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农业厅关于省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金92号建议的答复

法律法规网 佚名
法律法规网 浙江政府网  法律法规网 2018-07-13 19:40:07  评论()

文件名称:浙江省农业厅关于省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金92号建议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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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农提

2018〕

103号

徐德华代表:

您在省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要求根据我省实际做好土地承包工作的建议》(金

92号)收悉

。经会商省国土资源厅,

现答复如下:

一、我省开展土地承包工作有关情况

(一)完善家庭承包经营制度情况

我省于

1982年开始全面推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到1984年基本

完成承包期

15年的第一轮土地承包工作。1997年,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通知》(中办发〔1997〕16号),明确要求在第一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根据中央部署,我省认真开展农村土地二轮承包工作,至2000年底基本落实了以土地承包期延长30年为核心内容的政策规定。2003年7月至9月,以贯彻《土地承包法》为契机,省委、省政府下发了《关于进一步稳定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意见》(浙委办〔2003〕76号),省政府召开专题会议部署,从2003年冬开始到2004年底全省集中开展全面的二轮土地承包完善工作,重点解决

个别乡村二轮土地承包工作尚未开展,一些地方土地承包权证尚未发放到农户、土地调整随意性大、土地流转不规范、土地整理后承包农户权益受损、农嫁女等特殊群体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落实

等问题。全省签订土地承包合同

890.0万份,占家庭承包经营农户总数的96.3%,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839.3万本,占家庭承包经营农户数的92.9%。在这个基础上,

根据中央安排,省委省政府于

2015年6月部署启动农村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明确用三年左右时间基本完成,重点解决原二轮土地承包中存在的承包地块面积不准、四至不清、空间位置不明、登记簿不健全等问题。

截至

5月底,全省

22701个行政村已全面开展确权工作,实测承包经营耕地1677.55万亩,占99.35%;22200个行政村完成审核公示,占97.79%;完善承包合同640.13万份,完成率为88.03%。

(二)推进承包地

“三权分置”情况

我省较早提出并实践农村

土地

集体所有权、农户承包权和经营权

“三权分置”,积极引导土地流转。

近年来,在大力推进农村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基础上,不断拓展农村土地经营权权能,探索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登记制度、价值评估机制,推动

“三农”金融不断创新。一是进一步明确发包方承包方法律界定。我省于1992年制定、2007年修订《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确立了集体经济组织的法律地位(目前全国尚无集体经济组织的专项法律),明确农村集体土地的所有者、发包者为村经济合作社。2015年12月,省人大颁布《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进一步规定村经济合作社对包括承包土地在内的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的管理职责。二是不断推进土地经营权流转。2014年,省政府办公厅出台《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制度搞活承包经营权权能的意见》,

要求加快开展赋予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等权能试点。我厅与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联合制定《关于开展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工作的意见》,明确土地经营权抵押担保条件、流程等。

2015年8月,经省政府同意,我厅出台《浙江省农村流转土地经营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鼓励有条件地方开展流转土地经营权登记管理,规定了流转土地经营权登记发证的条件、办理流程和登记簿、权证样式等。各地积极

组建土地流转中介服务组织,为土地流转提供信息发布、合同签订、合同鉴证、政策咨

询、价格指导、纠纷协调等中介服务。

82个县(市、区)(占93.2%)、1198个乡镇(占93.7%)成立土地流转服务机构

,全省通过土地流转服务组织流转面积

474.7万亩,占总流转面积的45%。同时,

78个市、县(市、区)建立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机构,

依法开展农村土地流转纠纷仲裁。

三是积极开展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人行杭州中心支行积极引导省内金融

机构有效跟进土地经营权抵押担保工作,制定完善农地抵押贷款操作规程、考核机制等配套制度,不少地方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陆续推出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业务。几年来,各地积极开展土地经营权抵押担保试点,目前有共

4个市、40多个县(市、区)出台专门的流转土地经营权管理与抵押担保办法

一些地方还推出

“抵押+村级组织担保”“抵押+按揭贷款”等农地抵押贷款模式,如长兴县推出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按揭贷款业务,贷款期限最长可达10年;浦江县开展农地生产性能评价试点,探索土地流转价值评估。

(三)征地补偿政策有关情况

多年来,省政府高度重视被征地农民的补偿和社会保障工作,先后印发了《浙江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

264号)、《关于调整完善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的通知》等文件,对征地补偿工作作出了一系列规范性、制度性安排,被征地农民社会水平得到大幅度提高,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为推进“美丽浙江”建设,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实现我省经济社会健康可持续发展提供了坚强保障。

二、下一步工作打算

家庭承包责任制是我国农村的基本经营制度。今后一段时期。我们将按照党和国家的相关政策,进一步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完善承包地

“三权”分置制度,保障农民合法的土地承包权益。

(一)加快推进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

围绕省委、省政府提出的今年全面完成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目标,

进一步强化各项工作措施,全力做好合同签订完善、数据合库汇交、权证招标发放、资料整理归档、成果检查验收等各项工作。

抓好土地确权登记颁证信息化建设,

在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完成后,

推动确权成果应用。启用全省农村土地承包管理信息系统网络版,实现省、市、县三级承包日常管理信息化。

保护农户对承包地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权,保障承包农户自主开展生产经营、自愿流转土地,在土地征收征用中保护承包农户获得相应补偿权。规范村集体行为,坚持抵制违法调整承包地、强行收回承包地等行为。选择部分地方开展试点,研究探索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

30年的具体办法。探索承包地有偿退出具体办法,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开展试点。

(二)加快推进承包地

“三权”分置。

强化农村承包地

“三权”分置理论研究,

举办农村承包地

“三权分置”论坛,共同研讨“三权”的内涵与边界,准确理解“三权分置”这一重大制度创新的重要意义与深远影响,提高指导实践的工作能力,并积极将相关成果纳入正在修订的《农村土地承包法》。广泛开展调查研究,联合相关部门研究提出贯彻农村承包地“三权分置”的具体办法,起草《

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实施办法》

。不断扩大流转土地经营权登记发证和抵押担保试点范围,拓展相应权能。探索流转合同到期后流入主体优先流转权实现方式,保障现有农业生产稳定发展。更好发挥村集体在土地流转中的组织协调功能。制定全省土地经营权交易规则,强化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功能,研究推进土地流转风险保障金制度,开展工商资本租赁农地监管机制建设试点,逐步推进备案审查等监管制度建设,适时提请启动土地经营权流转地方立法工作,进一步规范土地经营权流转行为。

(三)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

严格执行好《浙江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

(省人民政府令第

264号)

、《关于调整完善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的通知》(浙政发〔

2014〕19号)等文件精神,规范征地补偿工作,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为进一步完善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省国土资源厅、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省农业厅等四家单位将联合研究制定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障,实行“人地对应”的指导意见,统一明确核定参保指标办法,规范村集体经济组织民主决策程序。

感谢您对农业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联系人:省农业厅经管处潘华丽,联系电话:

0517-86757729。

浙江省农业厅

2018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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