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物价局关于授予宁波市辖区政府部分定价权限的通告

法律法规网 佚名
法律法规网 浙江政府网  法律法规网 2018-06-25 12:02:59  评论()

文件名称:浙江省物价局关于授予宁波市辖区政府部分定价权限的通告

文件编号:85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ZJSP42-2018-0038

浙价法〔2018〕85号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授予宁波市辖区人民政府部分定价权限的通告

根据《浙江省定价目录》(浙价法〔2018〕2号),经研究,决定授予宁波市辖区人民政府部分定价权限,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授权宁波市海曙区、江北区、鄞州区、镇海区、北仑区人民政府定价项目详见附件。

二、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政府定价权限按《浙江省定价目录》中授权县人民政府定价的项目执行,同时授予奉化区人民政府普通住房前期物业收费定价权限。

三、宁波国家高新区由市人民政府行使定价权。

四、本通告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浙江省物价局关于授予宁波市辖区人民政府部分定价权限的通告》(浙价法〔2016〕15号)、《浙江省物价局关于授予宁波市海曙区、江北区、鄞州区、奉化区人民政府定价权限的通告》(浙价法〔2017〕37号)同时废止。

附件:授权宁波市海曙区、江北区、鄞州区、镇海区、北仑区人民政府定价项目

浙江省物价局

2018年6月13日

附件:

附件:授权宁波市海曙区、江北区、鄞州区、镇海区、北仑区人民政府定价项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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