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浙江省农业厅关于省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宁4号建议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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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农提
〔
2018〕92号
裘银芳代表:
您在省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加大农业龙头企业扶持力度的建议》(宁
4号)收悉。经会商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地税局、省国税局、省银监局、人行杭州中心支行,现答复如下:
长期以来,我省高度重视农业龙头企业培育扶持,在财政、税收、用地、金融信贷等方面对龙头企业给予支持,取得了良好政策绩效,促进了农业龙头企业做大做强。至
2017年底,全省有县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5357家,实现销售收入4049亿元。下一步,我省将围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部署,结合万家新型主体培育工程建设,把培育发展农业龙头企业放到更重要位置,按照中央推进“放管服”改革和我省“最多跑一次”改革的要求,全力推进现有各项支持农业龙头企业政策落实到位,并根据企业发展新问题,结合您提出的意见建议,研究协调相关政策,为农业龙头企业发展提供更好的环境。
一、关于加大财政扶持力度
2015年以来,省现代农业发展、省农林渔业经营和管理体系建设等专项资金将农业龙头企业等涉农经济组织纳入扶持范围,支持各地通过贴息、补助等形式扶持龙头企业扩大生产规模、推进技术改造升级、建设原料生产基地、建立科技研发机构等,特别是省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每年安排财政贴息1亿元以上,省财政每年安排3200万元,用于支持市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进行技改、基地建设等。
2014年起,省农业厅联合省级相关部门开展全省示范性农业全产业链创建,省财政每条每年补助80万元,支持龙头企业等核心主体发展农产品精深加工、现代市场营销体系和生产基地建设。各级农业系统也积极联合部门、企业和服务组织搭建服务平台,为产业链核心主体在科研创新、检验检测、创意设计、营销推广等方面提供公共服务。到2017年底,全省累计建成55条单条产值超10亿元、总产值超1300亿元的示范性农业全产业链。下一步,省里将视财力继续加大对农业龙头企业支持力度,并按照财政支农体制改革要求,逐步转变财政支持方式,积极探索贷款担保、贷款贴息、风险补偿、股权投资等市场化运作模式,引导撬动金融资本、社会资本加大投入。
二、关于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近年来,财税部门积极落实各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服务农业龙头企业。
一是落实减税政策。
对企业从事农产品初加工等项目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所得按规定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对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经认定后,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企业取得符合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
对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实行加计扣除政策,
2017年加计扣除比例由50%提高到75%,结构性减税力度和效应进一步显现。二是解决农产品加工企业“高征低扣”问题。从2014年8月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的有关部署,将以购进农产品棉花(皮棉)、蚕茧、山核桃籽(仁)为原料
生产销售棉纱、缫丝、山核桃(仁)的一般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从
2018年1月起,又再次将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羽绒制品、丝绵制品、竹木制品、水产制品、香菇制品、蜂胶制品、生物制品、茶叶、粽子以及所有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业务的一般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到2018年3月,全省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纳税人共2688户,试点户数仍不断增加。2017年纳税人通过核定扣除方式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26.38亿元。此外,增值税税率“四并三”调整后,为确保农产品深加工企业抵扣力度不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在《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中明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7%税率货物的农产品维持原扣除力度不变”,防止“高征低扣”问题加重。2018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又出台《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财税〔
2018〕32号),降低增值税税率,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农产品深加工企业购进农产品按12%的扣除率计算抵扣。三是优化服务。省财税部门制定了贯彻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的方案,通过绩效考核和督导督查保障工作落实成效。积极利用各类媒体和渠道,宣传税收优惠政策。省国税局在申报系统增加优惠政策提醒,实现宣传对象的精准推送和全面覆盖。四是简化办税流程。将全部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均改为事后备案管理,精简备案资料,
大部分资料改为企业留存备查,减轻了企业办税负担。下一步,将进一步加强部门联动,督促基层税务部门落实各项税费优惠政策;加大宣传力度,让纳税人对税收优惠政策应知尽知、应享尽享;深入调查研究,就
“完善农产品初加工所得税优惠目录”开展专题调研,积极反映,建议国家税务总局及时根据经济发展实际更新目录,帮助农业企业爬坡过坎,提升发展。
三、关于落实设施用地政策
我厅一直重视做好农业设施建设用地保障服务工作,先后在
2013年、2015年会同
省国土资源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发展的通知》等政策文件,
签订了《关于共同做好相关土地管理工作备忘录》,加强
部门协调配合,指导地方多途径解决农业项目建设用地需求。一是加大对设施农用地政策指导和落实。指导督促各地梳理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合理界定设施农业用地分类和范围,严格按照标准落实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用地。鼓励农业龙头企业、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互相联合或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共同兴建农业设施,提高农业设施使用效率。二是加强对农业龙头企业和现代农业园区的建设用地保障。省国土资源厅指导各地在下达土地指标安排上,
支持农业龙头企业和现代农业园区发展。鼓励各地编制村土地利用规划,实施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和生态修复,充分盘活利用存量建设用地,合理安排农村各类各业用地,鼓励将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的用地指标,用于支持农业龙头企业生产经营。对农村现状建设用地规模过小、确实无法满足农村基本建设需要的村,可以在充分利用和盘活存量的前提下,适当扩大村庄建设用地规模,统筹安排农业龙头企业仓储、物流、电商、冷链配送和现代农业园区建设等用地,促进农村一二三产融合发展。下一步,农业部门将继续与国土部门配合协作,进一步完善设施农用地政策,明确落实临时性烤烟、炒茶、农果蔬预冷、葡萄晾干等农产品晾晒、临时存储、分拣包装等初加工设施用地纳入设施农用地管理范围。
四、关于优化企业融资政策
近年来
,金融系统积极引导金融机构扩大涉农信贷投放,支持农业龙头企业发展。一是加快信用体系建设。人行杭州中心支行组织开发了浙江省农户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全面加快农户信用信息的标准化采集和共享。推进
“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创建,创新开展“信用县”创建。鼓励引导金融机构结合信用评定结果,对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和信用等级较高的农业龙头企业等实行贷款优先、额度放宽、手续兼并、利率优惠等政策。二是探索建立财政金融协同支农机制。2015年,经省政府同意,省财政筹集50亿元设立浙江省农业发展投资基金,支持包括农业全产业链建设在内的“三农”领域
。
2016年,省财政出资4亿元组建浙江省农业信贷担保有限公司,为包括农业龙头企业在内的农业生产经营服务主体提供政策性融资增信服务,逐步建立覆盖全省的政策农业信贷担保体系。目前,省农业信贷担保有限公司注册资本金已达7.4亿元,合作银行授信总额超过300亿元,担保业务覆盖48个县(市、区)。同时,积极开展银担合作、银保合作,如邮储银行浙江省分行与浙江省农信担保公司合作试点“新农贷”,推进保证保险贷款
。到
2017年末,三农保证保险贷款约2500笔、4.5亿元。三是提升农业龙头企业金融服务。积极稳妥推进农村“两权”抵押贷款试点,盘活农村存量
资产,助力龙头企业适度规模经营。到今年
3月末,全省试点地区农地经营权抵押贷款余额20.6亿元,农房抵押贷款余额137.5亿元。指导金融机构发展大型农机具、农副产品仓单、农业订单、应收账款等抵质押融资,缓解农业龙头企业及其产业链上下游企业融资压力。到3月末,人民银行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累计融资4475亿元。下一步,将继续推动金融部门深化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创新金融产品;加大对农业龙头企业金融资源投入,引导金融机构合理调配信贷资源,综合运用再开款、再贴现、宏观审慎评估、普惠金融定向降准等货币工具,引导信贷资源向乡村振兴领域倾斜;支持符合条件的农业龙头企业在银行间市场发行涉农债务融资工具,扩宽融资渠道;推行金融服务主办行制度,精准对接农业龙头企业、种粮大户、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等金融需求;鼓励金融机构为农业龙头企业量身定制融资方案,推广“龙头企业+家庭农场”、“新型农业主体+农户”等供应链金融服务,满足企业多元化融资需求。
感谢您对农业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联系人:省农业厅产业信息处林家琦,联系电话:
0571-86757776。
浙江省农业厅
2018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