位设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管理,充分发挥其在事业单位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中的导向作用,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和《山东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鲁人发〔2007〕2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业技术二级岗位是省重点设置的专任岗位,主要在本科高等院校、重点科学研究机构和骨干医疗卫生单位设置,用于激励、培养和引进省级以上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学术技术带头人等高层次人才,调动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专业技术二级岗位实行总量控制。
第三条 专业技术二级岗位应有明确的岗位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的设置和人员聘用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和德才兼备的标准,注重工作实绩,鼓励创业、创新、创造,向重点专业、重点学科、关键岗位和一线专业技术人员倾斜。
第二章 专业技术二级岗位名称及设置
第四条 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的名称按照各行业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的规定确定。不同类型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的名称为:
(一)高等院校为教授二级岗位;
(二)医疗卫生单位为一级主任医(药、护、技)师岗位;
(三)科学研究机构为研究员二级岗位。
其他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的名称,根据本单位主系列专业技术岗位参照本条规定确定。
第五条 专业技术二级岗位实施工作的范围是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具体岗位设置程序及权限按照国家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首批专业技术二级岗位设置总量,由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照不超过上年末全省事业单位聘用专业技术正高级岗位总数的3%确定,具体核定到省直各部门、省直属事业单位和各设区的市。其后视情况增设,增设岗位数由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以及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会同有关部门统筹研究确定,增设岗位与现有岗位之和不超过全省事业单位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总量的10%。
首批专业技术二级岗位核定前各单位已经按规定聘用的专业技术二级岗位,不占首批核定的专业技术二级岗位数量,待通过退休、调出、自然减员等方式逐步收回。
第三章 申报专业技术二级岗位人员基本条件
第七条 专业技术二级岗位人选应当具有中国国籍,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基本任职条件,且为现聘在事业单位专业技术正高级岗位的在岗在职正式工作人员。
第八条 下列人员可以直接申报认定专业技术二级岗位:
(一)国家“千人计划”中的创新人才长期项目、创业人才项目、外专千人计划项目入选者;
(二)国家“万人计划”杰出人才,国家“万人计划”领军人才中的科技创新、科技创业、哲学社会科学领军人才;
(三)泰山学者攀登计划专家。
以上人员应在管理期内,超过管理期的可申报评审专业技术二级岗位。
第九条 聘用在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满一个聘期的下列人员,可以申报评审专业技术二级岗位:
(一)人才工程类
1.“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
2.享受国务院颁发政府特殊津贴人员;
3.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
4.教育部“长江学者”特聘教授;
5.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教学名师奖获得者;
6.中华农业英才奖获得者;
7.泰山学者工程其他类别入选专家;
8.泰山产业领军人才(产业创新类);
9.山东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
(二)成果奖励类
10.国家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一等奖(个人排名前二位)或二等奖(个人排名第一位)获得者;
11.国家教学成果奖特等奖(个人排名第一位)获得者;
12.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优秀成果一等奖(个人排名第一位)获得者;
13.中国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一等奖(个人排名第一位)获得者;
14.省自然科学奖、省技术发明奖、省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个人排名第一位)获得者;
15.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优秀成果一等奖(个人排名第一位)获得者;
(三)科技项目类
16.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包括国家科技支撑计划、863计划、973计划)主要负责人;
17.国家科技重大专项主要负责人;
18.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
(四)国内外同行业公认的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为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的特殊人才。
第十条 从省外、境外引进特别优秀的学术技术带头人,申报评审专业技术二级岗位可不受是否现聘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聘期等限制。
第十一条 因行业特点和工作需要,确需在专业技术岗位上兼职,并按专业技术岗位进行管理,执行专业技术岗位工资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有关规定履行兼职审批手续,提交相关材料后方可申报。
第四章 申报程序
第十二条 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的评审推荐采取自下而上、逐级推荐申报的办法。其中,符合直接申报认定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的,实行随时申报、经核准后聘用的办法,不占各级各部门核定的专业技术二级岗位数量;符合申报评审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的,实行定期申报、集中评审的办法,一般每年申报一次。
第十三条 申报专业技术二级岗位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个人申请。符合申报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填写《山东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人员申报表》(见附件1),并提供相关材料。
(二)单位审查。申报人选所在事业单位组织对申报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评议,经本单位公示无异议后(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产生推荐候选人。
(三)逐级推荐。各级各部门应按照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下达专业技术二级岗位数量的1.3倍差额上报推荐候选人。其中,符合直接申报认定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的,各级各部门根据人选情况等额申报。按照人事管理权限,推荐候选人由事业单位或有关部门逐级上报至设区的市党委组织部、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或省直主管部门(单位)审核;设区的市党委组织部、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或省直主管部门(单位)分别对推荐候选人进行审核后报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直属事业单位内部产生推荐候选人直接报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级各部门推荐的兼职候选人不得超过总推荐候选人的20%。
第十四条 申报专业技术二级岗位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设区的市党委组织部、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或省直主管部门(单位)推荐函,内容包括每位推荐候选人的基本情况、主要工作实绩、在本行业或领域内的突出贡献以及取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情况等;
(二)《山东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人员申报情况汇总表》(见附件2);
(三)《山东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人员申报表》;
(四)《推荐山东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人员基本情况附件材料目录》(见附件3)及有效证明材料。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十五条 符合申报认定专业技术二级岗位条件的,由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直接发文公布。
符合申报评审专业技术二级岗位条件的,由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组织评审。
第十六条 专业技术二级岗位评审按照下列程序进行,由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共同组织实施。
(一)初审。对各级各部门上报推荐候选人进行初审,确定参加专业技术二级岗位评审候选人。
(二)函评。组织不少于5名国内同行业的知名专家作为函评专家,对候选人的资料进行匿名函评,根据专家反馈的评审意见和赞成票结果,按百分制折算出候选人的函评得分。
(三)综合评审。组织成立山东省专业技术二级岗位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3-5人,下设若干专业评审组,每个专业评审组不少于5人,所有评审专家根据专业领域需要,从院士等高层次专家中产生,其中担任行政领导的不得超过20%,省内外各行业专家占80%以上。各专业组按照审阅候选人情况、专家讨论评议、无记名投票的步骤,对候选人逐一进行评审,当场计票并公布结果,根据获得赞成票数,按百分制折算出候选人的综合评审得分。候选人的总成绩按照函评得分和综合评审得分各占50%的比例百分制合成,函评得分、综合评审得分、总成绩均计算到小数点后两位数,尾数四舍五入。根据总成绩高低依次入选,满额为止,不足额时空缺。如最后一个名额出现两人以上总成绩相同,则根据需要由相应专业评审组进行一轮或者多轮投票表决,取票数多者入选。各专业评审组评审通过的人选,由专业技术二级岗位评审委员会全体会议进行无记名投票,得票数超过三分之二的视为通过,形成专业技术二级岗位人选名单。
(四)公示。将专业技术二级岗位人选名单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推荐单位及人选所在单位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五)公布。经公示无异议的专业技术二级岗位人选,由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发文公布。
第六章 岗位聘用与管理
第十七条 各级各部门应当按照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公布的专业技术二级岗位和人选数量,根据岗位条件和规定程序,办理岗位聘用手续,与专业技术二级岗位聘用人员签订期限不少于3年的聘用合同,并及时填写《山东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聘用人员情况表》(见附件4),并按行政隶属关系逐级上报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各级各部门获得专业技术二级岗位聘用资格人数多于岗位数量的,择优聘用;各级各部门获得专业技术二级岗位聘用资格人数少于岗位数量的,聘用全部获得资格的人员,对空缺岗位可通过协商等方式引进其他设区的市和部门已获得资格但未聘用人员。
第十八条 对专业技术二级岗位聘用人员实行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考核办法、程序及内容,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及聘用合同的有关约定执行。考核应当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绩的原则,实行组织评价与业内评议相结合、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办法,全面考核专业技术二级岗位聘用人员的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第十九条 年度考核结果计入聘期考核,聘期考核结果作为续聘的重要依据。年度考核、聘期考核由事业单位组织实施。聘期考核结束后,用人单位填写《山东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聘用人员聘期考核情况表》(见附件5),按行政隶属关系逐级上报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
凡在专业技术二级岗位连续聘用2个聘期(含2个聘期)以上,年度考核、聘期考核均为合格以上档次,且距国家法定退休年龄3年以内的,由用人单位逐级申报,经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核准后,可不占核准的专业技术二级岗位数量,继续保留专业技术二级岗位工资至退休。
第二十条 各级各部门及人员所在单位应加强对专业技术二级岗位在聘人员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及时掌握在聘人员工作情况。在聘人员经认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专业技术二级岗位聘用资格,同时予以低聘或解聘,所在单位按照行政隶属关系逐级上报至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
1.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
2.在申报岗位材料中弄虚作假,情节较重的;
3.确实不能履行岗位职责和完成岗位工作任务的;
4.工作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5.年度考核不合格或连续2年考核为基本合格的;
6.聘期考核为不合格的;
7.受到记过以上行政处分或有严重违反党纪行为的;
8.被依法判处刑罚的;
9.其他应当取消专业技术二级岗位聘用资格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 专业技术二级岗位聘用实行动态管理。各设区的市党委组织部、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省直各主管部门(单位)每年1月底前,要将本地上年度专业技术二级岗位聘用管理、人员变动等情况分别向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报告。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向国家推荐专业技术一级岗位拟聘人选,从专业技术二级岗位聘用人员中产生。
第二十三条 各级党委组织部门、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根据本实施办法的要求,加强政策指导和监督管理。
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要高度重视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的设置管理工作,精心组织,稳慎实施,好中选优,宁缺毋滥。对违反有关政策规定及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直接责任人员及其有关部门(单位)相关责任人员,按有关组织人事纪律严肃查处。对申报评审人员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五年内不得申报,并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6年8月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8月8日。《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鲁人社发〔2011〕30号)同时废止。
3.推荐山东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人员基本情况附件材料目录
(2016年8月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